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銀行金融企業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證券、保險、小額信貸公司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B. 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高新技術產業是近年來各國增長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其貿易競爭力受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國內經濟的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對中國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的整體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知識積累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隨著中國其他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中國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產業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積累和人力資本的投入, 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關鍵詞: 高新技術產業 比較優勢 研究和開發 (R &D ) 外商直接投資 (FD I)
一. 技術產業貿易及提高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理論框架
關於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的基本理論和研究背景古典國際貿易理論認為, 各國使用的技術 (生產函數) 不同或者生產要素使用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的生產成本不同決定了國際間生產和貿易的分工, 發展中國家有勞動力和資源的比較優勢, 發達國家有資本和技術豐富的比較優勢, 因此典型的國際分工模式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 而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 自由貿易會使貿易的雙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貿易理論只是兩種產品兩種要素的簡單模型, 沒有考慮知識、人力資本以及科技創新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而信息經濟時代決定各國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鍵要素已經轉移到知識、人力資本等科技創新要素上, 由於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遇到了科技創新等因素越來越多的挑戰: (1) 傳統要素已細化為有形資本、一般勞動力、人力資本 (可細分為技能型人力資本和高素質人力資本) 等種類, 而智力要素成為決定當前各國比較優勢的最關鍵因素, 智力或知識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具有規模報酬遞增和外部經濟的特徵, 這是以假定規模報酬不變為前提的新古典經濟學所沒有考慮到的; (2) 高技術產業貿易更多的表現為使用相同生產要素的水平型或產業內國際分工, 使用相同生產要素比例的國家間發生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規模佔全球高技術產業貿易的主體; (3) 跨國公司推動的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極大的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發展; (4) 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要求發展關鍵產業, 特別是在通訊信息、生物技術、計算機等高技術產業中佔有競爭優勢, 但新古典貿易理論不支持發展中國家從事不具有比較優勢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生產, 因此發展中國家陷於兩難選擇, 要麼以犧牲靜態貿易利益為代價換取長期的動態比較優勢, 要麼放棄長期工業化努力。
動態貿易理論考慮到了科技等要素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並將落後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與國際貿易理論協調起來。同時新增長理論對動態貿易理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經系統的研究了研究和開發 (R &D ) 以及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的作用, 決定經濟長期增長的因素是知識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觀點更符合目前國際貿易結構中高技術所佔比重不斷提高的事實 (羅默, 1999)。動態貿易理論認為比較優勢的變化關鍵在於要素的不平衡增長, 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只要保證經濟的快速增長就可以在自由貿易的條件下同時實現工業化利益和貿易利益, 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在不損失貿易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 逐步改變在國際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榮林, 2000)。近年來戰略貿易理論對發展中國家發展關鍵產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也提供了理論支持, 通過技術引進、高科技投入以及貿易保護政策扶植本國戰略產業,能較快的提高產業的競爭力。
(二) 高新技術產業國際貿易的地位和影響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的因素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產業貿易反映了動態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 有利於提升一個國家的貿易結構。動態貿易理論已成為近年來國際貿易理論的主流, 比較優勢不再囿於一個國家的稟賦的絕對擁有量和相對擁有量, 加大知識技術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長速度快於實物資本及勞動力普通要素, 就會將該國的比較劣勢部門產業變成比較優勢產業, 進而提升其貿易結構。
2.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已經成為中國產業升級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形式。高技術產業成為中國推行工業化戰略中優先考慮發展的產業之一, 從理論上講一個國家的貿易優勢轉向高技術產業後, 國內圍繞該產業的相關行業的成長發展和市場的擴大, 加之要素積累都會更有利於其發展, 從而帶來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3. 高技術產業貿易是跨國公司企業內貿易的主要形式, 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利潤最大, 將處於不同國家的各個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連為一體, 特別是通過加工貿易的國際分工形式, 將各個東道國參與到了跨國公司構造的國際分工體系中, 享受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
4. 高技術產業貿易有技術外溢的作用, 有利於推動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的提高。高新技術產業是各國發展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 其貿易競爭力受各國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及研發投入 (R &D )、國內工業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准備對發展中國家的整體高技術產業貿易的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新技術革命條件下, 隨著發展中國家內部以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 發展中國家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二、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實證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標衡量的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
通常以進口數據為基礎的競爭力指標包括國際市場佔有率。凈出口。貿易分工指數和RCA指數等。由於RCA指標剔除了國家總量波動和世界總量波動的影響,能較好的反映該產品的相對優勢,因此,本文採用RCA指標來衡量我國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力。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處於競爭優勢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品和服裝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資占很大比重的辦公室及信息處理設備等商品上,這充分表明了現階段我國主要利用廉價勞動力優勢參與國際貿易的實現。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化工產品和專用機械產品以及高端電子產品上,則處於全面的劣勢。外資企業不僅在發展中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佔有較高份額, 而且生產技術水平和出口商品檔次較高。根據一項對外資在中國投資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項目中, 有 17家企業填補了中國空白的技術。另有一項日本在中國 40 家企業的調研表明, 新技術、填補空白技術和先進技術三種類型企業有 39 家, 佔全部調查企業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資高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是跨國公司全球生產和研發體系的組成部分, 對中國具有很強的技術溢出效應。