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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金融服務稅收風險分析

發布時間:2021-08-03 07:27:33

㈠ 如何開展經濟稅收關聯分析和稅收風險分析

一、稅收與經濟的關聯分析和區域比較,不能忽視「可比性」這一大前提
稅收來源於經濟。一般以GDP為主要指標來描述經濟狀況。但是,稅收與GDP在總量和結構上都並非直接對應的。拋開數據真實性問題,由於受經濟結構、稅收構成、繳稅方式等因素影響,地區之間可能會出現GDP相對大,而稅收相對小;也可能會出現GDP相對小,而稅收相對大;還可能會出現GDP相同而稅收不同、或者稅收相同而GDP不同。
稅收與GDP的非對稱性主要源於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產業構成的影響。由於不同產業的稅收貢獻率不同,稅收結構與GDP結構會存在差異,等量GDP因產業結構不同而稅收貢獻會不同。GDP由一、二、三產業增加值組成,但在目前的稅收制度與政策規定下課稅,稅收基本來源於二、三產業。
二是現行稅制的影響。GDP採用增加值累加法,中間因素被剔除;而稅收收入依據稅法規定徵收,GDP中間因素和加減項都可能被征稅,所以稅收與GDP並非完全對稱和同步增長。典型例子是:一般貿易進口對GDP是減項,出口則是加項,兩項相抵後的余額才構成GDP最終值;而一般貿易進口要由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對稅收收入是加項,出口雖然要辦理出口退稅,但不直接從稅收收入中扣除,而是沖減財政收入。
三是稅收來源的影響。不同稅種來源於GDP的不同組成部分(即稅基),如增值稅的稅基為工業和商業增加值;所得稅的稅基為營業盈餘或利潤總額;營業稅的稅基為相關增加值(三產業總增加值-批發零售業增加值+二產業的建築業增加值)。而有些稅種的稅基則與GDP並非直接關聯,如行為類稅、財產類稅。因此,等量GDP由於稅基不同,同一稅種收入會不同。
四是價格計算的影響。GDP絕對額採用現價,增幅則採用不變價;而稅收絕對額和增幅均採用現價。因此,不同計價方式和物價上漲幅度會影響地區間稅收與經濟增長率的對比,即稅收彈性。
五是繳稅方式的影響。由於跨地區匯總繳稅方式的存在,甲地稅源需在乙地納稅繳庫,造成兩地經濟與稅收的不對稱,出現有稅源無稅收(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有稅收無稅源(總部所在地)。
因此,開展稅收與經濟的關聯分析和區域比較,不僅要考慮二者相關指標的內涵、口徑和相關度等因素,還要考慮經濟發達程度、城市化程度等因素引起的地區間產業結構差異,更要考慮非本地稅源形成的匯總納稅、海關代征稅收和證券交易印花稅等直接影響因素。只有盡可能剔除不可比因素,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分產業、分行業、分稅種等一一對應的細化分析,才能增強稅收與經濟關聯分析的科學性、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可比性和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㈡ 稅收風險的企業稅收風險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 稅收行政執法不規范以及稅收政策多變性導致的風險 由於中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多元,主要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常常重疊; 另外,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由於中國正處於經濟變革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稅收政策的變化比較頻繁、不夠穩定,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准確掌握。如果企業不及時跟進調整自己的涉稅業務,就會使自己的納稅行為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二) 企業辦稅人員自身的專業素質導致的風險 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由於辦稅人員自身業務素質的限制,對於稅法的全面認識與運用及對有關稅收法規的精神把握不準,雖然主觀上沒有偷稅的願望,但在納稅行為上沒有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上、局部上符合規定,而在實質上、整體上沒有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去操作造成事實上的偷稅、逃稅,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 現行按收入計劃任務征稅的稅收管理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稅務機關依法征稅,但按收入計劃任務征稅的稅收管理體制卻與此相矛盾。由於受財政支出剛性增長的制約,中國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的制定缺乏靈活性,可調整餘地較小,不能隨經濟情況的變化而進行大幅度調整,稅收收入計劃任務只能升不能降。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上級又往往把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衡量、考核地方和基層政績、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地方為了爭當先進,體現政績,而相互攀比,盲目趕超,深挖狠收,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弄虛作假,摻水拔高,搞「泡沫稅收」,由此動搖了稅收的根基,給稅收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
(四) 企業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風險 由於每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通過稅收制度和政策,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照顧,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資格,在一定的時效內,按照一定的程序申報和批准,才能享受。如果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而享受了有關稅收優惠。

