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復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准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系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范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范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布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系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等。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貳』 民法總則保險法的影響有哪些
民法總則保險法的影響有:
1.死亡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范圍擴大;
2.保險機構需關注特殊情況下胎兒受益權的保護;
3.訴訟時效變化強化了對相關主體的訴訟權利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叄』 民法總則的出台對銀行業的具體有什麼影響
我能想到的就是,起訴不還款的持卡人,訴訟時效變成了3年。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有什麼現實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規范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
《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啟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並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體系的完善。
頒行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並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也推動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駛入快車道。
(4)民法總則對金融機構的影響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是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反復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制定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為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
萬事開頭難。有了這個民法總則,接下來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就順理成章,真正駛入快車道了。我們要深刻認識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進一步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典編纂工作之所以能夠按預期目標順利推進,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外部環境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
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呼喚民法總則的制定。
人民網—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
『伍』 民法總則:民法總則將給百姓帶來哪些影響
您好, 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判斷
民法總則在第一章基本規定里明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權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自由。在這種意義上,民法總則基本規定一章所確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彼此印證,相互呼應。」王軼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法律規則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終都堅持著一項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這就是——只有出於對公共利益進行確認、保障和維護的需要,才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場交易、剝奪和限制私人合法財產。除此以外,別無理由。」
王軼指出,在民法總則的條文中,還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體私人利益的事項都要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判斷,這就是自願原則的體現。這一點會對每一個民眾的生活都產生影響,給了我們更多自主判斷、自由探索與創新的空間,也讓我們知道,有自由就有責任,自己要對自己的自主決定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相較於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在人們價值共識改變、調整的基礎上,對具體法律規則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和發展,這些變動都會對我們的生活、工作產生更為具體和直接的影響。這種影響一定是綜合性的、體系化的。」王軼說。
體現了對人的終極關懷
王軼認為,民法總則在重視和貫徹人文關懷理念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很多條文都體現了對人的終極關懷。民法是人永遠走不出的網,可以說一個人從「進入搖籃」之前到「進入墳墓」之後,都會受到民法總則的關注。
例如,關於胎兒利益的保護,在現行民事法律中,僅僅在繼承遺產的場合要求給胎兒特留份,但在民法總則中,只要胎兒娩出時是活體,則被更為廣泛地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胎兒除了繼承遺產,在接受贈予等方面也受到保護。這就意味著,母體中的胎兒,如果因為母親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損害,那麼母親對加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在娩出時是活體的前提下,也對加害人享有獨立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民法總則還重視對逝者的關懷。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內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王軼說,此外民法總則還有相當多的法律條文都滲透著人文關懷的理念。無論在監護制度上,還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享有、人格尊嚴的維護中,對各項具體類型的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中,都能夠看出這一特點。
王軼指出,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部分開篇的四個條文是關於人格權益、身份權益的,秉持人文關懷理念,對人身關系的法律調整給予了更高水平、更廣范圍的關注,這是民法總則具有21世紀特徵,反映時代變遷與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
「我認為,在新時期,我們不會僅僅看重民法總則,包括未來的民法典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功能,也會更加看重民法典所體現的人文關懷。這意味著,我們的民法總則,包括未來的民法典不是僅僅將人定位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更是將人定位為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主體。」王軼說。
體現了對家的重視
王軼介紹,民法總則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曾規定了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要盡到贍養、保護、照顧的義務。當時有意見提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贍養、保護嗎?所以最終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王軼認為,這個變化體現了民法總則對民族性要求的回應。他說:「家和家庭成員的關系在中國人的日常生活和價值觀念中具有異乎尋常的價值和意義。一些社會學家說,西方一些國家所講的家,是從兩個成年人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開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國人的家,就不太一樣,人是一出生就被『拋』到家裡的,人在這里出生、成長,慢慢走向社會,長期和家保持著密切關系,中國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因此,無論是家還是家庭成員的關系對中國人來講,都非常重要。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則體現了對家的重視。如今,在各種觀念的影響下,人們對家的認識也有變化,但家對於中國人的重要性依然不容置疑。」
對21世紀人們的社會生活作出回應
王軼認為,作為21世紀的民法典要對21世紀人們的社會生活作出回應。在民法總則里,比較典型的體現就是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以及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作出的回應。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王軼說:「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在20世紀後期、21世紀更為廣泛。民法總則對此作出規定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性特徵。」他說。
至於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問題,王軼認為,不但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傳統代表性法典制定時不會遇到、甚至不會想像到,我國民法通則制定時也不會想到回應這樣的問題。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等作為新的財產類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未來隨著高端晶元、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以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為代表的新經濟形態將會深刻改變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某種意義上,哪個國家率先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等做出周到妥帖的法律回應,哪個國家就會在新一輪的巨大變革中占據先機,處於引領地位。我國編纂的民法典,能夠超越以往民法典的,是價值取向和價值判斷上適應時代需求的調整和改變。站在人類社會經濟變革的又一個關鍵性時刻,中國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歷史機遇,能不能從容應對新技術的挑戰,事關國家繁榮富強以及民族偉大復興,我們對此必須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陸』 民法總則對公司的規定的影響有哪些
您好!
