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債權轉讓應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2. 什麼是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3. 關於理財公司債權轉讓合同
理財為什麼簽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中是哪些合同方?什麼內容?
4. 我們公司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買的債權轉讓合法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5. 有個金融公司,把有汽車抵押的債權轉讓給我。當然汽車也給我。這種債權轉讓合法嗎。另外這個債權在轉給我
一般來說,抵押車轉讓過來只是付了要那台車的錢就行了,其他的都不用理
6. 此金融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第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這種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就應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構成違約。 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即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 就本案而言,首先,銀行與丙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符合債權轉讓的基本要求。銀行轉讓的債權是以合法有效的貸款合同為前提的,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的合意,銀行在轉讓債權後履行了通知甲、乙公司的義務。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銀行按約履行了貸款義務後,即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債權人,其享有的債權內容為請求甲公司給付貸款本金、利息及要求甲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等次合同請求權,該債權當屬於普通的金錢之債,對於該債權法律並未禁止其轉讓,且本案中的甲、乙兩公司對丙公司承擔的給付義務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符合轉讓雙方的利益。 其次,該轉讓的債權亦不符合合同法對其規定的限制條件。第一,貸款合同中沒有對當事人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作出特別約定,不屬於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二,法律亦未對該債權作出禁止其轉讓的規定,或者規定必須由國家批准才生效,不屬於依法律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三,該債權在轉讓後,並未使得貸款合同發生根本變化,借款人只需按貸款合同條件給付貸款、利息或者在發生違約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保證人也只需按原保證條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加重當事人的負擔,亦沒有違背當事人在訂立貸款合同的目的;貸款合同中亦沒有設定銀行不得轉讓債權的義務;該債權屬於合同主權利,可以單獨轉讓,並且銀行對乙公司享有的擔保債權亦隨主債權一同轉讓給丙公司。綜上,同樣不屬於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壯文中認為協議無效所持的第一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是將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與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作了混淆。法律規定必須由經過批準的,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才能作為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這是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對該類合同主體上的要求,而非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金融機構按約發放了貸款,這時在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實際上便形成了單純的債之關系,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借款人作為債務人,債之內容為借款人負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並在不履行前述義務的情況下負違約責任。這與一般的合同債權並無二致。債權轉讓後,受讓方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都不屬於是在經營貸款業務,而僅僅是在實現債權。國家沒有必要對上述行為進行限制。反之,壯文中所述的該項理由恐怕也與我國當前存在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情況相悖。按壯文所述理由,受讓金融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並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資格,其與銀行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那麼就與當前的司法實踐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