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後回租資金可以做資本金 金融租賃公司的售後回租資金不能做資本金 依據是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監管,其通過售後回租給企業的資金也受銀監會監管,稱為「類信貸資金」,是通過向金融機構負債產生的,所以不可以做資本金;
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商務部,其通過售後回租給企業的資金是商業資金,所以可以做資本金。
B.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否上徵信系統,此外,金融租賃公司是否會在售後回租設備上做標記
如果和專業的融資租賃銀行貸款是要上徵信系統的。一般重型設備公司自己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要看看他們是否加入銀行徵信系統。
C. 關於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的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租賃物價值1600萬,那麼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資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生效前夕,突傳(稅總給地方稅務征管部門的內部文件,糾正征管錯誤的內部文件,外界是很難見到)稅總要求上海征管部門對售後回租(以下簡稱「回租」)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行為進行糾正——租金全款開具發票。並追繳補齊以前的未開發票部分。
隨後有些租賃公司接到要求補發票的電話通知(看來不是全部)。這種做法,立即讓融資租賃業界75%左右從事「回租」的租賃企業陷入絕境。
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財稅〔2012〕86號《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再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法則。因為該文並沒有特別提及「融資租賃」,因此並沒引起當地稅務征管部門的警醒。仍同意租賃企業按售後回租本息分開方式,只開利息部分發票。
37號文第三十三條再次強調: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還是因為沒有放在融資租賃相關條款上,同樣沒有引起當地征管部門注意,更沒引起業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從事「回租」業務。
在37號文生效前夕糾正稅務征管部門的做法,讓業界措手不及,有一種被「斬立決」的感覺,似乎沒有任何招架的機會。
一、為什麼一個文件能扼殺業界的一種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不是優惠政策,而是我們當時爭取的合理納稅政策)的初衷。他們一直認為租賃公司在從事變相貸款業務,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據。
這次營改增,稅務部門也用類似方式,按增值稅基本原理,設計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徵收政策。其中,簡單融資租賃業務(以下簡稱「直租」),有進項稅抵扣,稅負與原營業稅差不多。「回租」因沒有進項稅抵扣,因此凡從事「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僅把所賺利差賠進去,甚至連本也被侵蝕:就是我們常說的「賠本賺吆喝」。
稅務用這種方式,引導企業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二、為什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稅務出台的有關融資租賃政策都在沒有融資租賃標記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難。因此沒有引起業界警惕。
2011年某全國全國性租賃行業租賃,因營改增問題把稅總在職和不在職的領導和專家學者請來,在會上答疑。當時主管領導就在會上表態:「回租」稅務成本高,是否劃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這種口頭警示因為無下文,大部分租賃公司都沒有認識到危險的來臨,仍在努力地做回租業務。
2、內心畏懼感
2007年,因許多銀行進人融資租賃業,他們把與信貸及其相近的「回租」業務當主流業務做。雖然口頭上說現做「回租」掙飯錢,待生存問題穩定後,再考慮轉型「直租」業務。
但5年過去「飯錢」越賺越多,「直租」業務比例越來越少。租賃規模呈幾何爆炸方式增長,租賃市場滲透率卻依然在低位徘徊。這種不健康狀態就是變相貸款似的租賃在作祟。它預示這中國融資租賃依然在幼稚階段。要健康發展還有很長路要走。
因「回租」與貸款業務相近,技術含量遠不如融資租賃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內上手。因此對「直租」有一種畏懼感和怕擔責任的心態。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該做什麼了。
因此對一切警告置若罔聞,如同透明,左耳進右耳出,眼不見為凈。內心深處就是抵觸、抵觸在抵觸。你有千變萬化,我有我一定之規。強大的銀行背景加法不責眾。這世界誰怕誰?
3、從眾的僥幸心態
以為租賃額越大,做的租賃公司約多,稅務越不敢動,地方政府也得讓幾分。
4、地方保護心態
就算是把租賃當貸款做,沒有其他新增稅源。但融資租賃本身的稅收也是不小一筆。因此願意對租賃公司的要求進行妥協。租賃本金與利息分開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協的結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氣,國家的稅收存在巨大的損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終導致稅總不得不發內部文件,讓當地征管部門出面解決。
三、到底誰不懂融資租賃,誰不懂政策
因為租賃公司對營改增政策不滿的吶喊得不到回應,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員素質良莠不齊,征管結果各有千秋。業界常有人說稅務部門不懂租賃。
1、誰不懂租賃
「直租」是最簡單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任何一種變形創新,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回租」是簡約版融資租賃。若只會做信貸模式的「回租」,不會做「直租」,還認為稅務部門不懂融資租賃。誰真正不懂租賃已經一目瞭然。
凡是在叫喊「消滅『回租』就是消滅全行業」,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資租賃。因為一旦失去貸款似的「回租」,他們連最基本的簡單融資租賃都不會做,且最願意說稅務不懂租賃的就是這些人。
他們不了解歷史,不了解我們當年呼籲政策時與稅務官員建立的友情和對融資租賃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賃稅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級租賃專家還懂。否則一定會讓行業把稅務給算計了。
2、誰不懂制定政策
還有一種說法是:要求租賃公司回租要全額開票,承租人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會虧了國家。借口挽回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做法。試想制定稅務政策的人真的那麼小兒科?連這點常識都不懂?非也!
