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除了各商業銀行,還有哪些機構需要交存款准備金
除了銀行機構以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也需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Ⅱ 存款准備金和銀行備付金有什麼區別
存款准備金和銀行備付金的區別主要有:
1、定義不同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銀行備付金,是商業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滿足存款支付,確保資產流動性所做的准備。它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
2、資金來源不同
存款准備金,是由央行提供的借款直接存入該行在央行的賬戶的,央行收取利息。並不是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一部分繳納到央行的。
銀行備付金,由金融機構存放在人民銀行往來戶的存款和庫存現金兩部分構成。
(2)存款准備金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1、存款准備金的四種職能:
第一,緩沖職能。通過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 動時穩定隔夜利率;
第二,流動資產管理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准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
第三,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
第四,收入或稅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
2、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准備金制度進行改革,其中一項是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並,稱為「准備金存款」帳戶。
3、存款准備金率,是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需將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繳存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達到控制基礎貨幣,從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備付金比率的要求,將原來的存款准備金率和備付金率合二為一。目前,備付金是指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超過存款准備金率的那部分存款,一般稱為超額准備金。
4、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目前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公開市場操作、存款准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匯率政策和窗口指導等。
Ⅲ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希望採納
Ⅳ 除了銀行以外,任何的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存款准備金率嗎
銀行也要好不。。。
1.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2.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3. 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總行統一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5.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6. 經批准,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Ⅳ 2.下列不屬於非存款性金融機構的是()
所謂非存款性金融機抄構,以接受資金所有者根據契約規定繳納的非存款性資金為主要來源的金融機構。 與存款性金融機構不同,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多在無擔保和高利率條件下授信。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證券公司、共同基金、金融公司等。
Ⅵ 存款准備金只針對銀行嗎其他金融機構吸收存款呢
除了銀行還有什麼機構能吸儲的?
Ⅶ 存款准備金是什麼意思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reservation)。
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准備金率。存款准備金通常分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備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額存款准備金是金融機構除法定存款准備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資金。
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普遍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8年10月15日起,下調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當日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MLF)不再續做。
(7)存款准備金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用過程:
存款准備率及法定準備的構成與應保持的限額,對銀行的資產負債比率及經營方向有著直接的影響。如存款准備率提高,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資產規模,或收縮貸款、減少投資、出售債權以適應被壓縮的可用資金規模。
中央銀行通過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來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伸縮,以達到穩定通貨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備金制度成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
Ⅷ 存款准備金所針對的金融機構有哪些僅為商業銀行嗎
不只商業銀行,只要是可以公開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都要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