創新型研究的技術領先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較好, 與跨國公司研發體系的聯系密切, 但在使用東道國人才和產生技術溢出效應方面的作用相對較弱。適應型研發和專用技術型研發活動, 雖然技術先進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方面相對較差 , 但能夠更多地使用東道國當地人才, 產生較多的技術溢出效應(江小涓, 2000)。發展中國家高技術產業貿易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高新技術產業關聯度高, 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對國民經濟的帶動作用遠遠強於一般製成品貿易, 根據清華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 高新技術及產品出口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帶動度為 4. 76, 成套設備的帶動度為 3. 89, 輕紡產品為 2. 4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貿易會帶動很多產業的調整, 推動整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強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來, 亞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經濟中第三產業已佔據主導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產業技術和占據高新技術產業關鍵生產環節而將附加值低勞動力成本高的環節轉移到中國和其他東亞國家, 其國內已經出現了從製造業撤出的跡象 (吳建偉, 1999)。
(二)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因素的經驗與實證
1 外商直接投資仍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後, 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規模劇增,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 1980年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 (FD I) 凈流入額為 44億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億美元, 10 年增長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億美元, 比 1990 年增長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雖有所下降, 但凈流入仍高達 1780 億美元。外資在中國的產業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傳統比較優勢的紡織、食品、機械、原材料加工業以及近年來發展極為迅速的電子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設備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智力型投入要素、貿易發展戰略、經濟增長等因素與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系: 一項計量檢驗。正如前文所論述,中國在高技術產品貿易中的份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表明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國投資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將中國納入到世界高技術產業國際分工體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積累、國內經濟增長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貿易戰略都會直接影響到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 它是內外各種因素聚合和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新古典貿易理論一般認為, 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提高是國內生產要素積累狀況使要素價格變動導致各國產業劣勢的轉換和產業的升級, 按此推論, 近年來中國日益提高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應該與其正在或已經積累起來的高技術產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識積累以及人力資本要素有很強的相關性。國內經濟增長代表了供給方面的因素對高技術產業的支持, 同時也是傳統資本要素積累的數量的反映, 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一定相關性, 外向型貿易戰略直接推動本國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 也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很強相關性。中國家在知識積累等高技術要素方面仍處於劣勢, 高技術產業競爭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貿、國內工業的快速增長以及外資來推動,比較優勢仍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及部分資本密集型產品, 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動而非知識等智力型要素生產率大幅提高之帶動, 其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仍不能同發達國家抗衡。另外吳建偉 (1999) 對影響中國出口貿易因素作過計量模型分析, 他把勞動力分為普通勞動力、技能型勞動力和人力資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數占同齡人比重代表各國人力資本儲備雖然不盡完美, 但回歸結果得出人力資本要素對出口的回歸系數為負數, 表明中國人力資本仍很匱乏, 對出口的正面影響較小, 這也符合要素稟賦決定的比較優勢理論。三、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狀況及政策主張1980 年代以來,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高技術產品出口也迅猛增長, 從而使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結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與國外相比, 中國高技術產業及高技術產品貿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國不但與發達國家在高技術產業貿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後於有的發展中國家。與國外比較, 中國及主要的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重點城市近年來在高技術貿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問題是: (1) 高技術產品競爭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國家創新系統沒有建立起來對推動高技術貿易的持續發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資大規模流入與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緩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來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逆差有所擴大。高技術產業具有不完全競爭、戰略選擇的相互依存、動態的規模經濟和技術的外在性等特徵, 這為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干預提供了沃土 (羅拉, 1996) , 歐盟、日本、巴西以及亞洲「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對本國高技術產業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發達國家對高技術工業也有貿易壁壘和國內貿易補償等手段。雖然自由貿易仍是當今國際貿易的主流, 對高技術貿易的保護主義仍存有不同意見,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術產業會使本國貿易條件損失、損害國家安全、放棄帶動經濟良性增長的貢獻, 因此無一例外的是各個國家都對發展高技術產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追趕發達國家及在關鍵產業中提高競爭力的任務, 重點支持高技術產業是發展中國家首選戰略之一。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 存在著知識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積累不足、高技術產業發展主要靠跨國公司、外向型貿易戰略等外部因素推動的共同問題。為了縮短在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貿易方面的差距, 中國應該在政策扶植、提高國內配套率和出口產品附加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海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頭趕上。
參考文獻:
[1] 戴維·羅默《高級宏觀經濟學》(中譯本) , 商務印書館 2002 年版。
[2] 羅拉·D 安生·迪森:《鹿死誰手? —高技術產業中的貿易沖突》,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資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的研發行為」,《科技導報》2003年第 9 期。
[5] 吳建偉:《國際間產業競爭與市場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榮林:《動態國際貿易理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4 年版。
C. 外保內貸中債權人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嗎
十、境內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2.《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3.其他相關法規