㈢ 如何判斷貨幣資金使用風險

貨幣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其他資金指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企業的資金風險分為三大類:安全風險、短缺風險、使用效率風險。目前人們關注較多的是第一類風險,而實際上後兩類風險對企業經營的影響更重大、更廣泛,也更難以識別和評估,需要更高的管理理念與管理技巧,下面分而論之。 資金安全風險及其管理資金安全風險主要是指資金被挪用、詐騙和貪污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源自企業內部控制的不完善,如沒有很好地執行內部牽制原則,同一人兼任不相容職務等。 企業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來識別資金安全風險:①製作事業清單。在事業清單中詳細列明企業資金賬目內控不健全的種種表現,如不兼容職務未分離或授權審批制度不健全等,並對各事件進行分析,以確定各事件對資金安全的影響程度。②面談與問卷調查。可通過面談、問卷調查的方式就影響資金安全的一些潛在事件取得公司管理者、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見解與經驗,集思廣益。③流程圖分析。對涉及資金收付的業務進行流程圖分析,確定風險點,以利有效控制。 資金安全風險管理重在防範,通過建立良好的內控環境、健全資金管理的內控機制來堵住各種安全漏洞,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①建立健全授權審批制度,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制度辦理資金收付業務。②貫徹內部牽制原則,確保不兼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加強員工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教育。比如,空白支票、印章應分別由不同的人保管,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等。③加強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可協助管理當局監督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環節。 資金短缺風險及其管理資金短缺風險,是指企業不能及時、足額地籌集到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從而導致企業放棄供應商提供的現金折扣、低價甚至虧本出售存貨和項目、無法及時清償債務導致信用等級惡化、被迫破產重組或被收購等。 可以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入手。從靜態分析,一個企業的資金存量(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若在行業中處於低位水平,則可能存在一定的資金短缺風險;將資金存量與短期有息負債比較,可以更好地把握單個企業資金短缺的嚴重程度以及按時償還債務的緊迫性。從動態分析,可以結合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信息,仔細分析企業的應收應付、存貨的增減情況、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狀況及發展趨勢,從動態上評估企業的資金餘缺,以准確地把握企業資金短缺的風險性質與大小。 引發企業資金短缺風險的內部因素主要有:①激進的籌資政策,即過多地採用短期甚至臨時性負債方式籌資以滿足長期性流動資產的需要。②寬松的信用政策,賒銷過多且信用期限較長會產生大量的應收賬款,一旦銀根緊縮、經濟衰退, 客戶不能及時足額償還貨款,企業資金鏈就極易斷裂。③片面追求生產規模和市場佔有率,投資項目過多且周期較長,由於我國目前企業債(公司債)市場尚不發達,企業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短期借款,短款長用易造成現金短缺風險。④過多採用債務方式融資,未能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發展戰略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等。 企業資金短缺風險的形成也與外部因素有關,包括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資本市場的狀況以及宏觀經濟是處於增長階段還是已經陷入衰退,等等。 筆者認為,企業應從以下幾方面應對貨幣資金的短缺風險:一是從經營戰略上高度重視資金短缺風險。二是優化資本結構,長錢長用,短錢短用,避免因資金佔用與資金供應在期限上搭配不當而造成資金短缺風險。三是提高預算特別是現金預算的編制水平,盡可能准確地預計企業所需的外部融資額和融資時間。有不少企業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往往比較重視預計損益表的編制,對整體預測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計劃期內需要多少資金?短期還是長期的?何時需要?內部能不能滿足?是否需要外部融資?如果預算管理水平不高,現金管理就可能無的放矢。四是加強經營性營運資本的管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等是不帶息的,屬於自動生成的資金,企業應該管好用好,並與銀行的短期借款相協調,以便及時、足額地籌集季節性、周期性流動資產增長所需的資金。五是拓展融資渠道,靈活運用各種融資工具。