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託—代理理論
關於人員行為的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展開的,一是通過實驗或調查數據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間的關聯性,二是利用博弈論從理論上分析動機和對策。而本書主要是探討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的動機及相應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採用博弈論及其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進行分析。策略空間、效用函數,以及局中人的與博弈有關的特徵等知識構成博弈的信息,從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為完全信息與不完全信息兩類。委託-代理理論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委託人如何約束以及激勵代理人。所謂不對信息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其市場理論已經成為現代信息經濟學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將在交易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知情者)稱為代理人,將不具備信息優勢的一方(不知情者)稱為委託人。
1.2.4.1 基本委託-代理模型
委託-代理理論試圖模型化一類問題,即一個參與人(委託人)想使另一個參與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選擇行動,但委託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代理人的選擇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另一些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他的外部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託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觀測到的信息設計契約,以激勵代理人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行動。在設計激勵機制時,委託人面對兩個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擁有委託人無法直接觀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還可能擁有委託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決策領域,這兩個因素分別被稱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機制的設計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進行研究[53]:第一步,委託人設計一個「機制」(或契約、激勵方案),實際上是一個博弈規則,其中代理人發出無需成本的信號,機制也包含了信賴於已發出信號的「配給」;第二步,代理人選擇接受或拒絕委託人所設計的機制,拒絕就等於不參加機制或博弈,拒絕者得到某種額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機制的代理人進行由機制所確定的博弈。如圖1.4所示,為一個典型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圖中的H、L分別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為產出函數,s為委託人付給代理人的報酬函數。顯然,函數π、s的大小與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關。
圖1.4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
委託人的問題就是選擇適當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這需要面臨來自代理人的兩個約束,第一個約束為個人理性約束(Indivial Rationality,IR)或參與約束,即代理人從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於不接收合同時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圖1.4中u0=0),即u≥u0;第二個約束是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努力時,代理人總是選擇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說只有當[s(H)-H]>[s(L)-L],即u(H)>u(L)時,代理人才會選擇「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連續的變數,取值范圍為A;c為相應的成本支出函數,且H≥c(a)≥L≥0;x為委託人對代理人觀測結果,其受代理人努力變數a與自然變數θ的影響,其中θ~N(0,σ2),並有分布函數F(x,π,a)和密度函數f(x,π,a)。假定產出是可觀測變數,並且只有π是可觀測的,則有x=π,此時委託-代理模型可寫為
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員行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兩個約束條件下得到的結果是「次優」(Second Best)的,達不到帕累托最優(First Best)。也就是,委託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激勵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讓代理人承擔過多的風險(破壞了最優風險分擔)。
1.2.4.2 委託-代理理論的發展
