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要提供擔保嗎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其融資為目的購買,然後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具有的基本特徵是:第一,由承租人選定擬租賃投資物件,由出租人出資購買。第二,具有不可解約性,承租人無權單獨提出以退還租賃物件為條件而提前終止合同。第三,中長期租賃。所有的融資租賃交易的絕對期限,在一年以上。第四,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貨商,貿易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所以不需要到央行辦審批,也可以做融資租賃業務。只是如果要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必須到央行辦審批,否則只能按經營租賃納稅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主題資格分析目前,國內租賃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批准成立和進行管理的金融租賃公司,國內有12家,按照管理規定,這些公司的經營業務包括(1)、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2)、經營性租賃業務;(3)、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4)、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5)、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6)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8)、向金融機構借款;(9)、外匯借款;(10)、同業拆借業務;(11)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12)經濟咨詢和擔保;(13)、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類租賃公司是由對外貿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這類公司的業務有:(1)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租賃業務;(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3)、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4)、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5)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其他業務。同時還規定「從事事本以上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第三類是有國內貿易部管理的內資租賃公司,國內貿易局曾經專門發文,挑選了15個企業作為全國試點租賃公司,鼓勵這些企業在開展傳統租賃的同時,要積極探索融資性租賃業務。因此,對於什麼樣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分析,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卻指出,對於不具備融資性租賃交易資格的企業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的,應認定租賃交易無效。因此,如何認定具有融資性租賃交易資格是一個比較模糊和有爭議的問題。現在業界、管理部門包括司法界有這樣的認識,認為只有金融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才具備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的資格。但是,依照法律規定,這種認識是片面的。首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種類以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辦法,它並沒有禁止其他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同樣,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成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以及中外租賃合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對比這兩個管理,在經營業務上,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沒有短期信貸、投資金融機構等內容,而且,在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還規定,對於涉及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的,需要對外貿易合作部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融資性租賃業務不屬於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那對於內資的其他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呢?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開展。根據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開展的業務,應該允許企業自主開展。這是因為,第一,這些企業運用的是自有資金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對資金的安全承擔責任,它沒有對金融安全構成危害;其次,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它不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因此,不能隨意認定這些企業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主體不合格;第三,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把這些公司開展的融資性租賃主體視為不合格,有濫用法律之嫌,也人為製造了企業的不平等,有違市場經濟要求和法律公正平等思想。具體下面網址的內容供你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一些公司融資租賃擔保公司,融資租賃我懂了,就是通過租賃的形式放款回收款,那「擔保」呢是什麼意思
比如你不夠錢買車吧,而你又沒有什麼擔保物,比如房子等。那麼4S店就不可能賣車給你。
這時擔保公司可以幫你擔保,,,幫你買好車,然後你付更多的利息給擔保公司,,,,
C. 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擔保公司的業務就是為客戶提供擔保服務,收取傭金。而融資租賃,是根據客戶的需求購買產品,然後將產品出租出去,收回利息。業務有本質的區別。
D. 給融資租賃公司客戶做擔保人需要承受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既然你是擔保人,需要負擔還款連帶責任。
既然公司還不起款,那就應該是你先還款。然後你來找公司追債。
E. 車輛抵押給金融租賃公司,由另一個企業作擔保,但是逾期後擔保企業私自將車收回,屬於消費糾紛嗎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權法》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先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受償。債權到期,可以要求對方清償債務,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起訴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階段可以要求法院拍賣車輛,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受償。
(5)金融租賃公司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F. 融資租賃需要擔保嗎
印刷機械租賃專題講座1、1 作者:沙泉 印刷企業如果從銀行貸款,一般都需要擔保或者抵押,銀行的目的是除了有債權以外還想控制可以變現的物權降低貸款風險。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公司本身把握著債權和物權,而且還有權直接處置租賃物件,應該不需要再擔保(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租賃公司可以做到)。但是,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對於租賃公司,如果租賃公司不是印刷機械設備生產廠商為股東的話,他們對租賃物件的處置又沒有把握時,如果要做這個項目,此時租賃公司處於一個轉貸銀行的角色,他們當然要擔保。如果供貨廠商能提供回購擔保,解決租賃公司的憂慮,印刷企業就不需要擔保。 對於印刷企業,如果企業帳務清楚,業績表現好,租賃公司有可能不要擔保。如果企業盈利能力沒有第三方證明(銀行對帳單),僅憑個人小本記帳不能說明問題,租賃公司仍需要擔保。這說明一個企業規范化經營非常重要。企業不願意把現金入帳有很大一個原因就是為了逃稅,而融資租賃恰恰可以幫助你合法避稅。但是如果沒有前期的現金入帳就沒有後期的通過租賃合理避稅。 成功的案例顯示不需要擔保的企業大於需要擔保的企業,主要原因就是素質不高的企業租賃公司一般都不願意介入。中小企業要想解決融資瓶頸問題規范化經營必不可少。 什麼樣的擔保租賃公司能接受呢?首先一個原則就是租賃公司認可,具有擔保能力的企業提供的擔保;其次是企業可以變現的固定資產抵押;三是企業業主的個人財產擔保。 擔保分為有限擔保和無限擔保。有限責任企業提供的擔保為有限擔保,個人資產提供的擔保為無限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傾家盪產)。對於資信不夠的印刷企業可能需要混合擔保,既:有限責任加無限責任擔保。隨著新《破產法》出台,自然人也可以破產的規定一旦出台無限責任的擔保可能也會被取消。 擔保有:部分權益擔保、不可撤消擔保、可轉移擔保等多種形式,租賃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擔保。
G.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H. 融資租賃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的合作點有哪些有那些成功案例
你提及的擔保公司(A)應該就是中介公司吧,推介業務給融資租賃客戶經理(B)的那種。B負責的區域一般都是以省區為單位,可能照顧不及每個市乃至縣級的客戶融資需求計劃,A則利用他所熟悉的當地資源提供相應目標客戶給B,當然,這塊費用基本都向客戶收取,或者和客戶的財務總監私下約定好,兩人分掉。僅僅提供建議,這種中介基本不靠譜,業務得靠自己對市場摸底後,掌握客戶未來融資需求的情況下才能有效開展。
案例很多,不一一列舉
I.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9)金融租賃公司擔保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