稅務部門在制定政策時,既要考慮國家利益,也要考慮稅務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賃物件是否已經享受抵扣,絕非易事。要用極高的徵收成本和長時間的工作還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時給租賃公司退稅?在退稅環節,租賃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時間成本。
藉助融資租賃的自身特點,在采購環節既不交營業稅,也不交增值稅,租賃公司得不到進項稅發票的情況下,稅負突然高漲600%以上!承租人獲得的二次補償好處完全由租賃公司以高稅負的方式買單。國家在這個問題上並不吃虧!反而業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給賣了還給人點錢到現在還不知道。若早明白營改增後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紅利是租賃公司承擔高額增值稅負給的,估計打死也不做「回租」
3、買的能有賣的精?
不要跟稅務部門談租賃的「硬」道理,不要自認為稅務制定的政策有問題,我們比稅務專家還行,還能挑出他們立法毛病。與政策專家談制定政策失誤,要先搞清誰是最終買單者,再談是否屬於失誤!否則在他們看來就是稅盲談稅。
反觀稅務制定政策部門,有許多稅務博士、碩士,甚至還有參加04年的《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組成員。別以為他們不懂,一切都在設計中。租賃企業找任何理由,做小動作,得到的就是現在這樣一個結果:租金全額開增票,先征17%的銷項稅再說後面的事情,以前漏開的發票全部補齊。
四、「斷橋」邊的哀曲
協會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若出現「斷橋」現象是萬萬不行的。協會不僅要站在企業的角度,還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這次融資租賃營改增。既要考慮企業利益,又要考慮國家利益。這樣才能承擔橋梁作用。
本次營改增是稅制改革,是國策。不是行業政策呼籲。協會還像以前那樣,找幾個能說會寫的人打個報告就可爭取到某種符合行業利益的政策。實際上起不到什麼作用。
稅務立法與呼籲行業政策不同。若不是業界主動與他們聯系,他們不會主動下來徵求協會意見。當雙方都不主動接觸對方時,「斷橋」現象是必然結果。此時隔空喊話唱「斷橋」戲,再好聽,也是哀曲。
建議協會調整一下與政府的溝通方式。這邊抗著「回租」大旗,與那邊營改增政策做生死搏鬥(PK),用「回租」規模撼動國家稅收政策,做「生死決」決的方式不可取,最後得到的就是「斬立決」的結果。
五、行業怎樣應對「斬立決」
融資租賃進入中國32年要算上這次,應是第三次進入低點。要不想被「斬立決」開弓已沒有回頭箭。唯一的辦法就是是能否從「死刑」改判「無期」。
要我做「辯護律師」我會說: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況下就宣判死刑。稅務部門在這次營改增中,沒有做預先的警告,到節點時突然就說:「你違法了」,該立即「槍斃」,連申辯的機會都不給,有點不太合適。
政府可以強制設立「王法」,但還應有「王道」。親民和諧也是需要做的。稅制改革處在革命性變革是,應該有輔導期、有適應期和緩沖期。否則大家以營業稅的角度看增值稅,確實對增值稅特不能理解:怎麼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額出具發票也是現在稅總才搞清楚上海出現問題,且只是在上海,個別地區、個別地方傳達這個精神。看來「斬立決」有可能展緩執行。
2、輔導期,政府沒說清楚,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有關融資租賃的營改增政策讀起來非常困難。多是反推或猜測加上數據測算才能找到結果。看政策文件像看「達芬奇密碼」似,不管是租賃公司還是征管員,能讀懂的人還真不多。包括輔導員也在許多問題上也說不清。
3、適應期從2011年到現在按說也不短。但一個地區一個樣的政策不僅讓租賃公司無所適從,有許多當地征管部門也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到現在,盡管許多人不願意接受這個現實,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漸認識和接受這個現實。但這是需要時間來適應。一下子強行徵收真有造成行業系統性崩潰的猝死,對國家的金融體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議,以8月1日為始點,租金都要全額開具發票。誰再做「回租」,再說不知道要承受高稅負,就說不過去了。但對這天以前分開開票等問題,應該酌情逐步清理。要讓其死,也得溫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會動盪,要給人一個求生的機會。
5、稅務征管部門沒有及時做警示性培訓,反而配合企業採取錯誤的措施,導致「回租」業務難以中斷。出這樣的錯,不全是租賃公司的責任,不能全讓租賃公司買單。就算讓租賃企業通過高稅負買單,在試點階段,買單的金額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據責任大小,做一些相應的減征。最起碼不能讓租賃公司因稅收的征管混亂問題,完全承擔虧本經營責任。要把住這個底線,剩下部分通過地方財政補貼保住租賃公司不虧本,略有盈餘。對國家,對股東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擔點改革成本,才能讓改革平穩過渡。通過這次的教訓,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後租賃公司會更加相信稅法,相信科學,相信征管。
否則全行業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與地方政府搞在一起,過去未開票的稅款,還是補不上來。強制推行,強制徵收,征管成本相當高。若逼急企業遷徙,恐怕連這點信貸模式的租賃的稅源都會丟失。
不折騰租賃企業,不折騰地方征管。應該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國融資租賃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擔當點財政補貼責任。負責任地發布類似《豫財預[2013]
188號: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指導意見》雖說好處最終都落實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雖然高稅負是國稅收取的,補貼要用地方財政。但這也是要當「全國集散地」必須要付出的成本。否則租賃公司出現困難你不管,誰還願意在你這里注冊,你哪裡還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賃企業全額開票的顧慮
現在租賃企業最大的憂慮還不是補多少稅問題,畢竟稅額是有限的。關鍵時候什麼時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稅款?因退稅延遲產生的資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虧損由誰補?
不是租賃企業對稅務部門的不信任,稅務部門只征不退的做法不僅過去有,營改增後還有。租賃企業真害怕了!17%的銷項稅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潤才能補回來?就退稅款,每拖欠1天,按照現在的租賃規模也是天文數字。
要求租賃企業開全票,必須要在退稅上讓他們清楚、放心!這是所有融資租賃人的心聲。
七、規范租賃企業先要規范稅務征管
現在已經到了稅總該出台《融資租賃營改增征管指引》的時候。正人先正己,這樣才有不給租賃公司鑽空子的機會。否則這種亂象很難改變。協會也很難在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賃企業專做「直租」,也不是全沒有問題。如:進口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承租人交納,按13號文卻要由出租人抵扣這個問題怎樣解決;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地方政府平台融資租賃的問題、不動產融資租賃的問題是否在營改增范圍內?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來的16號文差額納稅的政策執行?車輛融資租賃因上牌問題租賃企業被迫採用回租的車輛原始發票抵扣問題怎樣解決?等問題都需有個說法。