委託-代理理論經過30多年的發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發展得已經成熟;二是委託-代理分析框架已應用到經濟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託-代理分析方法已經從傳統的單個委託人和單個代理人發展到了多個委託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從代理人單一任務擴展到了代理人多個任務[55]。
表1.2 委託-代理關系分類
委託-代理理論的三個基本問題,即目標差異、風險態度不同、信息不對稱,同樣存在於實施ERP的企業用戶與軟體開發商、咨詢顧問的合作關系中,加之目前我國ERP系統市場的不成熟,使得企業用戶(委託人)與設計開發者(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存在著突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盡管ERP系統實施的不成功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發展,但面對信息占優勢的代理人來說,企業既無辦法控制也無能力監測開發人員的努力,因而一些學者開始探討將建築工程中的監理機制引入到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現實性。另外,軟體系統的質量不僅決於開發人員的技術水平、努力水平,同時也與企業用戶的密切配合有極強的相關性,也就說系統成功的前提應是雙方相互信任與密切協作[56]。
『貳』 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詳細論述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的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及其發展過程。以中介形成與影響發展的主要因素為中線論述。 跨期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可分為個人不確定性和社會不確定性,當面向個人的不確定性在某種程度上結合起來,即從結果上表現為經濟社會總體的不確定性時,社會不確定性就產生了。假定無論社會不確定性還是個人不確定性都是經濟社會所固有的,從某種意義講,個人並不能通過其他資源的使用就減少這些成本。
Bryant(1980) 和 Diamond & Dybvig(1983) 研究了在個人面臨消費不確定性時銀行類中介的作用。在他們的研究中,銀行負債是作為平滑消費波動的機制而出現的,而不是執行交易媒介的功能。銀行為家庭提供防範影響消費需求(路徑)的意外流動性沖擊的保險手段。
Diamond & Dybvig(1983) 模型(以下簡稱 DD 模型)的前提假設為:假定從投資機會中獲得的支付與消費者的期望消費路徑不一致,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是隨機的。除非他們通過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費沖擊,否則滿足這些隨機消費需求會要求消費者提前結束投資。 Diamond & Dybvig(1983 , 1985) 模型認為在投資者面對獨立流動性沖擊的經濟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合同可改進市場配置。而市場不能為防範流動性提供完全保險,因而不能導致有效的資源配置。實際上, DD 模型的金融中介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保障。投資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來提高自己在孤立狀態下備用投資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資機會中固有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費需要中固有的風險。在 DD 模型中,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投資者之間可直接訂立合約,以獲得與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資結果。但是,由於道德風險的原因,這樣的私人合約會最終走向解體。
Diamond & Dybvig 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沒有考慮其他證券市場。 Jacklin(1987) 和 Haubrich & King(1990) 也認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賴於上述假定。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考察了在 Diamond & Dybvig 模型中加入其他條件時銀行的功能問題。為了回應 Jacklin(1987) 、 Haubrich & King(1990) 、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 Diamond ( 1997 )發展了一個包含銀行和證券市場的模型,考慮了在市場上代理人有限參與的情況。文章的重點是關於銀行流動性的提供和市場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參與證券市場越多,銀行提供額外流動性的能力越弱。
Allen & Gale(1997) 考慮了金融中介的不同的平滑功能,也就是所提供的平滑跨代風險轉移機制。在迭代模型中,市場是不完全的,但是 Allen & Gale 指出,長期存在的金融中介是提供這種跨期平滑作用的制度機制。中介持有所有資產,為每一代人提供存款合約。在積累了大量儲備之後,中介為每一代人的存款提供獨立於真實紅利實現情況的不變收益。
上述分析主要是針對個人的消費風險所引起的不確定性。投資不確定性會引起風險厭惡型的投資者進行多樣化投資,而金融中介可以減少個人持有多樣化組合的成本。這在下一部分會詳細分析。 交易成本曾經是解釋金融中介存在的一個主要因素,正如 Benston George ( 1976 ) ) 所述:「這一行業(指金融中介業)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貨幣交易成本、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等。其中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放在信息與金融中介部分介紹。
