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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土地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27 19:29:54

『壹』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

『貳』 關於土地局稱根據相關規定,他們不受理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土地抵押登記,那麼雙方拿著文件走公證程序可以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五、規范土地抵押登記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叄』 關於土地抵押登記的疑問,如果土地局不受理非金融機構的抵押登記,雙方拿著協議合同走公證的程序可以嗎

可以將你們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具體事宜請咨詢該宗土地所在地公證處。

『肆』 請問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伍』 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借款行為需要誰批准 我看到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說,抵押權人為非金

這個批准就是土地管理部門給抵押登記就是批准,不登記就是未批准。非金融機構沒有具體的界定,如典當行這些,經常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典當,肯定可以抵押登記。

『陸』 國家允許房地產企業將土地抵押給非金融企業嗎

1、首先土地抵押貸款國家已停辦多年,正規金融企業是不會操作的;

2、和非金融企業進行土地抵押貸款,因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你不可能「打包帶走」,也不可以轉讓出售,根本不具備抵押物的性質,所以,可操作極小。
3、因地上附著物是具備抵押物性質的,可以變賣轉讓,土地開發貸相對操作容易,與非金融企業具備可操作性。

『柒』 請問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給個人(非金融機構)

我在銀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產證,但土地使用權證有以下各類情況:1、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與房產證權屬人一致;2、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為其單位;3、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權屬人與房產證一致;4、無土地使用權證。我想咨詢,對上述各種情況,銀行在行使抵押權處置房屋時,會帶來何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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