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辭職用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么
勞動者辭職的不需要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三重一大 七不準 規定內容。
對銀行業不規范經營進行專項治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銀監會
③ 如何提高「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力
□ 易運倫從近年來國有企業反腐倡廉的實踐看,腐敗現象的發生往往都與「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特別是國有企業「一把手」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進一步暴露了部分國有企業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國有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力,規范企業領導人員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強化教育,提高執行意識。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和廉潔自律規定的重要內容,是對權力運行實行有效監督的重要環節。因此,要在企業職工中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認識到,「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環節,又是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認識到,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是貫徹落實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重大部署,是加強集體領導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具體表現,也是黨風建設工作的目標之一,從而促使其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規范程序,明確執行范圍。國有企業要充分學習領會中央有關「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制度。在完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方面,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及重點工作的確定和調整;企業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策略、年度工作計劃和經營目標的確定與變更,企業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及措施的確定,企業國內外合資、合作、參股等方面的決策與調整,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的制定與調整及重大的資本運作,企業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的確定,企業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股權收購及轉讓、股權追加產權轉讓、全資子公司利潤分配,涉及企業文化、黨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職代會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二是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選聘、任免,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推薦或更換股東代表,領導人員後備人選的產生、調整等,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榮獲較高層級榮譽稱號的評選與推薦、勞動模範的評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重大獎勵和紀律處分等。三是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企業年度投(融)資計劃,新上的工程項目、基建項目,較大金額(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項目的改造、擴建項目,重要產品、重要技術引進,重要建築安裝工程、機電設備招投標,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重要項目安排等。四是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企業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貸與還貸,企業對外投資與入股,企業委託理財、代開信用證、捐贈贊助等,企業對外借款與擔保,數額較大(根據企業情況合理確定)的資金使用等。 強化監督,保證執行質量。為確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有效執行,國有企業可從以下幾方面建立健全監督保障機制:一是健全上級監管部門的監督保障機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針對發現的問題,作出相應的處理。二是健全企業內部監督保障體制。主要包括: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制度,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廠務公開的內容;內部迴避制度,凡涉及領導人員自身及其親屬、子女和特定關系人的人事安排等問題,本人一律迴避;法律風險防範制度,企業法律部門應擔負起為領導人員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風險防範預警的責任;內部考評與責任追究制度,企業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進行全過程監督。三是強化考核。
④ 如何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各單位要制定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各領導班子集本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
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召開相關會議徵求意見,並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公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岐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有關部門提請黨政領導班子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確定,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准備。要准備好有關議題材料,包括議案、科學論證材料等,與會議通知一起提前發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保證參加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因故未到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裁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
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要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到會超過半數同意後形成決定。
4、形成會議記錄。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會議記錄包括具體討論事項、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責任人等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一般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執行單位和人員。要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
5、組織列席旁聽。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可根據內容,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區直部門單位召開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黨政領導班子會的,必須邀請相應紀工委監察分局書記或副書記列席會議,並提前告知所要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參加或列席所統管和聯系單位有關會議的紀工委監察分局幹部,行使監督權、詢問權和建議權,主要負責對重大事項決策實施全程監督。
三、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後,由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黨政領導班子會應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充分認識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對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各級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領導的作用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效防止領導決策失誤、行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⑤ 外部承包商五項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1、《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4、《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5、《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
⑥ 如何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從近年來國有企業反腐倡廉的實踐看,腐敗現象的發生往往都與「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特別是國有企業「一把手」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進一步暴露了部分國有企業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國有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力,規范企業領導人員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強化教育,提高執行意識。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和廉潔自律規定的重要內容,是對權力運行實行有效監督的重要環節。因此,要在企業職工中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認識到,「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環節,又是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認識到,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是貫徹落實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重大部署,是加強集體領導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具體表現,也是黨風建設工作的目標之一,從而促使其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規范程序,明確執行范圍。國有企業要充分學習領會中央有關「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制度。在完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方面,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及重點工作的確定和調整;企業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策略、年度工作計劃和經營目標的確定與變更,企業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及措施的確定,企業國內外合資、合作、參股等方面的決策與調整,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的制定與調整及重大的資本運作,企業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的確定,企業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股權收購及轉讓、股權追加產權轉讓、全資子公司利潤分配,涉及企業文化、黨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職代會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二是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選聘、任免,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推薦或更換股東代表,領導人員後備人選的產生、調整等,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榮獲較高層級榮譽稱號的評選與推薦、勞動模範的評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重大獎勵和紀律處分等。三是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企業年度投(融)資計劃,新上的工程項目、基建項目,較大金額(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項目的改造、擴建項目,重要產品、重要技術引進,重要建築安裝工程、機電設備招投標,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重要項目安排等。四是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企業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貸與還貸,企業對外投資與入股,企業委託理財、代開信用證、捐贈贊助等,企業對外借款與擔保,數額較大(根據企業情況合理確定)的資金使用等。
強化監督,保證執行質量。為確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有效執行,國有企業可從以下幾方面建立健全監督保障機制:一是健全上級監管部門的監督保障機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針對發現的問題,作出相應的處理。二是健全企業內部監督保障體制。主要包括: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制度,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廠務公開的內容;內部迴避制度,凡涉及領導人員自身及其親屬、子女和特定關系人的人事安排等問題,本人一律迴避;法律風險防範制度,企業法律部門應擔負起為領導人員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風險防範預警的責任;內部考評與責任追究制度,企業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進行全過程監督。三是強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