新金融中介理論的先驅格利和肖及其後繼者 Benston George ( 1976 )和 Fama(1980) 認為,由於金融資產交易技術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羅—德布魯範式中理想的無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場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參與金融交易;金融中介可視為單個借貸者在交易中克服交易成本、尋求規模經濟的聯合,並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思路,從而開創了新金融中介理論。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術上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也可以這樣說,規模經濟和(或)范圍經濟起源於交易成本。若存在與任何金融資產交易相關的固定交易成本,那麼,和直接融資情況下借貸雙方一對一的交易相比,通過金融中介的交易就可以利用規模經濟降低交易成本。之所以有規模經濟存在,是因為在金融市場上,當交易量增加時,一項交易的總成本增加得很少。從整個社會的儲蓄投資過程看 ,中介手段有助於提高儲蓄和投資水平以及在各種可能的投資機會之間更有效地分配稀缺的儲蓄 ,這被稱之為金融中介的「分配技術」。同時 ,金融中介還可通過協調借貸雙方不同的金融需求而進一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並且依靠中介過程創造出各種受到借貸雙方歡迎的新型金融資產,這被稱之為「中介技術」(孫傑, 1998 ;張傑 2001 )
Klein(1973) 認為多樣化成本是出現金融中介的必要條件,並且注意到這「提供了一種聚合資財的經濟刺激,而中介機構則是如此聚合資財的合乎邏輯的工具」。 Kane & Buser(1979) 研究了美國商業銀行持有證券的多樣化程度。金融中介的規模經濟還表現在它能更好地開發專門技術來降低交易成本。互助基金、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開發了計算機專門技術,使之能以極低的成本提供多種便利的服務。
另一類型的規模經濟與流動性保險相關。按照大數法則,大的投資者聯合將能夠投資於流動性弱但收益性高的證券,並且保持足夠流動性以滿足單個投資者的需要。這一討論並非僅僅適用於銀行業,對保險活動或存貨管理同樣有效。
Freixas & Rochet(1997 )認為范圍經濟主要涉及支付和存款服務之間,無論在經驗還是理論層次上,范圍經濟並不易准確陳述。 Anthony Saunders(1997) 指出金融中介形成的產品間成本協同節約的能力為范圍經濟。比如說,計算機化可以使有關客戶和他們需求的重要信息得以儲存和共同使用。技術使得金融機構共同使用自己的資源投入(如資本和勞動力),以較低的成本(所謂較低的價格是與這些金融服務產品各自獨立生產時相比)生產出一系列金融服務產品。
80 年代以來有大量文獻考察了不同金融服務行業中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關於銀行,除了最小規模的銀行外,許多早期的研究都沒能發現規模經濟( Benston et al. , 1983 ; Berger et al . , 1987 ; Gilligan & Smirlock , 1984 ; Gilligan , Smirlock & Marshall , 1984 ; Kolari & Zardkoohi , 1987 ; Lawrence , 1989 ; Lawrence & Shay , 1986 )。最近,由於數據的完善和測量技術的提高,人們發現規模在 $1 億到 $50 億之間的銀行存在規模經濟( Mester , 1990 ; Noulas et al. , 1990 ; Shaffer , 1988 ; Hunter et al. , 1990 )。關於范圍經濟,不論是在存款、貸款及以其他傳統銀行產品業務中找證據,還是從表內與表外業務中找證據,有關成本互補的證據最多隻是很弱。對非銀行金融業的研究相對較少,幾乎都說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不存在 (Mester , 1987 ; Lecompte & Smith , 1990 ; Fields & Murphy , 1989 ; Grace & Timme , 1992 ; Goldberg et al. , 1991 )(上述關於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實證來自於 Anthony Saunders,1997 )。 運用信息不對稱來解釋金融中介的存在,是 20 世紀 70 年代金融中介理論的熱點。我們通常認為關於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文獻可追溯到 Leland & Pyle(1977) 或更早到 Akerlof(1970) 。但 Stiger(1967) 把這一問題追溯到 Keynes(1936) 的關於借款者的風險和貸款者的風險的區別。在回顧了 Keynes 關於諸如獲得借款人的知識和監督他們在貸款期間的行為的「信息成本」的分析之後, Stiger 得出一個經典的定義:「信息成本是指從無知到無所不知轉變的成本,而很少有交易者能夠負擔全過程的成本」。新的文獻通過確認融資過程中獲得信息資源的困難,把以信息成本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導向一個更加基礎的水平。
所謂的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的一方對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現象。例如,對於貸款項目的潛在收益和風險,借款者通常比貸款者了解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 兩者都會導致金融市場失靈。
