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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誤付的

發布時間:2021-07-14 17:50:34

1. 淘寶網在沒有收到貨物的情況下,誤將貨款付確認付給賣家。該怎麼辦

是直接付了給買家了嗎,交易顯示成功了?如果這樣,你只能跟賣家協調了~~

2. 誤收是指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將假幣當做真幣付出的行為。()

錯的啊。誤收是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時候沒有細心分辨真假幣,假幣當成真幣入庫了。

3.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業務,誤付了20張假,100元可以以什麼處罰

使用假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3)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誤付的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5. 店家還沒發貨,但我誤點「確認收貨」了,還付了款,怎麼辦

我也有過這樣的經歷,你精心挑選的寶貝一定是銷量較大的,所以在你收到另一寶貝時不小心弄錯了,呵呵,不要擔心,第一時間聯系商家,溝通一下,一般商家都會照常用發貨,當然不排除有不良賣家,那時也不用擔心,因為淘寶有退貨與申訴功能,若商家沒有在後面幾天發貨,你把與其溝通時的對話保存並上交申訴,也可把打電話給商家的電話錄音做為證據,這樣淘寶會第一時間幫你取回貨款,因為現在的商家都有保證金在淘寶,除非此商家為你這個小單子而放棄生意,呵呵,希望能幫到你

6.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外幣是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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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簡介內容
辦法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長易綱
2019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1]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貨幣鑒別
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
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有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
第三章假幣收繳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
簡介
據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工作,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2]
內容
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型大小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7. 誤操作確認了收貨付款,快遞公司知道嗎

這和快遞沒關系! 快遞照常送貨給你的! 你放心好了!

8. 權責發生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現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標准,這句話錯在了哪裡

錯誤
收付實現制才是以收到或者支付現金作為確認收入費用的標准,權責發生制是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責任)已經發生為標准。

9. 在拼多多上,己付款,誤冊訂單,誤確認收貨怎麼辦

你可以把訂單恢復了 然後申請退款以後 再重新下單的。

10. 不小心按了確認收貨 但是貨還在路上怎麼辦

實物物品不會有影響收貨的,因為購物平台和送貨快遞不是同一系統,購物平台只會讀取快遞公司的送貨進度,而快遞公司是無法查看你在購物平台上的交易信息,也不會知道該交易是否已經完成,故還是會把快遞送到你手中;而且即使沒有送到你手中,你也可以根據單號投訴快遞公司的。虛擬物品會有影響,如果沒有收到貨,只能跟賣家協商。

(10)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誤付的擴展閱讀

若親不小心點擊了確認收貨,請先不用擔心,建議參考以下提示操作哦!

1、沒有收到貨物:請查詢物流狀態,關注派送情況,若發現停滯或流轉異常可聯系賣家或快遞催促;若賣家不予配合,請在確認收貨的15天內申請售後哦!

2、收到貨物,但發現有問題,也可以聯系賣家溝通,如協商退換或聯系不上賣家,也請及時在確認收貨的15天內申請售後哦!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誤付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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