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增值稅屬於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㈡ 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有哪些,這些項目又如何理解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於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徵收增值稅,而徵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託方從委託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出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採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採取銷售形式,而是用於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徵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於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製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於住宿和餐飲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銷售商品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於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對於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七)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㈢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有哪些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有20項。
㈣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有金融商品轉讓,但是不包括購入金融商品行為是什麼意思
這樣想,有收入才要交稅,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了收入,所以要交稅,而購入金融商品的環節是發生支出,是不交稅的。
㈤ 稅目是什麼
稅目是稅法中規定的應當征稅的具體物品、行業或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它規定了一個稅種的課稅范圍,反映了課稅的廣度。規定稅目首先是為了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規定征稅的廣度。
(5)未列入金融服務征稅范圍的項目有擴展閱讀
確定稅目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一是列舉法。按照課稅對象的經營項目或收入項目分別設置稅目,必要時還可以在稅目之下劃分若干個子目。列舉法的優點是界限清楚,便於掌握;缺點是稅目過多時不便查找。
二是概括法。按照課稅對象的類別設計稅目,即按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概括法的優點是稅目較少,查找方便;缺點是稅目過粗,不利於體現國家政策。因此,設置稅目時通常同時運用這兩種方法。
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因為它體現著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著某一種稅的基本徵稅范圍。同時,征稅對象也決定了各個不同稅種的名稱。如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這些稅種因征稅對象不同、性質不同,稅名也就不同。
㈥ 現在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一)一般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三)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未列入金融服務征稅范圍的項目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㈦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有
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國稅局對「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范圍作出界定,全文如下: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路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咨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7[8U7{(A2e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㈧ 以下各項,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解釋】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解釋】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解釋】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解釋】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於「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於「廣告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7.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肖像權、域名)。
9.銷售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