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一個辦法是讓私人來生產和銷售信息。也就是一小部分人生產信息而成為知情者,然後把信息出售給不知情者。然而,這引入了「可信度問題」 (reliability problem) , Hirshleifer(1971) 首先指出了這一問題:即不可能使信息生產者可信地保證他事實上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一個相關的問題涉及信息的再出售。如果信息生產者可信地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然後賣給另一代理人,但沒有辦法阻止第二個代理人把該信息賣給第三方,以致第四方等。換句話說,信息的購買者在不必減少自己對信息的使用的情況下把它賣給別人或與人共享。這是所謂的「剽竊問題」 (appropriability problem) 。信息生產者不能完全得到信息生產的回報,這使得信息生產不經濟(見 Grossman & Stiglitz(1980) )。信息生產中的再出售和剽竊問題激發了金融中介的產生。 Leland&Pyle(1977) 首次提出中介可以克服可信度問題。中介通過將它自己的財富投資在資產中以可信地生產信息,這表明它所生產的信息是有價值的。 Leland& Pyle 建議金融中介通過發行證券和將收益投資到證券組合中使得中介成為私人知情者,這樣能有效地解決信息生產中的可信度和剽竊問題。從其委託監督模型出發, Diamond(1984) 從 Leland& Pyle(1977) 模型得出相對於企業主的成本來說,分散化可降低中介的顯示成本。在 Leland& Pyle(1977) 之後,許多文獻尤其著名的是 Campbll & Kracaw(1980) 也探討金融中介存在以生產潛在投資的信息,這些信息在資本市場上不能有效的生產出來。然而,最完整的論述代理人聯盟能夠生產潛在投資的事前信息的是 Boyd & Prescott(1986) 。在 Boyd & Prescott(1986) 模型中,代理人可以評價他自己的項目,然後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支付特定回報的證券。或者,代理人聯盟可以提供給投資者一個組合回報。金融中介就是這樣的代理人聯盟,它可以評價項目,投資到必定會產生高回報的項目,從項目組合中分享回報。金融中介( 尤其是銀行 ) 之所以能從信息生產中獲利,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它們主要發放私人貸款,而不是購買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證券,這避免了「搭便車問題」。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逆向選擇導致的成本為:在貸款之前,貸款人在逆向選擇環境下對合適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進行搜尋和核實投資項目預期收益的成本,即搜尋成本和核實成本。 Chan(1983) 建立了一個模型 ,認為金融中介的優勢是能將搜尋投資機會的成本分散於眾多投資者之間 ,因為在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場合 ,每個投資者都要獨立支付一筆搜尋成本 ,而金融中介則可以在不同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廣泛的搜尋 ,一旦找到了某個有效益的項目 ,還可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分享。即金融中介在項目搜尋方面存在規模經濟。核實成本是對投資效益進行評估的成本 ,要進行評估就要採取措施 ,就要花一筆費用。核實成本的效果是落實所取得投資效益,投資效益是「不能輕易地在投資者中間分享的」。意思是投資效益不容易直接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要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只能通過金融媒介體。金融媒介體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在於投資效益的一部分能夠讓自己的客戶分享。 Broecker(1990) 研究了逆向選擇環境下進行的項目篩選問題。
解決道德風險的辦法是增加監督,而監督是有成本的,如果由大量的小的貸款人直接監督借款人,成本會很高,而且同樣會產生「搭便車問題」。而銀行監督則具有規模經濟,所以把它委託給一個特定的機構—銀行是有效率的。銀行相對於其他金融中介的另一個優勢是:由於企業通常在銀行開戶,銀行就可以直接得到重要的信息,銀行就可以通過觀察企業的存款和取款來評定企業的金融狀況( Irena Grosfeld , 1997 )。 Diamond(1984) 首次對金融中介的存在作了一致性的解釋。 Diamond 模型中的金融中介「監督」借款人。 Hellwig(1991) 對此進行了研究。 Holmstrom & Triole(1993) 研究了在項目實施期間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問題。 Townsend(1979) , Gale & Hellwig(1985) , Krasa & Villamil(1992 )提出了處罰或審計違約借款者的問題。 Winton(1995a) 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即銀行資本的作用問題,他指出銀行資本是完成委託監督功能的另一機制。同時,中介貸款時所解決的任何能夠增加價值的問題同樣也是借款給金融中介的一方面臨的問題。在 Diamond 模型中,中介代表借款給中介的投資者監督借款人。但是貸款給中介的貸款人自己不得不直接監督中介。這個所謂的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如何解決? Diamond(1984) 是第一個認識到並解決這一問題的人( Gorton & Winton , 2002 )。更准確地說,「監督監督人」的問題是指:如果監督中介的成本低於貸款人直接貸款給借款人的成本和所導致的監督成本,則借款給中介會減少監督成本。 Diamond 的基本結論顯示,隨著中介規模的增大,如果中介按所承諾的監督借款人,它就會按承諾的支付存款人。如果不是這樣,中介會遭受非金錢的懲罰即破產或聲譽損失。如果貸款的回報是相互隨機獨立的, Krasa & Villanil(1992) 應用大偏差定理表明:只要存款人的監督成本不隨銀行規模成指數增長,對大銀行充分監督的期望成本趨於 0 。其他的關於銀行類中介的理論觀點強調了長期承諾關系的優點。認為銀行會通過建立長期承諾機制來減少投資者、經營者和雇員之間的道德風險( Shleifer & Summers , 1988;Mayer , 1988 , Franks & Mayer , 1990; Irena Grosfeld , 1997 )。 對於金融中介有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一種方法視現存的金融中介為給定,認為公共政策的目標就是幫助現有的機構生存和興旺,把這種分析方法簡稱為機構觀;另一種分析方法則不同,視金融中介運作的功能為給定,並探索運作這些功能的最佳機構結構,這種方法稱為功能觀。 