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金融機構除外)應按照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相關規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外匯年檢。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直接投資的,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外匯登記等業務,應按相關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信息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反饋。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②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法》由中國銀行業監�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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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號《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本辦法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目錄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編輯
2003年第6號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主席劉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佔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於誠實信用並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訂的意向性協議;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的評級報告和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後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③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是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專序開展,規范銀屬行債權轉股權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的辦法。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即重分類)。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或指定,不屬於此處所指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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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企投資參股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有什麼法律法規制度限制
不全是。國有商業銀行是指由國家(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商業銀行,其特點體現在所有的資本都是由國家投資的,是國有金融企業。目前主要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共5家。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它不是企業,而是一個政府部門。另外有三大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這些也不是企業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也是國家機關的性質。其餘的商業銀行都是私有股份制商業銀行了,都是私人控股私人經營的,比如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等等。
⑤ 求商業銀行對外投資的相關法條!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管理關系條例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七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財務、資金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國有金融機構召開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會議;
(二)查閱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