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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扣除

發布時間:2021-07-15 09:06:58

『壹』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適用財稅[2009]64號文及財稅【2011】104號文

是適用財稅[2009]64號文及財稅【2011】104號文的。
財稅[2009]64號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財稅【2011】104號文: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貳』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減除的余額表示的是已經在上年扣除掉的損失的金額。

之所以減除,就是為了防止重復扣除。

你可以理解為只對本年新增的損失部分可以扣除。

『叄』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 財稅[2009]99號《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與財稅[2009]64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執行上矛盾嗎?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後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知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這里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沖突。 根據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肆』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數小於可扣除數是否納稅調減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數小於可扣除數,應當就計提金額和可扣除金額的差額作調減處理。

『伍』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陸』 跪求銀行業匯算清繳時,關於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計算方式急!!急!!急!!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請參考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946067/n8951069/9230960.html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4號

『柒』 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1、貸款損失准備金不可以抵扣增值稅,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一條規定:「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捌』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玖』 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金融企業從事允許從事的貸款業務,按貸款資產余額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委託貸款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提取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克稅前扣除,分別為 關注類貸款額的2%、次級類貸款額的25%、可疑類貸款額的50%、損失類貸款額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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