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二)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或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三)即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在交易訂立日之後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且清算價格為交易訂立日當日匯價的結售匯交易;
(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是指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匯期貨、人民幣與外匯掉期、人民幣與外匯期權等業務及其組合;
(五)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銀行持有的,因銀行辦理對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等人民幣與外匯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
第四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局批准。
第五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有關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
(四)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七條 銀行申請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銀行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一並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
第九條 銀行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或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應當由其總行統一提出申請,外國銀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或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他銀行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
第十條 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或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取得已具備相應業務資格的上級機構授權,並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備案。
第十一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應當向外匯局重新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發生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地址、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銀行停止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或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當自停辦業務之日起30日內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三條 銀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結售匯業務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結售匯業務風險管理制度,並建立結售匯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定期評估機制。
外匯局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實行定期評估。
第十五條 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結售匯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協調本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外匯管理規定執行工作。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加強對結售匯業務管理人員、經辦人員、銷售人員、交易員以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的外匯管理政策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政策法規知識。
第十七條 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會計科目,區分即期結售匯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分別核算對客結售匯、自身結售匯和銀行間市場交易業務。
第十八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對相關憑證或商業單據進行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銀行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時,應當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進行與其風險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並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客戶、產品、交易頭寸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結售匯綜合頭寸保持在核定限額以內。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外匯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宏觀審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國銀行分行視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尚未取得人民幣業務資格的外資銀行,在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以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專門用於結售匯業務的人民幣往來,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決定掛牌貨幣,並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匯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銀行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並按要求定期核對和及時糾錯。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單證保存制度,區分業務類型分別保存有關單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五條 銀行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信息檔案。 第二十七條 銀行未經批准擅自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由外匯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局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一)辦理結售匯業務,未按規定審核相關憑證或商業單據的;
(二)未按規定將結售匯綜合頭寸保持在核定限額內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匯價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銀行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的,由外匯局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未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因自身需要進行結售匯的,應當通過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辦理。
第三十一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4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結售匯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62號)同時廢止。
Ⅱ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如何申請
商業銀行准備開辦結售匯業務,需要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企業和個人結售匯,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
Ⅲ 金融機構對企業外匯結售匯是如何做的
有專門的公司搞這個,你可以咨詢
Ⅳ 關於個人結售匯的問題
這個等值現匯5000和購匯1W美元就是年度限額了
超過限額了,那麼肯定是要提供證明的
所以你8000現鈔和1.5W的購匯是需要證明的,只有身份證無法辦理的
補充:
年度限額是5W,我搞錯了
我看仔細看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裡面第三十條規定如下: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Ⅳ 個人結售匯的個人結售匯的辦理程序
個人結匯:居民個人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1、客戶向銀行提交材料,申請購匯。
2、銀行審核購匯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如不符合要求退還給客戶,不予售匯。
3、如材料符合要求,銀行登錄外匯管理局個人購匯系統,在系統上按要求錄入購匯信息,如護照號、身份證號、購匯金額、幣種等。
4、錄入購匯信息後,系統會提示是否還有未核銷記錄。
5、如有未核銷記錄,銀行先為客戶辦理核銷手續,否則不予售匯。
6、如沒有未核銷記錄或辦理完核銷後,列印出「購匯通知書」。
7、登錄銀行業務系統錄入相關購匯信息。
8、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後,將外匯付給客戶。銀行將售匯數據和信息通過個人購匯系統傳送外匯管理局。
Ⅵ 境內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有年齡限制嗎
是的,未成年人境內辦理結售匯業務,分以下兩種情況:
戶口本(註明身份證號碼或臨時身份證開戶,僅可以通過櫃台辦理結售匯業務);
身份證原件開戶,是可以通過自助渠道與櫃台辦理結售匯業務;
提示:如果是代辦,年度總額內的僅允許直系親屬代辦,並提供委託人,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授權書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可由他人代辦,提供委託人,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Ⅶ 如何理解銀行結售匯公式
在我國,外匯市場可分解為兩個層次。其中的低層外匯市場叫做銀行結售匯市場,又稱外匯零售市場,指的是非銀行企業、單位或個人與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市場;相對較高層的外匯市場叫做銀行間外匯市場,又稱同業外匯市場,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外匯交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所發生的外匯交易。
所謂銀行結售匯業務,指的是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或其自身辦理的結匯和售匯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和遠期結售匯履約數據。
銀行結售匯業務又可具體劃分為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和銀行代客結售匯業務兩種類型。
所謂銀行代客結售匯,包括結匯、售匯和付匯三種具體的業務形式。其中的結匯,指的是企業和個人通過銀行賣出外匯換取得人民幣本幣的行為;售匯指的是企業和個人通過銀行用人民幣本幣買入外匯的行為;付匯指的是企業和個人通過銀行對外支付外匯的行為,也就是商業銀行的代客外匯轉賬業務。
所謂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指的是商業銀行等存款性金融機構,為平衡其資金頭寸的需要,通過結售匯操作,對其持有的本外幣資金進行相互兌換的業務。簡單地說,就是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具體地,當銀行把自己的人民幣頭寸兌換成外幣時,便形成所謂的銀行自身售匯業務。例如國內商業銀行為實施海外收購而增持外匯等。反之,當銀行把自己的外幣頭寸兌換成人民幣時,便形成所謂的銀行自身結匯業務。當銀行自身結匯與售匯之差大於零時,便稱為銀行自身結售匯的順差;反之,則稱為銀行自身結售匯的逆差。
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不包括銀行為客戶辦理的結售匯業務,也不包括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平盤交易。
所謂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指的是外匯指定銀行所持有的外匯頭寸。它是銀行辦理代客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以及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最終(或稱綜合)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考慮國際收支狀況、銀行的結售匯業務量、本外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及其資產狀況等因素,具體核定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並實行限額管理。
在實踐中,商業銀行代客結售匯的差額(軋差數)需要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的買賣來平盤,由此與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的結售匯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平盤交易一起,共同造成了同期外匯儲備的變動。
除了銀行結售匯數據以外,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公布的《銀行結售匯及遠期結售匯簽約數據》中,還包含遠期結售匯簽約數據。所謂的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客戶與銀行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及匯率,到期時按照該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業務。
銀行結售匯的統計時點為人民幣與外匯兌換行為發生時。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逐月公布。
最後再說說銀行代客結售匯數據與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據這兩個指標間的差異。
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國際收支統計的組成部分,用於反映境內非銀行部門與非居民之間的資金流動狀況,但不能反映實物交易和銀行自身的涉外交易。其統計時點為客戶在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的時刻,因此其在統計原則上採用的是資金收付制,這與國際收支統計中慣常採用的權責發生制不同。
銀行代客結售匯不按居民與非居民交易的原則進行統計,凡在境內銀行櫃台發生的人民幣與外幣交易(外匯指定銀行自身除外),均納入該統計,統計時點為人民幣與外匯兌換行為發生時。
Ⅷ 什麼是銀行自身結售匯
結匯是把外幣兌換成人民幣;售匯反之。
自身結售匯是銀行在沒有外來外匯的情況下,自身賬戶內的結算。
Ⅸ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什麼流程辦理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