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存人行備付金賬戶的利率是多少
金融機構有很多種類不知道你說的是哪類,銀行也是金融機構。
比如國內某銀行(自有資金)在某家金融理財公司做了份倆億的理財產品年收益百分之十,而銀行對外做的理財年收化才百分之四。
Ⅱ 支付機構多少備付金已託管至央行
備付金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身財產,此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然而,為防控風險起見,自2017年初央行建立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目前已歷經一年多時間。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經歷了「從0到1」的跨越。
早在2017年1月,央行發文要求支付機構從4月17日開始將客戶備付金存款按一定比例交存央行,主要是為防止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並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業務本源。
2018年1月末,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款突破千億元,自此,每月增加千億元左右,2018年4月末,這一數據將近5000億元,為4995.04億元,比最初上繳額度增長494%。按照上繳50%比例測算,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總規模為9990.08億元。
來源:人民網
Ⅲ 存款准備金和銀行備付金有什麼區別
存款准備金和銀行備付金的區別主要有:
1、定義不同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銀行備付金,是商業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滿足存款支付,確保資產流動性所做的准備。它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
2、資金來源不同
存款准備金,是由央行提供的借款直接存入該行在央行的賬戶的,央行收取利息。並不是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一部分繳納到央行的。
銀行備付金,由金融機構存放在人民銀行往來戶的存款和庫存現金兩部分構成。
(3)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擴展閱讀:
1、存款准備金的四種職能:
第一,緩沖職能。通過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 動時穩定隔夜利率;
第二,流動資產管理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准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
第三,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
第四,收入或稅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
2、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准備金制度進行改革,其中一項是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並,稱為「准備金存款」帳戶。
3、存款准備金率,是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需將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繳存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達到控制基礎貨幣,從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備付金比率的要求,將原來的存款准備金率和備付金率合二為一。目前,備付金是指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超過存款准備金率的那部分存款,一般稱為超額准備金。
4、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目前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公開市場操作、存款准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匯率政策和窗口指導等。
Ⅳ 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是什麼
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
你在網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在確認收貨前,你支付的貨款,在你收到貨並且做出確認之前,一直放在支付公司的賬上,就是我們常說的「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是這樣解釋的: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Ⅳ 什麼是存放同業和什麼是結算備付金
存放同業和結算備付金,是銀行證券的專用名稱,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基層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人民銀行部分縣級支行發行庫撤銷,會計核算集中到市中心支行。縣域范圍內地方性金融機構為了提現、結算方便,在向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交足法定存款准備金後,將部分備付金存放在轄內其他建有現金業務庫的金融機構,從而出現了存放同業款項形式的備付金賬戶。
Ⅵ 對加強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監管有哪些建議
關於第三方支付現在國家有以下法律法規: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5、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Ⅶ 銀行備付金的簡介
為促使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全面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增強資金清算和支付能力,現就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Ⅷ 中國人民銀行是否已取消對商業銀行的備付金比率的要求什麼時候取消的
是的,已經取消了。
人行的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 銀發〔1995〕163號),現在已經不執行了
Ⅸ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第三條 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本辦法所稱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第四條 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五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雙方協議約定,開展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完整,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備付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實行監督,支付機構應當配合。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備付金銀行賬戶管理
第七條 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總資產不得低於2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000億元。(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並具有與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第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並且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進行歸集、核對與監督的備付金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進行監督的備付金銀行。第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一個境內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備付金協議應當約定支付機構從備付金銀行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戶備付金發生損失時雙方應當承擔的償付責任和相關償付方式。備付金協議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因爭議影響客戶正當權益。第十條 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應當自備付金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備付金協議內容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辦理。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至少一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第十二條 備付金存管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收取和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第十三條 備付金收付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或以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第十四條 備付金匯繳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的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銀行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將備付金匯繳賬戶內的資金全額劃轉至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賬戶。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備付金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當標明支付機構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以前款規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將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備付金收付賬戶內的客戶備付金轉存至支付機構在同一開戶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銀行賬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支付機構通過備付金收付賬戶轉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賬戶。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機構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立備付金銀行賬戶。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書面告知該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並於擬撤銷賬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擬撤銷備付金收付賬戶的,承接賬戶為備付金存管賬戶;擬撤銷備付金匯繳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備付金存管銀行並撤銷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理由、時間安排、變更後的備付金存管銀行以及承接賬戶信息等事項。變更前的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於資金劃轉結清當日,撤銷支付機構在該行開立的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撤銷事項,並根據批復辦理銷戶手續。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當日分別書面告知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起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起2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妥善保管備付金銀行賬戶信息,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每月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日終余額合計數,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余額合計數的50%。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客戶委託的跨行付款業務,以及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頭寸。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備付金存管銀行之外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七條 不同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之間不得辦理客戶備付金的劃轉。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按規定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自有資金賬戶。第二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准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准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風險准備金按照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少於4家(含)時,計提比例為10%。支付機構增加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的,計提比例動態提高。風險准備金的計提與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劃轉至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結轉至自有資金賬戶。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因辦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因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資金賬戶,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自有資金賬戶中確定,且一家支付機構只能確定一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自自有資金賬戶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支付機構擬變更自有資金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原因、變更後的自有資金賬戶、變更時間等事項。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備付金協議約定向備付金銀行提交支付指令,並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備付金銀行應當對支付指令審核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支付機構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備付金銀行有權拒絕執行支付機構未按約定發送的支付指令。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機制,逐日核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信息,並保存核對記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實施非現場監管以及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相關交易、會計處理和檔案資料,要求支付機構對其客戶備付金等相關項目進行外部專項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核對校驗制度,組織建設相關系統。第三十六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放比例、風險准備金計提比例。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賬戶中存放客戶備付金以外資金的,可以在計算前款規定的比例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扣減。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支付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調整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比例:(一)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被備付金銀行實時監測;(二)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能夠逐日逐筆核對客戶備付金交易明細;(三)支付機構能通過備付金銀行為客戶提供備付金信息查詢 ;(四)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規范、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夠主動配合備付金銀行監督、備付金銀行對其業務合規性評價較高。第三十九條 備付金銀行應當與支付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核對賬務,發現客戶備付金異常的,應當立即督促支付機構糾正,並立即報告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銀行法人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第四十條 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備付金銀行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各類信息、材料時,還應當抄送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四十一條 備付金銀行應當於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上年度與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專項報告,包括備付金存放、歸集、使用、年終余額以及對支付機構業務合規性評價等內容。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或備付金銀行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