Jensen & Meckling(1976) , Leland& & Pyle(1977) , Greembaum & Higgins(1983) , Diamond & Dybvig(1986) , Black(1985) , Williamson(1985 , 1988) , Brennan(1993) , Cossin(1993) , Pierce(1991) 和 Scholes & Wolfson(1992) 都不同程度的論述了金融中介的功能,但系統的論述金融中介的功能並把它提升到金融中介的功能觀層次的是 Bodie & Merton ( 1993 , 2000 )、 Merton & Bodie ( 1993 , 1995 )和 Merton(1995 )的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觀大大地拓展了金融中介理論的視野,從而把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水平。金融中介功能觀的核心內容可表述為: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亦即在地域和時間跨度上變化較小;機構的形式隨功能而變化,即機構之間的創新和競爭最終會導致金融系統執行各項職能的效率的提高。而且功能觀首先要問金融體系需要行使哪些經濟功能,然後去尋求一種最好的組織機構,而一種組織機構是否最好,則又進一步取決於時機和現有的技術( Merton , 1995 ;博迪, 2000 )。
當然,這里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金融中介功能的具體內容,而是金融機構的動態變化。 Merton ( 1995 )承認,近年來,金融體系結構( Ross(1989) 把金融機構分為透明的各類證券市場、半透明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不透明的傳統金融中介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發生變化的部分原因是由於新設計證券的大量涌現,計算機和電訊技術的進步也使得不同證券的大宗交易得以順利完成,部分原因是由於金融理論的重要進步,所有這些都大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結果,導致金融市場交易量大幅提高,從而替代了金融中介的某些職能。中介與市場在金融產品的提供上是競爭的,而技術進步與交易成本的持續下降加劇了這種競爭的強度。 Finnerty(1988,1992) 對金融產品創新的大量事件的考察表明,最初由中介提供的金融產品最終都走向了市場,這種範式隱含著:金融中介(特別是非透明中介如銀行)正在被金融市場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上述觀點對於金融中介總體來說是不成立的,中介除了提供定製的產品和服務的明顯功能以外,還具有重要的創造與檢驗新產品的潛在功能。 Merton 根據金融產品的性質對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作了具體「分工」。相比之下,金融市場傾向於交易標准化的或者說成熟的金融產品,這種金融產品能服務於大量的消費者,並在定價時能被交易所充分理解;而金融中介則更適合於量小的新金融產品,這些新產品一般而言是高度定做的,只針對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費者,因此信息也是完全不對稱的。中介和和市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中介通過創造出構成新市場基礎的產品和加大市場上已有產品的交易量來幫助市場成長。反過來,市場通過降低生產產品的成本幫助中介創造新的更加個性化的產品。當我們靜態地審視某一特殊產品的活動時,中介和市場的確是兩個相互競爭的制度。然而當我們動態地看待金融系統的演進時,兩者又恰恰是互補性的制度,在功能的發揮上彼此加強、相互促進。從這種意義上講, Merton 對金融中介理論的貢獻是真正具有建設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
功能需求的穩定性使 Oldfield & Santomero(1997) 認為金融服務,如發行、配置、支付、及融資,比提供服務的機構和滿足客戶要求所提供的特定產品都要穩定。 Eichberger & Harper ( 1997 )也為我們理解中介與市場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視角。在他們看來,金融制度發展的特徵實際上就是金融中介與金融市場之間持續的競爭,金融制度演進的歷史也就成為人們試圖調和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競爭性關系的歷史。 Allen & Santomero (1998) 認為現有的文獻過分強調了中介在減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他們指出,中介是風險轉移的推進器和處理日益復雜的金融工具及市場難題的推進器( Facilitators )。同時指出,為參與金融活動提供便利是金融中介的一項重要服務。減少參與成本(即學習有效利用市場並日復一日地參與到這個市場中來的成本。)對理解已在金融市場發生了的變化是事關重要的。 Merton(1989) 增加了金融部門的另外一個功能。他認為金融中介具有在不同參與者之間分配風險的能力。在這里,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於它們具有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風險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通過動態交易戰略創造大量的合成資產。其業務日漸集中於風險的交易和各種金融合約風險的捆綁和拆分。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許多傳統的金融市場擴大了,新的金融市場產生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信息變得便宜和容易得到,但卻沒有伴隨著中介的減少。反而,金融市場廣度與深度的擴展卻是中介和企業增加運用這些金融工具的結果,也就是說,金融市場的擴大並沒有使人們對金融中介的依賴程度降低,反而,個人參與金融市場的方式急劇轉向通過各種中介。因此,傳統的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對此現象的解釋就存在問題。
