❶ 金融服務類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金融服務類公司經營范圍:
1、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回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答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
2、計算機軟體技術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自有設備租賃(不得從事金融租賃)、企業營銷策劃、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翻譯服務、會務服務、市場信息咨詢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企業形象策劃、廣告的設計、製作,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文化藝術交流策劃。
❷ 小微企業怎麼找金融服務公司呢
小薇在找金融服務公司,要要看你的條件符不符合。
❸ 金融服務公司主要是做什麼的求解答。
金融服務公司指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金融類服務的公司。這類公司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的活動。
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金融類服務。
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7.財務租賃。
8.所有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
9.擔保和承諾。
10.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外匯,衍生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期貨和期權),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換匯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可轉讓證券,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含金銀條。
11.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包括承銷和募集代理(無論公開或私下),並提供與該發行有關的服務。
12.貨幣經紀。
13.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證券管理、各種形式的集體投資管理、養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託服務。
14.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服務,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
15.提供和傳送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軟體。
❹ 現在還有企業注冊金融服務公司嗎
上海滿懿企業咨詢管理中心是可以的,雖然這種公司現在全國都不批了,但是上海滿懿可以提供紅頭文件,這樣就可以申請了。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對你有所幫助
❺ 金融服務類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最好注冊有限責任公司,三萬就可以了,但是有個問題,注冊資本太小銀行不願意開戶,現在銀行也很勢利啊 10萬的是個體, 3萬的是合夥。
❻ 請問金融企業服務公司是做什麼的注意:不是金融服務公司,而是金融企業服務公司!!!謝謝
本人見過已成立的公司裡面有「企業金融服務公司」,但沒見過「金融企業服務公司」;所以不知道你是否寫錯了。
那麼「企業金融服務公司」主要是做什麼的呢,總體上他們主要的業務以金融外包服務為核心,根據客戶需求組合不同金融工具,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定製化、及時的金融服務。為企業構建信用評級體系,搭建企業與融資機構之間的橋梁,並根據企業的融資需求,結合各類金融機構、典當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拍賣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多種融資形式。
雖然沒見過「金融企業服務公司」,但從字面上看,應該和「企業金融服務公司」有著異曲同工之處,最多是針對服務對象不一樣罷了,「企業金融服務公司」是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金融企業服務公司」則為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提供金融對外服務。
這兩類公司的業務重疊度會相對較高,彼此的服務目的都是為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搭建橋梁。
❼ 金融服務公司注冊要求
注冊設立的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