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問題
您好,向您介紹一下工行的個人經營貸款、單位固定資產貸款和單位流動資金貸款,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個人經營貸款: 個人經營貸款是我行向個人(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其合法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周轉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目前僅限於受理有經營實體自然人的個人經營貸款申請。 一、貸款用途 個人經營貸款的用途僅限於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資金周轉需求,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以及用於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 二、貸款條件 1、年齡在18(含)-60周歲(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具有經營實體,在我行取得A級(含)以上的個人資信等級(目前暫不執行); 3、借款人及其經營實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無任何違約記錄;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質押和抵押擔保; 6、在其經營領域有一年以上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從業記錄,經營期限原則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我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8、經營情況良好,現金流量穩定; 9、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良好的經營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擁有的經營實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我行無融資; 11、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提供資料 1、申請人填寫的個人貸款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居住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3、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4、貸款用途證明(如購貨合同等)。 5、採取質押擔保的,應提交質押憑證,以第三人權利質押的還需提供出質人身份證明、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採取抵押擔保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評估報告、房產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的,還須提供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6、經營實體同意承擔連帶擔保的證明文件。 7、經營實體的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或合夥經營協議及驗資報告、出資協議。 8、我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貸款期限 一般為1年(含),最長不超過3年。 五、貸款擔保 1、個人經營貸款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限於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還須經營實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採用質押擔保的,質物范圍應執行總行關於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3、採用抵押擔保的,抵押物須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個人住房或個人商用房。抵押物必須產權明晰、價值足額、易於變現且擁有完全產權。禁止以大型商場的分割銷售攤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產權糾紛、不易變現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作抵押。抵押物價值的確定,應由我行認可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對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申請個人經營貸款的,借款人須向我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抵押物財產保險,並明確第一受益人為我行。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中國工商銀行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本外幣貸款。 一、貸款品種 1、一般項目貸款:客戶因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產生資金需求而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的本外幣貸款,按照貸款的不同用途,可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技術改造貸款:是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科技開發貸款:是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而發放的貸款。 4)商業網點貸款:是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並購貸款: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鑒於該項貸款的特殊性,中國工商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辦法規范該類貸款的審批及管理,具體情況可向中國工商銀行縣支行以上機構咨詢。 3、臨時周轉貸款:對中國工商銀行已承諾貸款客戶,在項目建設中采購設備或建築材料,因計劃安排資金暫時不能到位所發放的墊付性短期貸款。 4、外匯轉貸款: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貸款人)向我國借款人提供並由國內銀行轉貸的貸款。該類貸款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期限較長。該類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均由貸款人決定,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為無息),期限較長(一般在10-40年間,並含有2-15年寬限期)。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借款申請書。 2) 借款人(出資人)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原件及隨審計報告附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及其報表附註。 3)借款人現有負債清單及信用狀況。 4)有權部門對項目立項的批復,項目可研報告、環保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權威部門論證結論。 5)市場供求、產品價格、行業狀況分析資料。 6)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7)項目建設進度表,資金使用計劃。 8) 貸款償還方式及計劃,借款人在項目建設期及貸款償還期內現金流量預測材料。 9) 貸款擔保意向或承諾,擔保人營業執照、財務報表、或有負債狀況,抵押(質押)物的情況說明。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卡)、借款申請書。 10) 同級別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 一、種類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 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一年(不含三個月,含一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 3.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2、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銀行的信貸制度,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生產、經營。 