針對銀行等金融中介業務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 (1998) 在歸納銀行新業務後認為,風險管理已經成為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業務。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則認為,風險管理從誕生起就是銀行的核心業務,銀行總是持有風險資產並管理它。而隨著銀行新業務的拓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這一職能大大加強了。管理風險現在是,而且一直是金融中介的生計所在。依靠在信息生成和處理上的專業化以及分散個體信貸和期間風險,中介一直能夠吸收風險。針對金融中介職能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1998) 認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論視野過於狹窄,需要用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來解釋現代金融中介的存在。他們認為,在傳統的以銀行業為基礎的經濟中,金融市場的作用並不顯著,銀行管理風險的辦法是將風險跨期平滑化:在資金充裕的時候吸收大量短期流動性資產,而在資金短缺時用它們作為流動性風險的緩沖劑。但是,近 20 年來,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銀行業形成的沖擊,使這種風險管理辦法難以為繼了。因為金融市場給投資者提供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因而使資金從銀行流入金融市場。為了生存,銀行不得不對其風險管理辦法動手術:銀行等金融中介繞開分業經營的限制,開拓新業務,進入新市場,進行金融創新,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向「全能銀行」轉變。這樣,與傳統的信貸業務比例下降相伴隨,銀行開始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進行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參與成本可以解釋銀行的職能轉變。所謂參與成本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花在參與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 Allen & Santomero(1998) 指出,最近 20 年來,隨著人們特別是專業人士的單位時間收入的提高,他們花在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的機會成本大大增加了;二是指由於金融創新,金融工具越來越復雜,使得非金融從業人員了解金融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的難度也大大增加了。投資者學習某種金融工具需要花費固定成本,既然如此,雖然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可能已經大為下降,但由於伴隨著上述固定成本,投資者的最佳選擇仍然是只持有有限的資產( Brennan , 1975 ), King & Leape ( 1984 )提供了相應的經驗證據。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個人參與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而金融中介作為專業機構,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代理人們進行風險交易和管理,從而大大減少參與成本。在這里,金融中介的職能主要是代理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已不同於傳統的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職能了。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基本同意 Allen & Santomero ( 1998 )的觀點,但是認為他們的分析並不全面。盡管市場不斷向完美市場逼近,信息價格不斷下降,但不對稱信息和交易成本仍然是中介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認為參與成本並不能很好地解釋金融業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巨大變化,諸如共同基金的發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廣泛使用。在他們看來,這些金融產品迅速發展的關鍵仍然是風險而不是參與成本,金融中介理論必須拓展其目前的研究邊界。應當放棄靜態的完美市場範式,採用更為動態的概念,金融中介理論應當包括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和在此基礎上的市場差異化。金融中介不是居於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充當「代理人」,以減少像不對稱信息和參與成本之類的市場非完美性,而是一個獨立行事的市場主體。它能夠創造金融產品,並通過轉換財務風險、期限、規模、地點和流動性而為客戶提供增加值。因此價值增值是現代金融中介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從而理應成為金融中介理論的核心。當然,價值增值是通過降低人們的參與成本和擴展金融服務來實現的。
基於此, Scholtens & Wensveen 的這種所謂的補充理論( amended theory )自然強調金融中介的顧客導向而不是信息不對稱。也就是說,金融中介本身就是向顧客出售金融服務並從中獲利的,而傳統理論所謂的節約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對稱以及參與成本等則屬於上述過程的伴隨效應( by-effect )。總之,這種補充理論與傳統理論相比,後者強調成本,而前者則強調價值;後者強調信息不對稱,而前者強調顧客導向(張傑 2001 )。
『叄』 問一問企業中的一些金融性問題可以用微觀經濟學的哪些理論分析啊
微觀領域主要是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行為金融學和有效市場方面。不對稱信息在企業行為方面主要的例證就是委託代理理論,斯蒂格利茨理論里的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金融推翻了人是「理性人」的假設,你想想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不就是憑感覺瞎猜,缺少理性分析嗎?具體的你可以關注最近幾年的諾獎獲得者的研究成果,大概可以看出個趨勢。還有一塊比較熱門,就是Fama的有效市場理論,這也可以和企業行為相聯系,因為這關乎企業是否可以利用充分可獲得的信息獲得超額收益。
供參考。