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融資渠道不斷拓寬,不僅可以向銀行借款,還可以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上市公司還有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方式。廣大的中小企業還可以運用供應鏈融資以及地方政府支持的中小企業集合債融資等工具。六是保持財務彈性。財務彈性是一種良好的財務狀態,在這種財務狀態下,經營和投資一旦出現較大量的資金需要時,企業可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及時、足額地籌集到資金。企業不能一味追求資金使用效率而忽視了資金的流動性和經營的安全性。即使在經營狀況較好、融資比較便利時,也應適當控制負債比率,保持融資能力,以滿足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引起的資金需要。 萬科是資金短缺風險管理做得較好的一個企業,其有三點經驗值得其他企業借鑒:(1)能夠准確預測市場變化並及時應對。2007年年底和2008年年初,萬科准確預計到房地產市場拐,點將到來,率先在廣州、深圳、上海降價銷售,快速回籠資金,避免了現金緊缺對公司經營的不利影響。(2)根據資本市場當時的狀況,靈活運用各種融資工具籌資。萬科近些年還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可轉債、增發股份等方式籌集了大量資金,既優化了資本結構、降低了融資成本,也及時滿足了企業快速發展的大量資金需要。(3)始終保持良好的財務彈性。盡管萬科目前的資金存量是充足的,資本結構也比較合理,但萬科依然注重在房地產項目上尋找合作夥伴,開發住宅項目中的商業配套部分,這種開發模式不僅可以使其住宅項目精益求精,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其提供了充裕的現金流。 資金使用效率風險及其管理資金使用效率風險可以定義為多餘現金獲得的收益低於貸款利率。比如說,一個企業最低的現金需要量為100萬元,假設該企此每天的現金余額在1100萬元左右,則其中的1000萬元就是多餘的現金。該部分現金若存入銀行,不論是活期存款還是通知存款,其利息收益遠低於銀行貸款,那麼該企業就存在現金使用效率風險;若該企業將多餘現金用來購買股票或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收益仍低於銀行貸款,則同樣存在資金使用效率風險。 當一個企業既持有大量資金,又有巨額的銀行借款時,若非行業特點和經營戰略所致,則很可能存在資金使用效率風險。 形成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風險的主要原因有:(1)預算(特別是現金預算)編制不準確。不少企業的現金預算只能做到年度,至多分解到季度,不能分解到月或周。(2)企業集團內部資金調度不暢。企業集團內部有的子公司現金流充裕,有的緊缺,集團一級本可以實現內部調動以提高現金使用效率,但由於實行分權管理且缺乏內部資金調度機制,資金充裕的子公司為方便使用,不願將現金調往公司總部,寧願以活期存入銀行。(3)現金管理能力不強。很多企業錯誤理解現金為王理念,片面追求現金充裕對經營安全性的保障,只知道融資圈錢,不太關注也缺乏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例如,前些年許多上市公司利用增發和配股圈了不少錢,但卻普遍出現了募集資金閑置或更改用途的現象。如2007年,皖能電力將募集資金用於申購新股,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將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等。 筆者認為,企業可採用以下策略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一是提高預算管理水平。通過准確的預測編制出較高水平的預算,特別是現金預算,一方面可以降低企業的現金儲備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掌握剩餘資金的可利用期限。二是加強應收賬款的催收,快速回籠資金。企業可根據產品的市場佔有率、質量、品種、規格及價格等方面的競爭能力確定合理的信用標准,在收入與增加的應收賬款機會成本、收賬費用、壞賬成本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三是利用現金池管理方式,盤活集團資金。現金池的基本操作模式是:集團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成員公司向總部以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成員公司賬戶上的資金上劃到現金池賬戶。集團企業以現金地中的資金及其統一向銀行申請獲得的授信額度為保證,約定各成員單位的日間透支額度。日終,以總部向成員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將現金池賬戶中的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現金池管理作為先進的資金集中管理方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所採用。四是謹慎投資有價證券。企業投資有價證券,一定要在風險(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到期日風險等)與收益之間進行慎重權衡,選擇合適的有價證券進行投資,以在可承受的風險限度內最大化地提高現金使用效率。五是分派現金股利,進行股份回購。當企業現金過多且缺乏投資機會時,最好的回報股東的方式就是實施現金分紅或股份回購。國內企業如佛山照明,上市以來累計分給股東的現金紅利遠高於其從股市中的融資,被稱作現金奶牛。國外企業如微軟,2004年一次性向股東現金分紅達324億美元。

