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得使用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是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商業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商業匯票結算具有以下特點:
1、適用於企業之間由於先發貨後收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2、使用商業匯票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銀行開立賬戶;二是具有法人資格。
3、必須經過承兌。
4、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可以到銀行辦理貼現。
5、同城、異地都可使用,而且沒有結算起點的限制。
不過商業承兌匯票比起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要低,所以一些企業願意銀行承兌匯票結算
來源:金融一網
❷ 商業承兌匯票屬於銀行票據以外的結算方式嗎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諾到未來某個時間點付款的票據。一般有實力的大企業才能夠辦理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一種結算方式,屬於銀行票據以外的結算方式(因其不屬於銀行票據,不屬於銀行開具的)
❸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銀行不予承兌不說明原因怎麼辦
正常來說,肯定要給出拒付的原因的。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商業承兌匯票如果到期,付款單位的余額不足時,付款方開戶銀行理應按照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5%收取附近,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計收,並通知付款方送回委託收款憑證及所附商業承兌匯票。付款方應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內將委託收款憑證第五聯及商業承兌匯票第聯退回開戶銀行。
❹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
❺ 商業匯票背書後寫有不得轉讓,承兌銀行是否可以拒絕承兌
這問題問得不準確
1、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只有銀行承兌匯票才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不是由銀行承兌的,不管有沒有註明不得轉讓,銀行都不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就註明「不得背書轉讓」,也可以在後期流通中,由某一持票人註明「不得背書轉讓」,這都不影響銀行對這張票的承兌。
3、銀行承兌匯票在註明「不得背書轉讓」後,發生轉讓的,銀行不會兌付,持票人只能向前手進主張票據權利。
❻ 為什麼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非銀行單位銀行不能為商業承兌匯票承兌嗎那承兌人應該是誰
為什麼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非銀行單位?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企業
銀行不能為商業承兌匯票承兌嗎?
銀行是承兌人的叫銀行承兌匯票
❼ 不得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是什麼
不得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就是不能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結算。這是供貨方拒絕接受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說明。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
因商業承兌匯票信用較低,有的商家不願接受。
❽ 沒有資質的企業違規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有什麼樣的處罰有法律法規條款嗎
私人做承兌匯票貼現是違法的。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8)不得承兌商業匯票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