『肆』 什麼是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是指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補充:
委託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的。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參與人擁有但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對稱性可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劃分:一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非對稱信息的內容。
委託 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伍』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模型
近20多年來,委託代理理論的模型方法發展迅速。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威爾遜(Wilson,1969),斯賓塞,澤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和羅斯(Ross,1973)最初使用的「狀態空間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其主要的優點是每種技術關系都很自然地表現出來。但是,此方法讓我們無法得到經濟上有信息的解(informative solution)。一種是由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最初使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進一步發展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可以說已成為標准化方法。另一種模型化方法是「一般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最抽象,它雖然對代理人的行動及發生的成本沒有很清晰的解釋,但是,它讓我們得到非常簡練的一般化模型。
在對稱信息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委託人可以根據觀測到的代理人行為對其實行獎懲。此時,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都可以達到。
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行為,只能觀測到相關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它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委託人不能使用 「強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來迫使代理人選擇委託人希望的行動,激勵兼容約束是起作用的。於是委託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當信息不對稱時,最優分擔原則應滿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條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這是由莫里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進一步解釋的。非對稱信息情況與對稱信息時的最優合同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變化而變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選擇偷懶時,特定可觀測變數發生的概率與給定代理人選擇勤奮工作時,此觀測變數發生的概率的比率,它告訴我們,對於一確定觀測變數,有多大程度是由於偷懶導致。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產出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偷懶的行為;相反,較低的似然率告訴我們產出更有可能來自努力的行動。分配原則對似然率是單調的,因此,使用此原則的前提是似然率對產出是單調的,這就是統計中著名的概念:單調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MLRP),它是由米爾格羅姆(Milgrom,1981)引入經濟學的。莫里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 (Holmstrom,1979)引入了「一階條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來證明了代理人行為是一個一維連續變數時,信息非對稱時的最優合同,其結論與非連續變數情況相似。由於一階條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證最優解的唯一性的問題,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和羅傑森(Rogerson,1985)導出了保證一階條件有效的條件:分布函數滿足MLRP和凸性條件(CDFC, 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把基本的模型擴展到動態的模型有兩個原因:
(1)在靜態模型中,委託人為了激勵代理人選擇委託人所希望的行動,必須根據可觀測的結果來獎懲代理人。這樣的激勵機製成為「顯性激勵機制」(explicit incentive mechanism)。問題是:多次的委託代理關系是否能在沒有顯性激勵機制的情況下,用「時間」本身無成本地解決代理問題。
(2)把動態分析引入基本模型是否可以得出關於委託代理理論更多的結論。 關於「強制退休」(mandatory retirement)的模型。萊瑟爾(Lazear,1979)證明在長期的僱傭關系中,「工齡工資」可以遏制偷懶的行為。雇員在早期階段的工資低於其邊際生產率,二者的差距等於一種「保證金」。當偷懶被發現時,雇員被開除,損失了保證金。因此,偷懶的成本提高,努力的積極性提高。該模型解釋了強制退休:到了一定的年齡,雇員的工資將大於其邊際生產率,當然不會有人願意退休,因此,必須強制退休。