㈣ 純粹的貨幣金融風險有哪些

貨幣金融流動性強,可以隨時申購贖回,零費用,免利息稅,隨著利率上升而收益正向上升,沒有利率風險。但是金融作為一種投資產品,也具有一定的風險,一般來說,貨幣金融有以下兩種風險:
一、貨幣金融的巨額贖回風險所謂巨額贖回,是指突然的、資金量巨大的貨幣金融贖回行為。貨幣金融一旦遭遇這樣的情況,金融經理則通過賣出持有的金融債券,以應付贖回。而賣出債券的官方渠道,就只有二級市場了。而一般來說,金融經理只能以更低的價格「虧本甩賣」手中持有的債券。一旦甩賣的價格足夠低,貨幣金融的金融凈值就可能跌破1元,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貨幣金融發生虧損。

二、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一般來說,大多數互聯網理財產品選擇了相對穩健的貨幣金融,因為貨幣金融利用的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市場化和居民存款利率存在上限管制之間存在的利差。但是貨幣金融主要投資貨幣市場,一旦金融秩序紊亂,貨幣市場將受到影響,而貨幣金融因為其主要投資標的出現問題,會造成損失。

㈤ 如何避免和分析稅務風險

近年來,稅務籌劃活動越來越受到我國企業的重視,企業卻往往忽視了稅務籌劃過程中的風險,使一活動收效甚微甚至失敗.本文在分析稅務籌劃風險產生動因的基礎上,提出了若干稅務籌劃風險的防範措施. 一、稅務籌劃風險及其產生的原因分析稅務籌劃風險指稅務籌劃活動受各種原因的影響而失敗的可能性.從稅務籌劃風險成因來看,稅務籌劃主要包括以下風險:(一)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賦目的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總體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 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會由於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於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為此,企業要准備把握稅法,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要嚴格按照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去理解,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同時必須關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解釋.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相對而言的,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且受文化、傳統、宗教等因素的影響,在一國適用的籌劃方法在另一個國家並不適用.此外,在一個國家內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會促使地方政府展開激烈的稅收競爭,政策差異比較明顯,如果納稅人把握不好尺度也會加大政策選擇的風險. 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政策變化風險即政策變動所導致的風險.我國市場經濟經濟在蓬勃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發展時期的需要,舊的政策必須不斷地被改變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這會導致企業長期稅務籌劃風險的產生.但並不是說政策變化就一定有風險,必然會使得稅務籌劃失敗,如果政策變化沒有超出預測的范圍和程度,稅務籌劃還是完全可以達到預期目標的. (二)稅務行政執法偏差風險.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受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可能存在稅收政策執行偏差.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界限比較模糊,從本質上來說,稅務籌劃是合法的,而避稅是不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但在確認稅務籌劃合法性時卻客觀存在由於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法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或避稅,那麼納稅人所進行的稅務籌劃帶來的就不是任何稅收上的收益,相反,可能會因為其行為的不合理或違法而被稅務機關處罰,從而付出較大的代價.也可能有的企業明顯違法的稅務籌劃沒被稅務機關發現、查處,但卻為以後產生更大的稅務籌劃風險埋下隱患. (三)經營損益風險.政府課稅(尤其是所得稅)體現政府對企業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並未承諾承擔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可以用以後實現的利潤(稅前利潤)補償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這樣,政府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企業不署名的合夥者,企業盈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取一部分利潤;而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而相應承擔了部分風險.但這種風險分擔是以企業在以後限定期間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為假定前提的,否則,一切風險損失將完全由企業自己承擔(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即使是前一種情況,由於抵補損失的來源並非來自企業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繳稅款的返還(我國稅法不允許虧損前溯),而是企業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這說明國家稅收的立法意識在總體上是傾斜於政府的.企業承擔了大部分損失(按現行33%的所得稅率,企業承擔的是67%). (四)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不是這樣,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一種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於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除上述風險外,還有因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執行不到位等產生的風險.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稅務籌劃的預先籌劃性與籌劃方案執行中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的產生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和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密切相關. 二、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的防範企業在稅務籌劃方案確定之前應通盤考慮風險因素,根據風險的產生動因,從源頭抑制風險,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具體來說,企業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風險防範:(一)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1)企業通過學習稅收政策,可以准確把握稅收法律政策.既然稅務籌劃方案主要來自稅收法律政策中對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等的不同規定,那麼對相關稅法全面了解就成為稅務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納稅方案的風險,並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稅收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稅務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2)通過稅收政策的學習,可以提高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法律政策變動.成功的稅務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是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這就要求納稅人在准確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精神的同時,時刻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進行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防範(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後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稅務籌劃,政策變化後可能被認定是偷稅);要能夠准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二)提高籌劃人員素質.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是集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的組織策劃活動.稅務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經濟前景預測能力、項目統籌謀劃能力以及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稅務籌劃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方面有賴於個人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賴於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只有納稅人的素質普遍提高了,才能對稅務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實踐也證明,稅務籌劃的普遍程度與一個國家的科教水平關系密切. (三)企業管理層充分重視.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高度重視納稅風險的管理,這不但要體現在制度上,更要體現在領導者管理意識中.由於稅務籌劃具有特殊目的,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面對風險,企業領導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四)保持籌劃方案適度靈活.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的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會不斷地調整或改變,這就要求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必須保持適度的靈活性,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重新審查和評估稅務籌劃方案,適時更新籌劃內容,評價稅務籌劃的風險,採取措施迴避、分散或轉嫁風險,比較風險與收益,使稅務籌劃在動態調整中為企業帶來收益. (五)搞好稅企關系,加強稅企聯系.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進行稅務籌劃.由於稅法規定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區間,加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稅務籌劃人員對此很難准確把握.比如稅務籌劃行為與偷稅行為在理論上的界定是比較清晰的,但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極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或逃稅.這就要求一方面,稅務籌劃者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正確應用財會知識,另一方面,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友好聯系,使稅務籌劃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使稅務籌劃方案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從而避免稅務籌劃風險,取得應有的收益.

