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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金融公司的車輛法院能查封嗎

發布時間:2021-07-15 06:23:37

Ⅰ 被法院查封的車子已經抵押給金融公司還不上金融公司的錢金融公司有權處理嗎

金融公司無權處理,你欠金融公司的錢還不上,金融通過法院查封你名下資產,法院有權處理拍賣你的車子,還上欠款和費用後,有多餘的錢會退給你。

Ⅱ 貸款車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

貸款車,一般情況下,貸款的數額一定小於車輛的實際價值,法院查封所能夠得到的就是差額部分。

如果對車輛進行拍賣,拍賣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能給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

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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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Ⅲ 法院可以查封抵押車嗎

可以查封,也可以拍賣,前提是有餘值

Ⅳ 車輛抵押登記法院執行查封應該怎麼辦

1、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就被查封范圍以外的部分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2、已被一家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限內,查封范圍內不允許再次被第二家法院查封

Ⅳ 公司汽車抵押給個人了,公司給法院查封汽車能封嗎

《擔保法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立抵押權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所以汽車已經抵押給個人了,抵押權成立在先,汽車被查封的,汽車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所以法院不能查封該汽車。
但如果汽車的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Ⅵ 債務人已將名下車輛抵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嗎

債務人已將名下車輛抵押債權人,其他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
因為債務人將車輛抵押,不一定辦理抵押手續。如果沒有辦理抵押手續,就是無效的,這時查封車輛就是有用的。

Ⅶ 已抵押的車法院能查封嗎

已抵押的車,物上有抵押權。抵押權人可就拍賣車的價款優先受償。法院可以查封,但只能就該車償還抵押權相對債權後的余值作為查封價值。 比如說 甲抵押貸款10萬買了價值15萬的A車,因甲欠乙20萬,乙申請查封A車,A車的價值應優先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余值可執行給乙。

Ⅷ 抵押車不過戶車輛,被法院查封後,最終歸宿是哪

查封車是司法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查封的車輛,抵押車是因借款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車輛;這類車比較便宜,一般都能審車、入保險。

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會過戶到你名下,也就是說你花了錢買回來卻不是你的財產。查封車和抵押車,都裝有定位系統,隨時有被盜的危險,並且一個車可能會裝有好幾個定位器,當你拆除一個感覺很安全的時候,其實你錯了。某些地方有專門從事盜竊這種車的公司或者團伙,專門和典當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當你購買這種便宜車得意洋洋的時候,豈不知背後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你。除非你能做到車不離人,要不就會有被盜的風險。還有,當你開著這樣的車在道路上行駛,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會調出這車的檔案,要是查封的車,交警就會通知法院預以沒收。
一定要認清誤區:
一、法院拍賣的車,必須通過拍賣所得,這樣的車就停在法院的停車場,當你拍下以後法院會開具證明,你可以去車管所上牌,落戶到你的名下。一般來說這樣的車不會便宜,跟你在二手車市場購買的差不多,因為競標的其中會有車販子等懂車的人參與競標。
二、查封車,因為經濟糾紛引起,臨時找不到這輛車,先把你的財產(車)凍結,讓你無法過戶轉移財產的形式,一旦找到會強制收回。
三、抵押車,抵押車就是把車放在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的車,這樣的車可以是查封車,可以是分期車,也可以是租賃車,也可能是盜搶車,膽子大的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不管這些,因為有合同,會根據不同的車輛來源,給你一定數額的現金。你買回這樣的車會出現很多情況。

Ⅸ 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已抵押給第三人的車輛嗎

法院可以查封已經抵押的車輛,但是抵押車輛變賣後應該優先償還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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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惡意抵押為無效合同:

市民曹某購買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購房後康某一直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稱已將該房屋抵押給他人,故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曹某隨後將康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康某與他人的抵押行為無效。最終,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訴訟請求,認定康某系與他人串通,惡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與康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購買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約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將房屋交付給曹某,曹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居住至今。後因康某拒絕履行過戶手續,曹某於2013年11月起訴,要求康某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

在該案審理期間,康某與齊某於2013年11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為擔保,向齊某借款120萬元,雙方於同年11月27日為該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導致康某與曹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曹某遂又將康某和齊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的抵押行為無效。

康某和齊某則認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齊某已將錢打給了第三人房某並在住建委就抵押進行登記,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曹某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為惡意串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簽訂《借款合同》後,康某與齊某之間並無金錢往來,齊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轉賬120萬元,不足以證明康某與齊某之間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及意思表示,故基於借款產生的房屋抵押合同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據此,法院判決康某與齊某之間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康某、齊某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不能認定存在康某向齊某借款的事實。康某在已將訴爭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將房屋抵押給齊某,主觀上顯然是惡意的。近日,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房主惡意抵押已售房產 法院判定抵押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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