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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救助

發布時間:2021-07-12 14:34:01

1.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有:

1、最低生活保障

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它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2、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對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員供養名單。

3、受災人員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災害的受災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們規定的一種補助。

4、醫療救助

指的是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為。

5、教育救助

指國家或社會團體、個人為保障適齡人口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在不同階段向貧困地區和貧困學生提供物質和資金援助的制度。其特點是通過減免、資助等方式幫助貧困人口完成相關階段的學業,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終解決他們的生計問題。

6、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現金補貼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種社會救助項目。其實質和特點就是由政府承擔住房市場費用與居民支付能力之間的差額,解決部分居民對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7、就業救助

是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黨和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就業服務機構為主的有關部門的具體幫助,實現再就業,以此達到增加家庭勞動收入,擺脫貧困的目的。

8、臨時救助

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2. 社會救助對象有哪些

社會救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

第二、緊急救助制度。緊急救助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的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

第三、臨時性的救助。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導開展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以及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

(2)金融機構的救助擴展閱讀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 美國政府對不同問題金融機構採取不同的救助措施的根據是什麼

不同機構有不同的經濟結構, 比方說是關繫到外國的或是民工的或是物價等等, 情況十分復雜, 不是單一的措施能解決

4. 政府是否應該在次貸危機發生後立即對金融機構進行救助

美國的QE計劃就是那時候開始進行的 咱們的4W億也是那時候投向市場的 救是肯定要救的 區別只是救誰 那時候不是只有雷曼不行了 其他的大摩 美林也都難過 最終算是犧牲了雷曼

5. 如何看待「社會救助」問題

(一)建立和運用好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在國家層面,國務院已經批准建立了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的全國社會救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地方層面,絕大多數也已經建立了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的協調機制,下一步我們要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各類制度間的銜接、各類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加快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依託城鄉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和各類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建設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並且按照《辦法》規定,民政部門通過戶籍管理、車船管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稅務、不動產登記等單位和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按照社會救助對象的申請、委託,查詢、核對有關財產、收入狀況的信息,並且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三)加強基層經辦能力建設。一門求助、一門受理都是立足在基層,所以按照《辦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辦理、轉辦申請事項。加強基層能力建設,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依託現有的政府服務大廳、綜合性辦事窗口來設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也提高整個政府服務工作的效能。二是既要按照《辦法》規定,把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基層運轉的需要。同時,也要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經辦人員的素質,提高基層的管理服務能力。

6. 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國家出錢救助那些金融機構,會造成通貨膨脹嗎

不會

因為當前的主要問題是要保證金融機構不大面積破產,避免由金融危機演變成經濟危機

當前經濟,面臨衰退的風險,雖然前期通脹很高,但是在可以預期的未來,通脹將會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出現通縮

7.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請條件:要持有當地戶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3710元。

2、低保標准:農村低保為三個檔次,分別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殘、重度精神病等導致的極貧人口增發8.6%的低保金,達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特困人員,指年滿60周歲,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贍養人、撫養人及其他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供養標准:分散供養,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養,每人每年6720元。

三、醫療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對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救助標准: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各類補充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供養人員按100%,城鄉低保對象按7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低保戶中年滿60周歲的失能老人和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年滿60周歲失能老人。

2、救助標准:低保戶中失能老人標準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檔立卡貧困戶失能老人標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是低保戶中持殘聯頒發的二代殘疾證的殘疾人。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是持有殘聯頒發的視力、肢體一級,精神一、二級二代殘疾證的人員。

2、補貼標准: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兒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補貼標准:分散撫養的標準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撫養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領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年齡在80至89周歲的無財政、社保工資的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補貼標准: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歲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歲每人每月4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7)金融機構的救助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

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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