D. 金融租賃公司之間是否可以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本身可以作為承租人,從上手(設備提供商,也可以是其他同行)租入設備,轉租賃給承租人。
已做好的售後回租,原則上是不能再轉租給下一家金融租賃公司的。因為售後回租的承租方是確定的(出售租賃物給金融租賃公司的單位)。但是,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把該項租賃資產轉讓給另外一家金融租賃公司或銀行,注意,這里說的是租賃資產資產轉讓,不是轉租賃。
E.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方案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最基本的兩種租賃模式,一個是直接租賃,一個就是售後回租。
前者限制了資金用途,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融資購買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
而後者則基於租賃物價值,可以為客戶提供流動資金,適用客戶需求更廣,國內的租賃業務中,絕大部分都是售後回租。
分別舉個例子你就好理解了:
直接租賃與銀行的貸款對比,銀行是直接將錢給到客戶,客戶自行采購設備,而融資租賃則是將錢直接打給設備供應商(賣家),兩種形式中,客戶都達到了在較少前期支出的情況下實用設備的目的,接下來只需分期支付設備采購費用,同時支付額外的利息,但其中的區別是,直接租賃從始至終,客戶沒有摸到錢……
作為金融產品來講,無法提供流動資金支持,是一個硬傷,因此,售後回租應運而生,最簡單的理解,售後回租是一個資產變現(抵押貸款)的過程(國內租賃業主要是利用這塊兒,其實售後回租也可以進行資產的優化,設備的更新,報表的調整,因為售後回租也是分融資性售後回租和經營性售後回租的)。
結構上來說,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先將設備(比如汽車)出售給租賃公司,然後再支付每期租金將車輛租回,直至租賃期結束,期末車輛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國內通常是所有權轉移的,這個就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售後回租了)。雖然表述上有先後,但如果是融資性售後回租的話,是一個完整的交易行為,不存在斷檔,不能單獨拆分為銷售+租賃兩份合同。
車輛售後回租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其實非常類似於車輛抵押貸款,但額度的確定更多的要參考車輛的公允價值。
F. 融資性售後回租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怎麼算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繼續執行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其稅負計算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是相符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繼續執行此前相關文件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該文同時明確,這里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這與此前有關文件的解釋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一台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8.72萬元,其中取得進項稅額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8.72)]×5%=1.4(萬元)。「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280.8-18.72)÷(1+17%)×17%-34=4.08(萬元)。
分析
一般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03〕106號文件及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為1.7%[4.08÷(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4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計算增值稅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物本金及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才是合理的規定。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4.08÷[(280.8-234)÷(1+17%)-(18.72-1.7)]
=4.08÷22.98=17.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7萬元[4.08-(17.7%-3%)×22.98],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上述觀點其實並不準確,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除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外,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並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物本金。那麼,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呢?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雜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G.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能否轉回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需要轉回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有關概念及確認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回租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13號公告中規定的租賃業務必須是以融資為目的,因此售後回租業務應滿足融資租賃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在進行賬務及稅務處理時需根據售後回租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分析,符合上述規定的回租業務才能作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進行處理,否則只能作為經營性售後回租業務。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賬務處理
對於滿足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其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在賬務處理上分為出售收款、回租確認、支付租金、三個交易環節和折舊計提、所得稅處理等,現以案例為線索,闡述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理論基礎和核算方法。