3、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符合中國工商銀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地,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5、在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的代理機構開立了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並領有當地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經營情況正常,資金運轉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註:申請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等級標准評定為A級以上的企業; 2、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資產負債率低於70%; 3、產品有市場,近三年產銷率在95%以上;生產經營有效益,近三年不虧損;信譽好,不拖欠利息,貸款能按期歸還; 4、不擠占挪用流動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銀行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若為新開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先與中國工商銀行建立信貸關系。)一般情況下,銀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資料有: 1、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2、經會計(審計)部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企業資金運用情況。 4、抵押、質押物清單,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 5、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6、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7、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由於各地區業務差異,具體情況建議您再向當地95588確認一下,謝謝!:)
⑵ 國際金融組織的幾個問題!!!急求答案啊啊!!小弟感激不禁盡~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國際清算銀行
會員費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是聯合國系統專門為促進國際貨幣與金融合作而建立的、由主權國家自願參加的多邊合作組織。根據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希爾州布雷頓森林鎮召開的聯合國貨幣與金融大會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以下簡稱「《基金組織協定》」)於1945年底成立。現有成員國185個(2007年),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二)成員國和組織結構
1、成員國
根據基金組織協定第二條的規定,基金組織的成員必須是主權國家。2007年基金組織的185個成員國包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
2、份額和投票權
每個成員國在加入基金組織時都要認繳一定數額的資金,稱為「份額」(quota)。份額是基金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它決定了成員國投票權的大小、成員國可從基金組織獲得的貸款的最高限額,以及一國可獲得特別提款權分配的大小。
時任基金組織總裁拉托在「中期戰略」框架下提出了「分兩步走」的份額改革方案: 第一步是在2006年9月新加坡年會上就特別增資方案達成共識,對中國、韓國、墨西哥和土耳其四個份額嚴重低估的國家進行特別增資;第二步是修改份額計算公式、增加基本投票權等更深層次的改革,計劃兩年內完成。基金組織理事會在新加坡年會上通過了對中國、韓國、墨西哥和土耳其四國的增資方案(2)。
按基金組織規定,每一成員國有250票基本投票權,然後按其份額每10萬特別提款權份額增加一票。長期以來,美國的投票權一直最多,2007年3月底美國的投票權占總投票權數的16.83%,是基金組織中唯一對重大問題有單國否決權的國家。基金組織的主要政策和業務決定都需要多數票通過,有些重大問題需達到規定的多數票方可通過,比如份額的調整和特別提款權的分配需經理事會85%的多數票才能通過。
基金組織的基本職能
當前,基金組織的基本職能包括對成員國和全球經濟的監督及維護、向成員國提供援助、消除貧困、監督匯兌安排以及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建設等。
1、加強各項監督工作,促進各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
(1)國別監督
(2)地區監督
(3)全球監督
2、向成員國提供援助
(1)備用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
(2)中期貸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
(3)減貧與增長貸款(Poverty Rection and Growth Facility)
(4)補充儲備貸款(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
(5)補償性融資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6)緊急援助貸款(Emergency Assistance Facility)
3、減貧與減債
4、對匯兌安排的監督和管理
5、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建設
世界銀行集團的組成機構
IBRD 國際復興開放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向中等收入國家和借貸信用好的較貧困的國家提供貸款和發展援助。其投票權與成員國的認繳股份額掛鉤,而認繳股份額則根據每個成員國的相對經濟實力確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債作為其主要資金來源。
IDA 國際開發協會
國際開發協會在世界銀行履行其減貧使命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國際開發協會的援助對象是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向他們提供無息貸款和其他服務。國際開發協會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較富裕的成員國,也包括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捐款。
IFC 國際金融公司
國際金融公司通過為私營部門提供投資資金,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援助和咨詢服務,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公司聯合私人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的商業性企業提供貸款和股本融資。
MIGA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通過向外國投資者提供非商業性風險擔保,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外國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協助政府傳播有關投資機會的信息。
ICSID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解決投資爭端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章程的規定,春有權進行下列業務活動:
⑴既可為自己,又可為中央爭銀行購買、出售、交換和儲存黃金;
⑵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提供貸款和接受他們的貸款;
⑶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辦理和重辦其票,收買或出售期票以及其他優等短期債券;
⑷既可靠自己,也可以靠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收受展品出售外匯和有價證券(股票除外);
⑸接受各成員國中央銀選擇往來資金和存款;
⑹作為被委託人接受政府的存款或根據董事會的決議,接受其他資金銷售量 不得發行提示付款銀行券、承競匯票、為各國政府提供貸款(購買國家公債例外);
⑺對任何一個企業有監督權;
⑻有由於低償還銀行的債務而歸於銀行的一不動產沒有一更合適的價格被變賣之前,掌管這些不動產。
國際中心通過調停或仲裁的方式協助
⑶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外國政府金融機構貸款擔保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⑷ 擔保問題
個人理解的話
擔保的話 如果不是很相信的人 一般都不要擔保
這樣的話 你老公是擔保人 那個人償還不清不了錢
你老公就要償還的 因為他是擔保人啊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2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編輯本段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⑸ 法律規定不能為保證人的是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情形有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第九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第十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第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5)外國政府金融機構貸款擔保糾紛擴展閱讀: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