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使用發票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三、發票使用
(五)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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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目前,唯有哪個金融機構可在縣一級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簡稱ABC,農行)成立於1951年,總行位於北京建國門內大街69號,是新中國成立的第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也是中國四大銀行之一。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在全球銀行1000強中排名前7位,穆迪信用評級為A1。2010年7月15日和16日,農行A股、H股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成功掛牌上市,總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銀行第5位
3. 銀行需成立分支機構是什麼意思
《關於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對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規定如下;
1.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必須是已經設立一年以上,經營成績良好,無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銀行;
2.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在擬設分支機構地區已經發生的貸款業務應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1億元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5.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撥給其各支行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6.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應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管理指標,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我國為了加強對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規范境外金融機構,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受國務院委託,制定並發布了《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於1990年3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並於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
4.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什麼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
金融消費者與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支行進行投訴。
5.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被告
有的可以 有的不可以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被告
中國人壽湖北分公司可以做為被告
法定代表人就填總經理
6. 人民銀行分支構每年組織至少多少次對轄內金融機構
主要由三方面的情況決定;一是上級人行的工作安排和臨時工作要求;二是本轄自身的工作安排;三是突發性工作需要。客觀講人行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檢查頻率不是很高。
7.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專
(一)反洗錢內部屬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7)金融機構地區分支不必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8.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向金融機構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活動嗎
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9.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9)金融機構地區分支不必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