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有效性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有效性

發布時間:2021-07-19 23:42:50

①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基本監管指標有哪些

以前聽說過,但是不記得了。不過你可以參考《巴塞爾協議3》的規定。它是世界通行的管理標准。
另外可以留意銀監會、財政部的文件。

②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③ 如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經歷次貸危機陣痛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一種方向,其中的典型表現,是對功能監管的廣泛認同和更加重視。對我國而言,為實現經濟運行穩中求進目標,防範風險已成當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線」,金融監管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顯著增強。
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是機構監管,亦即以金融機構的類型,比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劃分監管許可權的依據。當前我國即採用這一方式。但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尤其是金融集團的出現,單一的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其內在缺陷,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對於功能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得到進一步深化。新的監管模式雖然總體上是基於目標監管理論,但在具體制度特別是監管協調機制的設計上體現出濃厚的功能監管色彩。為實現這一目標,確保我國經濟穩中求進的局面,功能監管可堪大任,可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盡快建立人民銀行牽頭下的法定協調機制,二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負責對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內的整個混業經營集團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由「三會」對集團中從事相應業務的子公司進行對口監管,既包括風險監管也包括行為監管。三是加強對金融理財產品的協調監管。對於功能相近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應當基於功能監管的原則進行更為協調一致的監管,當務之急是確定統一的標准和規范。四是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有權制定統一的業務標准和規范,在必要時還有權對市場參與機構提出與安全和穩健運營有關的補充監管要求;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法定監管協調機制的框架內予以配合。

④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⑤ 關於農村聯保貸款有效性分析,真心求助

農戶聯保貸款制度是針對農村小額貸款引進的一種創新型信貸制度。這一制度無需抵押, 以聯保的形式保證了貸款的安全性,對解決農業發展資金瓶頸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本文以博弈理論為分析框架,闡述了聯保貸款的優勢及其可能的弊端和隱患,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聯保貸款的博弈分析

農戶作為小額貸款人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貸款人知道自己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處於信息優勢地位;金融機構不能確切地了解貸款人的信用狀況,處於信息劣勢地位。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約束與制度約束,擁有信息優勢的貸款人有可能採取機會主義行為,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採取一些有利於自己而損害金融機構利益的行為。金融機構為了甄別違約貸款人和履約貸款人,獲得每個貸款人的真實信用信息以及監督貸款的合理使用方向,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當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監督成本過大時,便無利可圖。正是這種狀況的持續存在和難以解決,才使得金融機構惜貸、懼貸,連優質貸款人也一起被拒之門外。一方面金融機構有大量存款貸不出去,另一方面優質貸款人無法獲得急需的發展資金,金融資源難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經濟發展受到制約。
聯保貸款制度是一種信息約束機制和制度約束機制的創新。聯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金融機構信息劣勢的處境,改變了貸款人的行為約束,也改變了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最終得益。
聯保貸款的理論優勢可以用博弈論加以解釋,現舉例分析。不妨假設貸款人從金融機構貸款100單位,利率10%(為了計算的方便),貸款人使用資金收益率50%(理論假設)。現分析如下:
在貸款人履約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如果採取無聯保策略,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得益為(10,40)。採取聯保策略時(假設3人聯保,其他情況類似),金融機構增加了貸款人信用信息的得益,不妨設為2,即金融機構得益為12;貸款人增加了在金融機構信用信息的得益2和在聯保團體中的加倍的信用得益6,即貸款人的得益為48。在貸款人違約情況下,金融機構如果採取無聯保策略,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得益仍為(-110,140)。採取聯保策略時,因為有聯保人的存在,金融機構得益與貸款人履約時相比變化不大,仍為12;此時貸款人的得益將會有很大變化,因為聯保對各聯保貸款人形成了有效約束。貸款人保持其在聯保小組中的信用以及維持與聯保人的持續良好關系直接關繫到自己的長期生存發展,如果自己違約,則長期生存發展環境將變得惡劣,這對於違約人而言,其損失將遠遠大於從金融機構所得的違約信用貸款,數值難以量化,不妨設其為-1000(表示極大的損失)。整個博弈矩陣可表示如下:

在這樣的支付矩陣下,容易得出,金融機構的「聯保」策略是嚴格優勢策略,金融機構選擇聯保。此時,理性貸款人選擇履約,也就是均衡結果為(12,48)。這樣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在利益擴大的同時風險得以有效控制,有動力積極放貸;貸款人因為有聯保人的約束同時也無需抵押品,有動力積極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其發展所急需的資金得到解決。出現能高效使用資金的貸款人獲得發展資金、金融機構閑置資金能夠安全貸出的共贏局面,金融約束得以解除,金融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經濟發展得以釋放。
在以上的理論分析中,暗含假設是聯保貸款制度能夠對聯保貸款人形成有效約束,而有效約束的形成有賴於金融機構與聯保客戶之間、聯保小組成員相互間的信息完全性。但是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徵信體系不完善、聯保小組間的默契程度不足等原因導致金融機構對聯保小組不能掌握完全信息,所以在有效約束的形成上,存在不可避免的障礙。

