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階段工作流程:
1.由主發起人牽頭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以籌備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並向擬注冊地區(市)縣小額貸款業務監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及申報材料。
2.區(市)縣小額貸款業務監管部門審核後提出初審意見,並經區(市)縣政府同意後上報市金融辦。
3.市金融辦復審申報材料並提出復審意見上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4.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後並發放相關籌建批復文件。
5. 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組應在籌建批文有效期內完成驗資等籌建工作。
6. 召開小額貸款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確定開業前有關重大事項後,向所在地區(市)縣金融辦提出開業申請。
7. 所在地區(市)縣金融辦對公司開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市金融辦驗收。
8. 市金融辦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及所在區(市)縣監管部門現場驗收合格後,向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出具驗收合格文件。
9. 在領取開業批復後的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復文件和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10. 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5個工作日後向當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銀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11. 小額貸款公司應將資本金委託一家託管銀行,由小額貸款公司、託管銀行和市金融辦簽訂三方協議,由託管銀行監督支付。
Ⅱ 申辦股份制商業銀行需要哪些資質和條件
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相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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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商業銀行的名稱(中英文)、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後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資本充足率、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
3.發起人基本情況。包括發起人之間關於發起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協議,發起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
4.發起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發起人主要股東名冊、發起人分支機構與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發起人之間的關聯狀況、對發起人有實際影響力的個人和組織的有關情況,發起人擬投資入股的資金來源證明。
5.發起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發起設立該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決議及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
6.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其注冊地(或所屬)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風險評級結論或審慎性監管意見;申請人在其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則應提供資信評級機構對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7.發起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8.籌建方案:包括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選址方案。
9.擬外聘的咨詢機構及人員的背景和聯系方式。
10.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2.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Ⅲ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
Ⅳ 上線App需要提供金融許可證,如何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現在國家對於金融這塊是嚴查的,好多P2P等金融類平台都被查出違法違規,責令整改了,還有很多跑路的,所以現在關於金融的資質是越來越不好辦理;
做金融的公司經營范圍需要有金融相關的范圍,比如金融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等;然後去當地的金融辦取得批准文件,同意你做金融業務,這一步就非常難,審核周期、材料都不好把控,人家要什麼你就得提供什麼,除非能找找關系、本身實力過硬;另外題主說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是要有的,金融類是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的ICP證,這個辦理倒不是特別困難,找代理就給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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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申請開辦銀行提供的資料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監會審查批准。
2、5人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可以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商業銀行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票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方式設立的商業銀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35%。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b、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c、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
(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五)熟悉經濟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
(六)能與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充分的信息溝通,並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任職資格除了應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之外,還應有如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的規定。
d、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應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①股東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對商業銀行的合並、分立或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②董事會。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成員5-9人。設董事長1人,為股份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③監事會。
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本行職工代表組成,比例由章程規定。任期每屆為3年,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經理級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④經理。
股份商業銀行設經理(行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安全防範措施主要包括配備保安人員和防盜、報警、消防等設備
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一般應包括金庫、通訊設備、電腦、運鈔車、點鈔機、驗鈔機、保險箱等
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備,應符合人行、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
f、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至少應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5、其他注意事項
a、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最後一點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即意味著,即使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完全符合前述條件,銀監會也可以基於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競爭狀況的考慮而駁回其申請;也可能因適用對等互惠原則,而駁回設立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的申請。
b、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c、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d、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e、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g、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示。
h、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的,應經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i、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銀監會審查其任職資格
j、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准。
Ⅵ 金融機構申請接入徵信系統應報備哪些材料
申請所需的材料內容包括:
1.個人徵信系統介紹。
2.數據介面規范培訓,包括數 據採集格式、數據發布格式、數據校驗規則、數據更正方法、數據刪 除格式、賬戶標識變更報文格式等內容
3.個人信用報告解讀培訓
4.其他與個人徵信系統相關的內容。
Ⅶ 如何申請辦理金融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請詳細說明
現在國家對於金融這塊是嚴查的,好多P2P等金融類平台都被查出違法違規,責令整改了,還有很多跑路的,所以現在關於金融的資質是越來越不好辦理;
做金融的公司經營范圍需要有金融相關的范圍,比如金融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等;然後去當地的金融辦取得批准文件,同意你做金融業務,這一步就非常難,審核周期、材料都不好把控,人家要什麼你就得提供什麼,除非能找找關系、本身實力過硬;另外題主說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是要有的,金融類是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的ICP證,這個辦理倒不是特別困難,找代理就給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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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受理開業申請走六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材料是否合格對不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七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管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