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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承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20 08:22:37

㈠ 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控制承兌匯票業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規定,結合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各級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承兌匯票是指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開出的,以及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收票、開票、貼現、背書轉讓和承兌等有關承兌匯票業務必須經過公司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授權。

第五條 財務部門是承兌匯票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出承兌匯票

第六條 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具承兌匯票進行支付,但必須具有真實的貨物購銷行為、簽署購銷合同,並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七條 承兌匯票業務必須在公司核準的融資授信額度或短期融資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需根據當月資金計劃,在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及財務總監審批後,方可開出承兌匯票業務。

第三章 收到承兌匯票

第九條 公司銷售和財務部門必須按照信用政策的規定收取承兌匯票。

第十條 公司對外銷售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如特殊情況需收取商業承兌匯票,需核實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經公司財務總監批准後,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條 收到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及時在承兌匯票「背書人欄」上註明公司名稱。銷售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必須及時將承兌匯票交到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雙方簽字登記,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應對所接受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主動向出票銀行或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及貼現

第十三條 公司可將承兌匯票背書用於對外支付。財務部門辦理背書轉讓業務時,應根據付款申請單、合同履行與結算單據檢查付款手續是否完備,核實收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和發票相一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辦理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業務時,必須在「被背書人欄」註明被背書人全稱,並對背書轉讓情況(包括承兌匯票號、背書批准人、背書轉付單位、申請付款業務部門等)進行登記。申請付款的業務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取票手續時須簽字請領。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時,必須在「背書人欄」註明貼現金融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資金必須於貼現當天劃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或承兌

第十七條 對於收到的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在承兌匯票到期前約定的工作日,財務部門負責持票委託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辦理托收手續,保證到期收齊票款。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籌措資金,辦理公司開出承兌匯票的到期承兌工作。

第六章 承兌匯票保管與檢查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是公司承兌匯票保管的第一責任部門,財務總監是公司承兌匯票保全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必須建立《承兌匯票登記薄》,對承兌匯票應有專人進行登記、保管,嚴格遵循賬實分管的原則。承兌匯票數量較多時也可以將承兌匯票委託公司開戶銀行進行保管,並與委託保管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分清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人員不得兼管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賬目,不得保管預留銀行印鑒等。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月至少對承兌匯票進行一次盤點,必須指派不相容崗位人員對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與承兌匯票有關的業務進行檢查,並對賬實進行復核,檢查與復核情況要形成記錄,檢查人與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並將檢查結果報告財務總監。對外委託銀行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部門必須安排不相容崗位人員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一次,雙方對核對結果簽字確認。

㈡ 銀行承兌匯票、大額可轉讓存單、銀行債券、企業債券這些金融工具中屬於直接金融工具的是那幾個

企業、政府或個人發行和簽署的商業票據、公債和國庫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以及抵押契約等是直接金融工具。直接金融工具是指由非金融機構。間接金融工具是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券、存款單、銀行票據和保險單等。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㈢ 企業無理由拒收銀行承兌匯票 違反什麼規定嗎

違反《票據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一旦銀行承兌,付款即成為必然,銀行即對承兌保證金享有賬戶質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九條

關於「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的規定,銀行可申請解除凍結措施。法院拒不解除的,構成違法凍結,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3)保管銀承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通過審查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和銀行承兌匯票使用登記簿,檢查承兌匯票的領用、已用、作廢、未用各環節的控制管理是否嚴格規范,登記是否完整,注意是否存在開出承兌匯票未登記,作廢的承兌匯票未收回統一保管等問題。

如果存在上述問題,則應進一步追查,有無利用開出承兌匯票不登記或利用虛假作廢承兌匯票搞體外循環等問題。

㈣ 什麼是銀行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在商業匯票上簽章承諾付款的遠期匯票,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銀行承兌匯票多產生於國際貿易,一般由進口商國內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預先授權。
銀行承兌的作用在於為匯票成為流通性票據提供信用保證。匯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雙名票據,經銀行作為第三者承兌後則成為三名票據。承兌銀行成為主債務人,而付款人則成為第二債務人。實際上,銀行承兌匯票相當於對銀行開列的遠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銀行貼進票據後,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為6個月或以下。

㈤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

㈥ 保理商能不能做銀行承兌匯票和貼現類的業務謝謝

當然可以——只是既然銀行承兌匯票,隨便找一個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均可以做貼現,何須找保理商?

㈦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人信息為財務公司,改承兌匯票是由銀行兌現還是由財務公司兌現

為財務公司。

依據《票據法》第五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7)保管銀承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尚未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2、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㈧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除了銀行還有其他渠道嗎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營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在商業匯票上簽章承諾付款的遠期匯票,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銀行承兌匯票多產生於國際貿易,一般由進口商國內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預先授權。
銀行承兌的作用在於為匯票成為流通性票據提供信用保證。匯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雙名票據,經銀行作為第三者承兌後則成為三名票據。承兌銀行成為主債務人,而付款人則成為第二債務人。實際上,銀行承兌匯票相當於對銀行開列的遠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銀行貼進票據後,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為6個月或以下
1.貼現的概念。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商業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申請貼現人的票據行為。
2.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3.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轉讓匯票,轉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銀行轉讓匯票,二者都是貼現銀行以未到期的貼現票據,經背書後的再次貼現,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按規定扣除再貼現或轉貼現的利息後,給申請貼現行兌付票款。

㈨ 什麼叫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9)保管銀承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

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㈩ 第三方的銀行承兌匯票進入我企業,想讓我企業去外面金融機構貼現這樣是不是會增加我企業所得稅費用

相關資料要求多 復雜繁瑣,企業直接去銀行貼現 要准備合 同、增值稅發票等等很多繁瑣資料, 如果是幾手背書,要准備的發票和合同就更多。中介只需要企業蓋幾個簡單的轉讓協議和背書證明。

企業直接找銀行貼現利率不一定比中介有優勢,而且銀行不是所有銀行開出的承兌都能貼現。

企業直接找銀行貼現時間比中介慢,中介去貼上午進銀行下午出款,企業去貼幾天都不一定出款。

中介貼現可轉第三方公、私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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