二、聯保貸款在實踐中的比較優勢

根據以上的博弈理論分析可以得出,聯保模式是解決目前農村地區農戶貸款難的最優選擇。具體來說,聯保貸款現實的優勢是比較明顯的。
1. 信用識別成本較低。農村金融機構辦理小額貸款時,絕大多數既沒有完善的農戶信用檔案,也沒有足夠的人力對分散在廣大地區的農戶進行詳盡的調查,因此缺乏可供查詢的農戶個人信用資料。再加上金融機構對當地農戶的信譽、生產生活狀況不了解, 又沒有抵押, 沒有辦法客觀地進行客戶信用評價, 無法有效地預防風險。而在聯保模式中,信用識別轉移為農戶之間的行為,由於一個地區的農戶長期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間在信用程度、違約可能等方面較為熟悉。農戶自願選擇、組建貸款小組, 可以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相互選擇組成聯保小組,由農戶自己降低了逆向選擇風險, 減少了放款機構篩選客戶的成本。小組成員的互相監督和互相幫助, 又有利於貸款的安全及時回收, 降低了道德風險。
2. 提高了單個農戶的違約成本。王瑋等在對四川、河南130戶農戶民間借款還款情況的調查表明,85.3%的農戶能按時歸還私人借款,14.7%的借款部分歸但有拖欠。融資者良好的信譽和社會關系是一種社會資本,是融資主體對付不確定性的有效緩沖和保障機制,所以融資者非常重視自己的鄰里信用(王瑋、何廣文、於麗先、2007)。在聯保模式中,由於一戶的違約會造成其他農戶在貸款上的損失,如貸款額度的降低、貸款利率的提高等,因此當有違約發生時,違約者會受到來自擔保小組以及鄰里之間的壓力,使其在當地的名譽以及獲得他人信任的能力受到損害,這種壓力比起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更有成效。
3. 分散貸款風險。聯保貸款制度就是針對單一農戶風險承受力低的問題設計的,幾個相互了解或者存在特殊關系的農戶聯合起來組成聯保小組,同進同退,一戶無力還貸,其他成員可以幫助還款。一般情況下,小組所有成員同時陷入不能還貸困境的概率比較小。這樣的設計,可以將個體的信貸風險分攤到小組其他成員身上,為了按期還貸,組員之間會相互監督,相互約束,分擔了金融機構貸款監督責任,提高了貸款的安全性。

三、聯保貸款的潛在問題

從理論上講,聯保貸款制度是可以形成對貸款人的有效約束,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進而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促進農村信貸的發展,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多潛在引發風險的弊端。
1. 聯保約束的有效性是有條件的。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都假設農戶或商戶對自己的信譽和信用比較重視,認為違約的聯保人最大的損失是信用和信譽損失,無形中將個人失信看作貸款人的違約成本。但是對於生存發展環境本來就很差、信用狀況也很差的貸款人,其違約損失與一般人相比要小,尤其是對於無法更差下去的人,其違約損失更小。如果其從金融機構得到的違約得益足夠大,即大到超過其損失時,聯保小組都可能是潛在違約人,對於這樣的聯保小組,聯保貸款制度無法實施絕對有效的信用約束。
2. 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容易造成風險推卸。從具體的實施情況來看,多數是需要貸款的幾個人及時成立一個聯保貸款小組,各成員在同一日或相近的幾天內,以聯保的形式取得等額貸款,小組成員作為貸款人的同時也互為擔保人,形成了集借款與擔保人於一身的情形。那麼,一個成員不僅要承擔自己那部分貸款的風險,同時還要承擔數倍於自己貸款的擔保風險。這樣也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借款人之間似乎為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關系,貸款也看似風險分散,但實際上由於借款人、聯保人人數眾多並相互擔保,往往形成「互連保」、「連環保」,結果是「誰都要負責,誰也不負責」,人為造成責任推諉和風險隱患,致使貸款形成事實風險,增加收貸難度。