㈥ 如何開展稅收風險分析監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以下是建議和意見。

  1. 成立監控中心,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稅收風險分析監控中心,明確組織架構、工作職能、崗位職責和管理機制,指導該局稅收風險分析監控管理工作。監控中心下設貨勞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進出口稅收管理、涉稅分析等5個監控小組,通過組建風險應對團隊,建立起定期例會、定期分析、應對處理、反饋評價、督辦考核等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2. 開展行業調研,制定行業模板。確定商品混凝土、汽車經銷、石油煉化等6個行業作為調研重點,選取了23戶企業進行稅收調研,通過測算有關行業數據,獲取關鍵指標區間值,制定了4個行業的納稅評估模板。運用行業模型和指標體系篩選出有納稅異常的納稅人,將有異常情況的納稅人區分風險等級下達到各分局,降低了稅收風險,提高了納稅人稅收申報的准確性。

  3. 區分風險種類,採取應對措施。將稅收風險區分為「藍、橙、紅」三類,對藍色風險點,主要由稅收管理員採取常規性的管理措施,包括納稅輔導、政策解讀、案頭分析、巡查等,解決政策的理解與執行不到位、漏征漏管、申報不及時等問題。對橙色和紅色風險點,有針對性地調整、安排征管力量,強化監控和管理,使有限的稅務管理資源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

  4. 加強後續管理,建立預防機制。對風險企業和稅收風險點採取科學的應對措施,定期以《納稅風險解除建議書》的形式,輔導企業健全財務核算、規范內部控制。同時,將企業存在的征管風險向管理分局反饋,對不同企業、不同行業提出合理的涉稅指標參考值,指導稅收管理員運用生產要素分析法、增值額評析法、行業指標分析法等加強稅源控管,有效地提高了監控質量。

㈦ 金融行業稅收風險有哪些,金融理財產品有哪些,金融

金融理財產品有哪些
1、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保證收益產品包含兩類產品:保本固定收益產品和保證最低收益產品。保本固定收益產品指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向投資者支付全額本金和固定收益的產品。投資者買這類產品到期獲得固定收益,投資風險全由銀行承擔。但投資者並不是完全無條件地獲得固定收益,監管層規定銀行不能無條件地承諾固定收益,以防銀行高息攬儲。因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合約中規定銀行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條件下擁有提前終止產品的權利,而投資者並不享有。由於固定收益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均由銀行承擔,而投資者主要關注的是產品提前終止風險,而這類風險發生的概率較低。
2、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商業銀行在開展有關理財業務(協助性服務)時可以未經事先獲准而使用信託權利。同時,境外多實行的是利率市場化和浮動匯率政策。因此,商業銀行可向客戶提供的產品種類較多、交叉性較強,理財業務主要側重於咨詢顧問和代客理財服務,分類和性質界定較為簡單。相比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託業務,同時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在這樣的市場環境和經營條件下,商業銀行開發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面臨的約束較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較大。具體的保本浮動收益又分很多種,比如保本信託產品,保本掛鉤股票、商品指數等。其中貸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3、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
隨著理財市場的發展,浮動非保本產品漸漸引人注目,所謂浮動非保本產品,就是那些不保證本金收益率浮動(比保本產品收益率高)的產品,目前市場上基本上有以下幾種:QDII、打新股和基金寶。一般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其中QDII是一項投資制度,設立該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開放資本賬戶,以創造更多外匯需求,使人民幣匯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場化,並鼓勵國內更多企業走出國門,從而減少貿易順差和資本項目盈餘」,直接表現為讓國內投資者直接參與國外的市場,並獲取全球市場收益。

㈧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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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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