提交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需要接受境外擔保的,應先向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4.境內貸款和接受境外擔保的意向書。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
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
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許可權:符合條件的,由所中資企業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對外簽約。
二、內保外貸登記
境內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以下簡稱為非金融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3、經外匯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2、在任意一個工作日末,單家法人機構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未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其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上述分行的境內主報告行在境外總行授權的前提下,可決定合並計算境內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自行調劑確定各分行的擔保額度,或單獨計算各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將擔保額度管理方式報當地外匯局備案。
當上年末凈資產數額較上上年末凈資產出現下降,導致擔保人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超出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的,該機構應在當年度前六個月內將內保外貸余額調整到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以內;六個月期滿仍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擔保人須暫停辦理新的內保外貸業務。
3、金融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內保外貸時,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非融資性擔保變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擔保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批准,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被擔保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被擔保人應當是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項目,且該項目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被擔保人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被擔保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四)擔保人辦理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到期後,境內擔保人應當注銷內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內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將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內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六、擔保履約
(一)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
非金融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金融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然後憑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核准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後,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為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金融機構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其向(轉 載於:www.cSsYq.cOM 書業網:外保內貸,債務人必須是,非金融機構)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二)(個人內保外貸)境內個人可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業務。
(三)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四)機構名稱內含有「擔保」、「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及「典當」等字樣,從事金融業務但未按「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參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擔保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境內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額度;
(四)擔保形式為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未經批准,境內企業、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四、境內企業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三)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四)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簽約幣種不一致,金融機構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自身結匯(或購匯)的部門受理,並會簽同級資本項目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作為受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
許其辦理結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向企業發放貸款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七、境內債務人申請對外支付擔保費,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支付擔保費通知書、擔保合同簡明條款等。
八、境外擔保人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符合特定條件、一定金額以下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參與),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篇三: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內保外貸
第八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四章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
D. 金融擔保公司是什麼概念
1、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是與銀行合作的金融機構,為企業到銀行融資增信加力,同時提高銀行的風險補償能力,為企業與銀行搭建合作的橋梁。
2、工作流程:客戶申請—(收集資料)調查企業—初審—立項—評審(確定擔保方案)—回復(客戶和向銀行發送擔保函)—操作(與客戶簽署委託擔保合同等、與銀行簽署擔保合同)
3、擔保公司其實也是在經營風險,所以其對風險的掌控是相當嚴格的,在確定擔保方案時他們為每個案子制定了合適的客戶認可的風險控制措施,簽訂反擔保合同,一旦出現代償,這些反擔保合同將會生效,很清爽的讓法律講話就可以了。
E. 現在當擔保人只要不是黑戶都可以當擔保人嗎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F.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G.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能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因為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不能是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H. 我沒有替人擔保貸款,為啥徵信上顯示黑龍江銀鼎融資擔保公司代償款是什麼原因,怎麼解決
您好,正規貸款都是要和徵信掛鉤的,建議您不要幫人做擔保。正規的貸款平台通常不會以任何理由收取貸前費用,遇到一定要警惕。如果急用錢,可以考慮通過貸款緩解壓力,同時也要量力而行,努力賺錢。現在申請貸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過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建議您申請貸款時候選擇正規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個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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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答案由有錢花提供,請根據需要合理借貸,具體產品相關信息以有錢花官方APP實際頁面為准。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手機端點擊下方,立即測額!最高可借額度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