[例] A公司迫於資金壓力,於2010年6月30日將一台機器設備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將該設備租回。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3100萬元,賬面原值為5000萬元,2008年1月1日投入使用,按10%殘值率和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可使用10年,共已計提折舊1125萬元,未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起租日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24月,按月利率2.33%計算,A公司需每月月末支付租金170萬元,在租賃期間該設備的維護、保險等費用由A公司負擔,租賃期滿後該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繼續使用,A公司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共發生費用5萬元,該設備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所得稅率為25%。假設2017年12月30日對該設備報廢變賣,取得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
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到期時,其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並且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差無幾,因此此項租賃符合《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從其業務性質看也滿足《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規定,也與13號公告所定義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相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其具體會計處理步驟如下: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其售價與該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遞延收益,以後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固定資產清理3875
借:累計折舊1125
貸:固定資產5000
借:銀行存款3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875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75
(2)租回資產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核算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的核算相同,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加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租回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或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最低租賃付款額=408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70x(P/A,2.33%,24)=3098萬元<公允價值3100萬元
回租資產的入賬價值=3098+5=3103(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4080-3098=982(萬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3103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982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4080
貸:銀行存款 5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既減少長期應付款,又必須將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費用。本案例中以合同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因此應以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註:支付最後一期租金時,對利息尾數調整。
根據上表,2010年7月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0
貸:銀行存款 170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萬元)
借:財務費用72.18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
以後月份以此類推,賬務處理方法相同。
(4)折舊的計提和調整。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同時,應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一致的折舊政策。
A公司租賃開始時,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因此A公司應按7.5年計提折舊。該租入設備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10%,年折舊額為372.36萬元,每月折舊額為31.03萬元。
借:製造費用31.03
貸:累計折舊31.03
按折舊進度分攤設備遞延收益,年分攤額116.67萬元;每月分攤額為9.72萬元。
借:製造費用9.72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9.72
(5)租賃到期日賬面資產轉換 租賃資產到2012年6月30日A公司支付完最後一筆租金時,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A公司由融資性租賃資產轉入自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資產 3103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3103
但對遞延收益的余額641.72萬元如何處理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可繼續按折舊進度對遞延收益進行分攤調整,其賬務處理與「(4)折舊的計提與調整」中的賬務處理相同。但其遞延收益為前述售後回租業務形成,租賃合同到期後轉為自有固定資產,這樣針對同一資產會人為分開在固定資產和遞延收益兩個會計科目中體現,影響資產計價的准確性和合理性。
(6)使用到期的處理 使用到期時,處理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310.3
借:累計折舊 2,792.7
貸:固定資產 3,103
借:銀行存款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
借:營業外支出 210.3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3
(7)有關所得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納稅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處理
H. 「已做好的售後回租,金融租賃公司只可以把該項租賃資產轉讓,不能轉租賃」請教該說法的規定或出處。謝謝急
這是售後回租與轉租賃的本質決定的。轉租賃是承租人把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的行為。在售後回租的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是出租人,不是承租人,所以沒有轉租賃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