一、細化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的約定,公司應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與約束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定主體,對公司的行為效力具有重要的影響,《公司法》中涉及 「法定代表人」的條款共計9處,在8個條款當中進行了規定,分別為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一條、九十二條、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縱觀公司法的上述條款,規定的內容多系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事項,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因規定過於模糊,導致在實務中,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而否認某種行為的效力的抗辯情況時有發生,合同相對人一般需要依據《合同法》第五十條[1]的規定進行救濟,不利於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在《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四十三條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效力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承擔主體,《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相較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而言,直接實行第三人善意推定,更好地貫徹了公司法外觀主義的保護原則,更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對第三人而言是重大利好,但是對公司而言,卻是公司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加強對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規范和管理成為公司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內容之一。當然《民法總則》的智慧之處在於法律在公司頭上加一把達摩力之劍的同時,也為公司增設了救濟的渠道。對於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公司一般系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救濟,《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對於法定代表人責任的追究問題,除了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賦予了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的空間,對於法定代表人「過錯」的認定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約定,為加強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公司章程中單獨約定法定代表人的單獨過錯責任情形將是一種趨勢,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過錯行為的約定在經理人日益職業化的今天尤其有存在的必要。
二、公司懶政,後果自負——公司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營業執照,《公司法》已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導致的法律後果,公司法並未涉及。
經在案例庫搜索,在實務中,因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產生的抗辯以公司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為主,其中涉及公司的經營地址發生變更進行的抗辯既包括對實體內容的抗辯,也包括作為管轄異議的理由進行程序性抗辯,甚至以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更,導致未收到仲裁文件為由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如上海新浩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世邦魏理仕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上海仲裁委員會(2008)滬仲案字第0938號裁決糾紛案);關於法定代表人的抗辯主要涉及某人經內部決議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後所簽署文件或者作出行為的效力。法院在對此類抗辯進行認定時,主要系依據登記的外觀主義進行裁判,沒有直接的裁判規則依據;該種裁判雖然客觀上也能達到駁回該種抗辯的目的,但是沒有直接裁判依據的缺陷直接導致了相關裁判程序的延長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公司實際情況發生變更,但未及時進行變更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公司的懶政行為,作為有獨立意思表示的主體,公司應為自身的懶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法院制裁公司的懶政行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對公司而言,法律層面已經出台了制裁懶政行為的具體規則,公司應當在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時,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創新清算程序,增強職業經理人的責任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比以上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後段的升華,其創新主要體現在第二款。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強調的是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在經營管理人員日益職業化的今天,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真正了解和掌握公司情況的人員是擔任決策或者執行職務的董事、經營管理人員,由上述人員擔任清算義務人有利於快速的處理清算事務,盡快結束公司的非經營狀態,提高清算的效率;另一方面,由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作為清算義務人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和投資熱情,筆者經辦的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作為不參與經營的主體,被要求承擔清算責任的案例也有存在,但因為小股東不參與經營,不了解公司的情況,不掌握公司的資料,實際無法承擔起清算的責任,又因為小股東經濟實力有限,也不能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故要求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承擔清算的連帶責任不能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反而會影響中小經濟主體的投資熱情。
當然,筆者也關注到,《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後段同時規定,對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在目前的公司法體系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仍由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但是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質上系對我國清算義務人體系變更的重要探索,體現了一種強化職業經理人責任體系的立法導向,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清算具有導向性的影響,這一點需要公司及公司法律實務從業人員予以特別注意。
四、改革剩餘財產分配機制,為優先清算權的設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只能按照股東的出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並未賦予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或者股東進行意思自治處置的空間;在規范性文件層面上,除證監會公布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上設置相關條款外,其他情形下的清算優先權均缺乏法律法規或者規范依據;即使是有規定的上市公司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也不允許設置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2]。但是在實務中,戰略投資者(尤其是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時,為保障自身的收益,約定享有優先清算權的案例不在少數,因公司法的上述硬性規定,該種優先清算權條款事實上屬於違法的條款。
《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優先清算權的設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拓寬了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范圍,給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治空間。該條款的設計同樣也為上市公司優先股類型的拓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相信存在清算優先順序的優先股出現也指日可待。
五、明確了會議決議瑕疵對第三人的效力,為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提供明確依據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民法總則的該條款實際上系《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會議決議撤銷規定在民法總則中的體現。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會議效力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僅規定了已經做變更登記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是對於該等被撤銷的決議對第三人的影響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實務中法院對於第三人利益保護的裁定主要依據商事登記的外觀主義,或者善意第三人不負有審查內部決議文件效力之義務的原則進行裁判。