3. 聯保貸款人產業經營的相似性加大了風險集中度。聯保貸款人所處產業相似的狀況也可能引發一些問題。因為在組成聯保小組之時,相互熟悉的聯保貸款人可能都處於同一產業,比如同屬種植業,同屬養殖業,等等。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產業發展狀況良好,多數貸款都能按時償還。但是如果產業的整體發展出現不良狀況,會導致聯保小組所有成員在同一時間內擔負相同的產業風險,無形中加大了風險集中度。一旦產業外部條件發生不利變化,聯保小組成員可能同時喪失還貸能力,聯保約束力便盪然無存。如果所有組員共同拖欠貸款,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的大量呆壞賬,對金融機構的資產安全將構成較大威脅。
4. 套取多個聯保小組貸款,挪作他用。聯保貸款目的很明確,主要解決客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不用於大企業經營。但問題是聯保貸款比較容易取得,企業貸款則相當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出現一種不正常的現象:一些工商企業尤其是經營困難的企業,通過正常的渠道難以獲得貸款,但是他們以企業負責人、會計、內部職工等名義,通過聯保貸款方式多筆申請貸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使聯保貸款用途發生了「變異」。聯保成員之間內部約定,大家貸的款,歸企業使用,同時由企業負責償還。如果企業能按期歸還,便不會危及任何人的利益;一旦企業經營不善,喪失還款能力,實事風險便會隨之產生。從法律層面講,個人是借款主體,其必然要負擔還款義務,至於個人與企業之間則是另一種借貸關系。但在實際上,這些個人會以各種理由推卸償還責任,甚至採取聯合行動,共同抵制還款,在執行難的情況下,遇到此類問題,最終往往損失的是金融機構的貸款。
5. 貸款操作欠嚴密,擔保責任易落空。聯保貸款採用的是公民作為保證人這種方式。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若保證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的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為個人合夥,則以合夥財產及其積累加上各合夥人個人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假設我們未嚴格按照規定與擔保人直接見面,而是憑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身份證明和印章辦理手續,那麼,表面上看似乎手續嚴密,實際上擔保人的印章、手印、簽字等全由借款人一手操辦,並未真正落實擔保責任,一旦逾期,極易導致擔而不保,形成風險。
四、政策建議
1. 加大信用識別力度,形成有效約束。基於成本收益的比較,違約成本相對較低的貸款人會傾向於積極貸款並可能故意違約。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的出現,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對聯保小組成員的信用調查,充分獲取有效信息,防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採取「小額多次」的貸款策略,對聯保小組進行長期動態的信用考察。通過考察將信用小組劃分為幾個級別,對信用級別較高的聯保小組授予更多的貸款次數,並可以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放寬貸款額度。對於信用級別較低的聯保小組,要嚴格控制小額貸款的次數和額度,使違約人的違約得益盡可能小於其違約損失,使得小額聯保制度對聯保人形成有效約束。
2. 加快徵信系統建設。人民銀行應大力推動農村地區信用體系建設,應主動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多角度、多層次、動態地挖掘有效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當地農戶的信用檔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違約行為的出現,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個人信用記錄的建立和完善將給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提供便利,有效降低其交易成本和信用風險。同時,培養農戶良好的信用習慣也有利於農村地區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
3. 推進交叉聯保。在聯保小組貸款資格審查時,可以設定同一小組成員不得同時經營相似的農產業,相應降低小組成員經營農產業的相關度,防止聯保貸款風險的過度集中。對產業交叉明顯的小組可以適當提高信貸額度,對交叉不明顯的聯保小組要重點監控記錄,以防外部環境的變化使小組成員集體喪失還貸能力。金融機構應根據本地的實際狀況,盡量將貸款分別授予經營不同農產業的聯保小組,防止各聯保小組產業過度集中,避免市場風險或自然災害間接對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4. 與產業鏈擔保結合。在農業生產中,農戶為農產業的第一個環節,農產品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需要有不同的地區性農業企業來承擔。這些農業企業與農戶之間經濟往來頻繁,有牢固的供應鏈,而且相比之下農業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和償貸能力都要強於個體農戶。在此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的產業鏈關系,由金融機構、聯保小組、農業企業三方簽訂相應的協議,規定責任條款,將小組聯保與產業鏈擔保結合起來,由農業企業加固貸款擔保,提高貸款的安全性。這樣一來,在農戶無力還貸的情況下,可以由農業企業承擔一定的還貸責任,分擔金融機構貸款風險。這樣的安排有利於加深農戶與企業間的聯系,形成雙方聯動和信息共享,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同時農業企業也會自覺監督聯保貸款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以防聯保小組集體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而農戶與農業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問題,可以在產業供應鏈的基礎上方便解決,節省了相應的費用。
5. 加強貸款的跟蹤監控。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聯保貸款使用方向的跟蹤監控,要求聯保小組定期上報貸款使用和農業生產狀況,金融機構可以安排人員定期對聯保貸款的使用進行實地考察和分析。也可以從與聯保小組在同一農產業鏈條中的各方收集相關信息,側面考察貸款的使用方向。一旦發現套取貸款挪作它用的情況,立即收回聯保貸款並對聯保小組成員實行懲罰,在其信用檔案中進行記錄。
6. 增強操作人員的識別能力,嚴格操作流程。加強對聯保信貸人員的培訓,增強操作人員的業務技能,提高對聯保小組的信用考察、識別能力與技巧,將聯保違約遏制於未發。制定嚴格的聯保貸款授予操作流程與內控制度,要求信貸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嚴格遵循。在考察聯保小組貸款資格時,應嚴格按照規定,與擔保人直接見面,不能僅憑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身份證明和印章辦理手續,將嚴密的信貸手續落實到實處。