雖然萊瑟爾的模型需要一些改進,但他啟發了人們如何在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中引入動態分析,並得出更多的結論。 在委託代理人的模型中,我們討論較多的是代理人道德風險的問題。實際上,委託人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在許多委託代理關系中,有關代理人業績的信息是非對稱的。其度量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代理人可能無法觀測到委託人觀測到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根據合同,當觀測到的產出高時,委託人應該支付給代理人高的報酬,但委託人可以謊稱產出不高,而逃避責任,而把本應支付給代理人的收入占為己有。而如果代理人預計到委託人可能要耍賴,就不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
問題的解決與前面提到的「錦標制度」有關。馬爾科森(Malcomson, 1984)的模型證明:類似於錦標制度的激勵合同是解決委託人道德風險的一個有效的辦法。如果一個企業僱傭多個工人,合同規定一定的工人將被支付較高的工資,那麼,委託人就必須對給定比例的工人支付較高的工資,他完全有積極性將較高的工資支付給努力的工人,因為這樣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況下激勵工人努力工作。 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就無法避免監督問題。事實上,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委託人對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託人自己選擇。比如說,通過僱傭監工或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委託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了解代理人的信息。從而加強對代理人的激勵和監督。但信息的獲取又是有成本的,於是,委託人面臨著選擇最優監督力度的問題。
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工資取決於工人的邊際生產率。但發展經濟學家發現,在發展中國家,二者的關系似乎正相反:邊際生產率取決於工資。而且在發達國家這種現象也存在。索羅(Solow,1979)和夏皮羅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將較高的工資解釋為企業為防止工人偷懶而採取的激勵方法。當企業不能完全監督工人的行為時,工資構成工人偷懶被發現,而被解僱的機會成本。工資越高,機會成本越大。因此,較高的工資有利於減少工人偷懶的傾向性。另一方面,在激勵工資模型下討論監督力度問題,我們發現代理人的邊際生產率越高,監督帶來的邊際收益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高;代理人努力的邊際成本越高,任何給定激勵下的努力供給越低,且給定代理人行為的觀測信息的方差下最優的激勵也越低,監督的邊際收益也越低,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自然也越低;此外,監督越困難,監督的邊際成本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低。 在標準的委託代理模型中,委託人、代理人都是給定的。但張維迎(1994,1995)提出了委託代理關系中更為基本的問題:在一個特定組織中,誰應是委託人,誰應是代理人?或者說,委託權應該如何在不同成員之間分配?
在現實的組織中,信息不對稱是相互的。以企業為例,企業中有直接的生產者,也有制定生產決策的經營者。經營者不易完全觀測生產者的行為,工人更不易觀測經營者的行為。張維迎證明,最優委託權安排的決定因素是:企業成員在生產中的相對重要性和監督上的相對有效性。如果經營者在生產上更為重要,如果經營者監督生產者比生產者監督經營者更容易,則將委託權分配給經營者是最優的。這一模型對古典資本主義企業及合夥制企業的委託權安排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在古典資本主義企業里,不確定的環境使經營者的決策相當重要,而且經營者的行為也很難監督,於是經營者擁有委託權;合夥企業當中,兩個或更多成員,他們都同等重要,因此,採用合夥制是最優的。
『陸』 委託代理理論究竟屬於經濟學中的哪個領域
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委託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託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於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託的權利。但在委託代理的關系當中,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託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
『柒』 委託代理理論和兩權分離理論 的先後關系
如果一定要說關系,那麼產權理論是委託代理理論的基礎和前提。
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也就是,產權理論明確了企業主對企業的所有權,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隨著專業分工化,企業主保留對企業的所有權,而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等委託給有相應能力的人進行代理,更加高效地為企業謀利潤。
簡單來說,企業的股東就是企業的所有權人,產權理論就是確認了他們對企業享有所有權。而這些股東可能沒有相應的能力或時間來管理企業,他們就招聘了總經理,相當於他們把企業委託給總經理管理,但他們仍享有所有權,總經理通過代理享有對企業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等,並可以要求股東支付其報酬。這就是委託代理理論。
『捌』 委託代理理論的介紹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於是提出「委託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玖』 請教一個委託代理理論的問題急急急!
熱敷包工人復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