《民法總則》第八十五條後段關於「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的規定為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維護社會交易關系的穩定;第三人也無需為決議效力對交易行為的影響而提心吊膽了。
六、意思表示的規范細化,意思表示的方式進一步拓展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六章 第二節 意思表示
關鍵條款: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以上條款拓展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方式,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認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包括公告、默示等特殊的意思表示方式,並明確了上述意思表示方式的生效時間及行使方式等事項。
對公司而言,尤其需要關注的是「默示」意思表示形式的使用條件。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法律規定的默示意思表示方式的典型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默示意思表示,如公司收到貨物後X日內進行驗收,未進行驗收的,視為不存在質量缺陷。如有類似默示意思表示的情形,建議在合同或者采購單等文件中作出明確約定;如沒有約定,發生糾紛時也無需過於驚慌,可以通過收集雙方的交易文件或者微信、QQ等溝通記錄的方式,證明默示屬於雙方的交易習慣,爭取有利的訴訟地位。
七、時效發生重大變化,行使權利應及時
(一)有利的變化:訴訟時效延長,權利受保護期限增加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上並無訴訟時效的專門規定,故公司類的事務,除決議撤銷規定了60天的除斥期間外,一般的公司法律事務應適用民法上訴訟時效的規定。
眾所周知,《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普通事項的訴訟時效原為兩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實際上將一般公司法律事務的保護期限延長了一年,更有利於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的實施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按照其他法律的實施經驗,一般新法實施前,如已經超過舊法規定的時效,該事項的保護期限不能適用新法的規定,故如公司存在在2017年10月1日前屆滿的情形,應及時追索使時效中斷,或者及時提起訴訟/仲裁的方式保護自身權益,切莫因盲目相信三年時效,錯失法律保護的機會。
(二)不利變化: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最長保護期間,重大誤解的救濟期間大大縮短
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問題,主要規定於《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總則對公司的規定,首先體現在細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若其濫用法人的獨立身份時,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其次,在公司股東、資本等關系關系者內部結構的事項進行變更之後,是需要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辦理變更登記的,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柒』 民法總則的重要意義和時代意義有區別嗎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復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准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系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范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范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布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系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等。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捌』 民法總則帶來哪些新變化
一、新增條款
1、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條規定了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時效規定》第一條僅規定了部分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時效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4、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5、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6、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玖』 民法總則對民事訴訟法的影響有哪些
(一)一些特殊主體的當事人資格:
1.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第68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和有獨立財產村民小組的當事人資格,認定其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當事人。2017年《民法總則》第101條規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基本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這就直接呼應了居委會、村委會的當事人資格。
2.非法人組織。《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種。「其他組織」例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等,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可成為當事人)。「其他組織」在民法上通常稱作「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在舊《民法通則》中曾不具有民事主體地位,沒有民事權利能力。而2017年《民法總則》第四章專門規定了非法人組織。可見,非法人組織既具有了民事權利能力,也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3.胎兒。《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處的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具有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權利能力,可以成為當事人。當然,在日後的民事訴訟實踐中,民事訴訟文書中如何標注胎兒當事人的身份(畢竟尚無姓名),也是個需要解決的小問題。
(二)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情況。而在民事訴訟法上,公民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則只分為有訴訟行為能力與無訴訟行為能力兩種情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無訴訟行為能力,不能親自參加民事訴訟,需要設定法定訴訟代理人。
2017年《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條修改了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由原來的10周歲改為8周歲。
(三)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在民法活動中需要監護人,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需要法定訴訟代理人。監護人的確定與法定代理人的確定是一致的。
(1)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他們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7條)
(2)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訴解釋》第83條)
(3)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四)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總則》第188條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改為三年。若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只是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法),而並未喪失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權,此時法院仍然應當受理案件。
《民法總則》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見,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即使原告超過訴訟時效,若無被告的抗辯,法院也不得主動判決原告敗訴。必須在被告抗辯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基礎上,法院才審查訴訟時效問題。
(五)特別程序相關問題
1.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申請主體。《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而《民法總則》第24條第1款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公民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組織向該公民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可見,《民法總則》將申請主體在原來「利害關系人」基礎上又增加了「有關組織」。根據《民法總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2.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案件的關系。《民法總則》第47條規定,對同一公民,有的申請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拾』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民法總則》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的確立,對於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和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