⑥ 為什麼要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

(1)金融市場的壟斷性與金融機構自由競爭相矛盾。

由於金融部門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會發展成為高度的集中壟斷,而壟斷容易導致融資的高成本和服務質量的低下,這會降低資金的配置效率,並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從而造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以及政治上的不利影響,所以應該通過監管消除壟斷。但禁止壟斷並不是鼓勵自由競爭。由於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和特性決定其不完全適應自由競爭原則。

(2)金融體系中銀行破產具有負外部性效應。

金融風險有傳染性,若公眾發現某家銀行的流動性出現困難,就可能紛紛從該銀行提出存款,由於信息不對稱,公眾往往不能區分哪家是好銀行,哪家是壞銀行,從而極易引發擠兌。再加上金融部門是負債經營,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存款,如果銀行倒閉的話會使廣大的客戶(存款人)蒙受巨大損失。這些無法通過市場交換來加以解決,需要政府監管參與進來對之加以控制。

(3)金融體系具有公共產品特性。

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體系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現代經濟的所有參與者無時無刻不在享受著金融體系所帶來的信心與便利,即金融體系具有某種非排他性,而任何人在享受這一好處時,並不妨礙別人獲得同樣的好處,即金融體系具有某種非競爭性。正是金融體系的這一性質,才需要政府出面,確保健全、穩定而又有效率的金融體系的供給。

(4)金融體系運營中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信息不對稱」指信息在交易各方的分布具有不對稱性,交易的一方擁有有關交易的信息,而另一方則沒有,從而影響了其准確決策的做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雙方都面臨同樣的信息,但若他們分析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存在明顯差異,也會影響信息劣勢一方准確決策的做出。在交易發生之前,信息不對稱將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在交易發生之後,則會引發「道德風險」問題。如貸款人往往比銀行更清楚自身的狀況,若銀行不能准確把握每個貸款對象的資信和贏利水平,他們將會認為借款人的信用比較低,從而發放高利率的貸款,這樣會導致那些信用比較高的人因為利率水平高而退出貸款市場,剩下的都是那些信用等級比較低的借款人。由於缺乏足夠的信息,隨著貸款成為不良資產風險的可能性增大,即使市場存在風險較低的貸款機會,銀行也往往不會發放任何貸款。

⑦ 如何做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等。自1951年成立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國已形成龐大的信用合作體系,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居於基礎地位。受社會政治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其發展經歷了曲折復雜的過程。為了解決農村信用社在實行合作制時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規模受限等問題,2003年,我國突破了農村信用社在「合作經濟」的范疇,對農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農村信用社屬於「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天津的市級農村合作銀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省聯社模式。
作為破解農村金融的創新之舉,銀監會2006年底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引入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類新型組織,並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試點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農村金融中介數量不足的缺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高對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特別是在今年以來復雜的經濟環境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把握好整體走向,求得可持續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

⑧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閱讀全文

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有效性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資產證券化金融服務 瀏覽:25
北京銀行金融公司招聘 瀏覽:349
控股股東減持可轉債注意事項 瀏覽:169
蕪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待遇怎麼樣 瀏覽:8
倫敦交易所開戶 瀏覽:448
重慶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成立 瀏覽:81
民間借貸屬於什麼融資 瀏覽:599
金融公司與二級經銷商協議模板 瀏覽:970
快鴿按揭融資 瀏覽:84
興業證券審批通過何時配股 瀏覽:558
2018酒店投融資分析 瀏覽:922
銀行行長在股東大會上的報告 瀏覽:731
中恆集團有子公司嗎 瀏覽:260
牡丹江國華集團 瀏覽:318
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列表 瀏覽:494
眾籌融資對交易所的影響 瀏覽:68
牧原股份目標翻倍 瀏覽:944
中銀全球配置理財產品的風險特徵是什麼 瀏覽:812
2019年2月末國家外匯儲備余額 瀏覽:237
大商所白天交易時間 瀏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