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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中特定非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10 10:47:58

1. 2012版四十項建議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2.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2、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fatf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3. 資產什麼人對金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公安機關提出異議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4. fatf是什麼組織

FATF是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於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

其成員國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 FATF 40+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截至2005年2月,該組織已擁有33個成員以及20多名觀察員。

(4)fatf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現代各國法律對洗錢的解釋不完全相同,金融機構反洗錢比較權威的機構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從金融交易角度對洗錢進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個賬戶作支付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即常言之「洗錢」。洗錢犯罪可以和絕大多數的犯罪共生,是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從司法角度看,洗錢成為一種「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動,也助長犯罪分子有恃無恐的氣焰,促使他們不斷實施犯罪。

從金融管理秩序角度來看,洗錢活動往往藉助於合法的金融網路清洗大筆黑錢,這不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規則,破壞了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從而對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洗錢通常以隱藏資產來源為目的。

網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5. 國際反洗錢組織中的「FATF」和「艾格蒙聯盟」有什麼不同「艾格蒙聯盟」是怎麼由來的

一個是國家的 一個是聯盟的 組織做事不一樣

6.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復政主管部門、國制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6)fatf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7. 人民銀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執行《指引》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


金融機構可按照《指引》所確定的自主管理原則,決定是否執行《指引》。


(一)決定全部或部分執行《指引》規定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統稱新內控制度),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3.在2015年1月1日前實施新內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啟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以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新內控制度實施前已與本機構建立業務關系客戶的風險等級的重新確認工作。工作量特別大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延長工作期限。


(二)決定不執行《指引》的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評估論證工作,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書面報告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金融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饋異議的,可不再執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工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收到金融機構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關報告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機構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執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內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則確立的其他反洗錢措施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8.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8)fatf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9. 企業所得稅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怎樣計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調增還是調減啊!求教會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0.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40條反洗錢建議要求在哪些行業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客戶盡職調查及資料和記錄保存。在FATF有關反洗錢的40項建議中,第12項建議規定了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應履行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規定義務(建議5、建議6、建議8至建議11)的5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適用於賭場:客戶在賭場進行的金融交易等於或超過了規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3000美元/歐元。第二種情況適用於房地產代理商:代表客戶參與房地產買賣交易時。第三種情況適用於貴金屬交易商和珠寶商:與客戶進行的現金交易等於或超過了指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15000美元/歐元。第四種情況適用於律師、公證人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及會計師:這些個人在為其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有關的交易時:買賣房地產;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賬戶、儲蓄或證券賬戶;為公司的設立、運營或管理組織籌款;法人或法律實體的設立、運營或管理,買賣企業單位。第五種情況適用於信託和企業服務提供商在為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相關的交易時:擔任法人的創建代理;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或其他法人實體中的類似職位;向公司、合夥制企業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提供注冊地點、辦公地址、聯絡或行政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書面信託的受託人;為他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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