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理合同,若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怎麼辦
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准備金額,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貳』 請老師幫我解答金融行業中「應收賬款」和「保理」的意思,請通俗點解釋,最好是定義+自己理解+舉個例子
應收賬款:就是企業賒銷出去,沒有收到欠款,
保理:就是企業可以把由於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給銀行,銀行再為企業提供資金,並負責管理、催收應收賬款和壞賬擔保等。企業可藉此收回賬款,加快資金周轉。
『叄』 銀行保理回款是什麼
銀行保理回款又稱為保付代理, 又稱承購應收賬款、托收保付, 是指保理商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 進口國的政治風險以及轉移風險的出口融資業務。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服務項目:
1、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2、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3)金融公司收到保理的應收賬款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肆』 應收賬款讓售是應收賬款保理嗎
不是
應收賬款讓售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出讓給信貸機構,籌集所需資金的一種方式。
應收賬款讓售後,若出現應收賬款拖欠或客戶無力清償,則企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信貸機構不能向企業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擔損失。
應收賬款保理: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收款企業向銀行出售了應收賬款後,對支付方到期付款給該銀行承擔擔保責任或回購該筆應收賬款的責任。
如果客戶拒絕付款,金融機構有權向企業追索,企業必須清償全部借款。
無追索權保理,就相當於應收賬款的讓售,企業等於是將應收賬款出售給了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售出的應收賬款無追索權。
『伍』 國內保理和應收賬款轉讓有什麼不同
國內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銀行或銀行附屬機構)為國內貿易中以賒銷的信用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而設計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應收賬款轉讓,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出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獲取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簡而言之,銀行稱此業務為國內保理,企業稱之為應收賬款轉讓
『陸』 關於公司融資,公司原來貸款可以走銀行應收賬款保理貸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資產不多,也抵押給銀行了,
保理是非銀監會業務,無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費用,
保理業務的簡介
在當前國內外貿易不斷擴張的形勢下,為了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賣方企業一般都會給予買方企業一定的賒賬期,但是由於買方企業的信用層次不齊,賣方企業就很可能面臨由於賒銷而遭受到的資金緊張和買方信用風險等問題。怎樣能更好的權衡這兩方面問題呢?
一種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就應運而生—保理。目前在國內,保理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正在逐漸被廣大銀行所推出,被廣大企業所採用。
那什麼是保理呢?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賣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的優勢
對於供貨商,首先可以為企業的客戶提供更多的具有競爭實力的付款條件,既維護了良好的客戶關系,又能夠確保資金的及時回籠,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其次,開展保理業務之後可以由銀行進行賬款的催收和信用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此外,相比較信用證交易的繁瑣,保理業務的手續相對簡便。
對於進貨商來說,由於銀行為供貨商提供了提前的資金融通,因此供貨商可以給予進貨商更優惠的付款條件,有利於進貨商的業務擴大,利潤的增加。
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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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做了保理,是否計提壞賬
取決於保理條款是否有追索權,沒有追索權的不用計提。
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准備金額,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捌』 應收賬款保理的存在問題
保理業務起源於19世紀的北美和歐洲,於1987年10月正式登陸中國商業銀行。在中國來講,保理業務還處於起步階段,屬於比較陌生的東西,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上起步晚,能夠開展保理業務的主體少
從1992年中國銀行率先開展保理業務到2000年為止,中國加入FCI並能夠從事保理業務的銀行只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性銀行。中國很多商業銀行和企業對保理業務仍然聞所未聞,以致中國對保理業務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規定。2000年4月份,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向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億元人民幣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額度,這是中國最早的一筆國內保理業務。
(二)社會信用機制不健全
雖然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機制已被社會各個階層呼籲多年,有關部門也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但許多銀行都指出,信用機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約中國保理業務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業務能否正常進行將取決於保理商對買賣雙方的信用風險的控制。由於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與企業信用有關的公開信息難以取得,銀行無法對除自己客戶以外的企業進行信用評估,這種狀況不僅使中國銀行無法像國外保理商那樣全部或大量收購其客戶應收賬款,也使銀行僅能在少數情況下提供壞賬擔保服務。
(三)保理業務范圍窄
由於中國保理業務還處於成長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中國保理業務完全是按照FCI所頒布的有關規則和規定進行的。再者中國還沒有建立科學有效的企業信用體系,而且中國銀行的風險控制水平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上,所以中國銀行以開展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為主,對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則持極為謹慎的態度。此外,中國的保理業務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數實力雄厚的跨國企業和合資企業中,而真正需要資金幫助而又適合保理業務的中小企業由於達不到保理業務的條件,使得保理業務混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貸款而難有更大的發展。
(四)操作缺乏經驗
在國際上,FCI制定了《國際保理業務管理規則》,用以指導各國的保理業務,但由於中國開展保理業務的時間尚短,只有極少數客戶了解並能有意識地應用該業務,使得這一規范還不能直接監督指導中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中國銀行的國內保理業務從方案設計到具體執行主要是參考商業銀行的信貸模式,沒有形成一整套適用於保理業務的完整的風險計量方法和評估模型。而操作人員一般也只是相關的銀行人員,缺乏專業的保理人員,這就使得保理業務操作缺乏經驗。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規范
1.保理業務的操作缺乏立法規范。保理是一種完全不同於銀行業務的產品,需要採用一套獨立於銀行信貸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點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國外大多數銀行開展保理業務都是通過其附屬的保理公司或一個非常獨立的部門進行。由於保理業務在中國發展較晚,在越來越多的國內銀行開展國內保理業務的同時,國內尚缺乏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具體法律法規,也缺乏可以指導具體實踐的有關法律文件,而FCI所頒布的相關規則規定也並不適用於國內的保理業務。中國金融機構所做的保理業務都只是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各金融機構都是按照自己對保理業務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銀行只是在政策上給予許可,這使得保理業務的操作一直處於無法可依,甚至無章可循的狀態。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國保理業務的發展。
2.保理業務司法不確定性和商業發票確認的法律空白問題。由於保理業務在中國起步晚,發展較慢,很多方面還很不完善,使得在解決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的保理業務爭議還沒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爭議發生時,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向誰請求,由誰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確認,法律責任如何劃分,各方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如何確定,所爭議的問題涉及的法律如何適用,其回購條款是否受法律保護等,都存在不確定性。雖然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操作國內保理業務時,為了規避這一法律風險,都設計了較為復雜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中記載了債務人確認的內容,但一旦發生糾紛,仍避免不了由於債務人不明示確認而產生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