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據貼現的會計分錄
1、貼現利息=10000*7.2%/360*109=218
貼現凈額=10000-218=9782
2、借:銀行存款 9782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218
貸:應收票據 10000
3、借:應收賬款 1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短期借款 4000
2.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收到客戶給我們的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賬務處理
1、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應根據承兌匯票復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票據-XX公司(出票人)
貸:應收賬款/預收賬款-XX公司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應根據貼現憑證及承兌匯票復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
貸:應收票據-XX公司(出票人)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收款應根據銀行的收款回單及承兌匯票復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貸:應收票據-XX公司(出票人)
貼現息計算:
①不帶息票據的到期值=應收票據的面值;
②帶息票據的到期值=應收票據面值×(1+票據年利率×票據到期天數/360);
③貼現所用的利率稱為貼現率,它不一定等於市場利率,但是總高於票據利息率。
票據有不帶利息的,也有些是帶利息的。因此,票據的貼現也分為無息票據貼現和有息票據貼現。
無息票據貼現適用以下公式:
貼現天數=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天數,異地貼現還要加上3天。
貼現息=票面金額×(貼現天數÷360)×貼現率(此處說的貼現率指的是年利率)
貼現凈額=票面金額-貼現息
3. 如何對貼現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利息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本文就該業務作簡要說明。
一、貼現不屬於票據買賣,貼現日為付息日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銀行實際支付的貼現金額為匯票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貼現金額=匯票票面金額-貼現利息,其中,貼現利息=票據面額*年貼現率*未到期天數/360天
貼現表面形式是票據的買賣,但實質上是信用業務,即銀行通過貼現間接貸款給票據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銀行在貼現日一次性收取貸款利息,因此,貼現日為按合同約定貼現人(票據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應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利息應按貸款服務計繳增值稅,稅率為6%。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貼現日屬於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貼現息,應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不能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收入分期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應就收取的貼現息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貼現人支付的貼現息,屬於購入貸款服務,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後,根據《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五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利息收入計繳增值稅,而不是在貼現日一次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向貼現人開具發票,但在貼現日商業銀行無法預計其持有票據的時間,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將該票據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業務,在貼現日無法確定銷售額,從而無法向貼現人開具發票。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息應在貼現日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賬務處理
(一)應設置的主要會計科目
為核算金融企業票據貼現業務,一般需設置「貼現」「票據融資」「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遞延收益」「遞延支出」等科目。
「貼現」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票據的客戶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為客戶辦理貼現時,借記本科目;貼現到期,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期末貼現貸款實際金額。本科目按性質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轉貼現、再貼現業務,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科目核算。「票據融資」科目核算金融企業以客戶貼入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或向其他金融企業辦理回購式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
辦理再貼現或轉貼現時,貸記本科目;再貼現或轉貼現到期時,借記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期末回購式票據融資金額。本科目應按再貼現或轉貼現進行明細核算。
「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取得的應在本期和以後各期內分別計入損益的各項收益,如貼現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等。發生各項遞延收益時,借記「活期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分期計入損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期末未實現遞延收益金額。本科目可按「未實現貼現收益」「未實現轉貼現收益」「其他」等設置明細科目。
「遞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取得的應在本期和以後各期內分別計入損益的各項支出,如轉貼現利息支出等。發生各項遞延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分期計入損益時,借記「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確認遞延支出金額。本科目可按「未確認轉貼現支出」「未確認再貼現支出」「其他」等設置明細科目。
(二)商業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的賬務處理,應根據貼現時點,作不同的賬務處理。
1.2018年1月1日前
辦理貼現:
借:貼現資產——面值
貸:吸收存款等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期確認利息收入(註:該收入為不含稅收入):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
票據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票據向其他銀行轉貼現: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業銀行在納稅年度終了時,「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有科目余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該余額應全額做納稅調增。在以後年度,會計上就該票據確認的貼現利息收入,應做納稅調減。
2.2018年1月1日以後
辦理貼現:
借:貼現資產——面值
貸:吸收存款等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按期確認利息收入: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票據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票據向其他銀行轉貼現: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商業銀行在納稅年度終了時,「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有科目余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將該余額作價稅分離,按」余額/(1+6%)」做納稅調增。在以後年度,會計上就該票據確認的貼現利息收入,應做納稅調減。
4. 向非金融機構貼現利息沒有正規票據怎麼入賬
不從銀行走沒關系的,你想把資金轉到哪個帳戶都可以的,貼現的公司會給你想出辦法
5. 編制關於貼現票據的會計分錄
一、承兌匯票到期價值=100000+100000*6%/360*90=101500元
貼現期:從2009.7.15至2009.9.3共計16+31+3=50天
貼現息:101500*9%/360*50=1268.75元
貼現凈額:101500-1268.75=100231.25元
二、借:銀行存款100231.25
財務費用1268.75
貸:應收票據——甲公司101500
三、借:應收票據——甲公司1015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101500
四、貼現票據具有如下特點:
(一)體現了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特點。銀行針對票據進行貼現是商業信用向銀行信用的進一步轉化,將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有利於銀行信用在信用領域的主導作用。
(二)體現了結算與信貸相結合的特點。票據作為一種信用工具,到期憑票付款,但從票款清算角度看,它又是一種結算工具。票據貼現,從票據行為來講,是票據轉讓;從銀行業務來講,是銀行的授信業務,屬於信貸范疇。
五、貼現票據到期後,由貼現銀行直接向承兌人(付款人)結算收回票款;體現了結算與信貸相結合的特點。這一特點把直接對借款人的貸款轉變為間接向票據承兌人的資金融通,把結算工具與信用工具兩者密切結合起來,拓寬了銀行結算和信貸的職能作用。
(5)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行的商業匯票的結算辦法中,對貼現票據作了如下規定:
(一)貼現對象
關於貼現的對象,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匯票辦法》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
這個規定從原則上規定了貼現對象,即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都可申請辦理貼現,並且只能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辦理,之所以作如此限制,就在於如未開戶的銀行為其辦理貼現,一旦發生退票,持票人不便迫索票款。
(二)貼現期限
《商業匯票辦法》對貼現期限規定為: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
(三)貼現利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1、貼現利率。《辦法》規定:貼現利率按現有同當信用貸款利率下浮3%執行。掌握略低於信用貸款相應利率,是考慮到貼現先收利息的復利因素。
2、貼現利息。貼現利息按實際貼現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是:貼現利息 = 貼現票據票面金額 * 實際貼現天數(貼現日至匯票到期的前一日) * (月貼現率30)
3、實付貼現金額。《辦法》規定: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其計算公式是:實付貼現金額 = 匯票金額 - 貼現利息
(四)貼現到期的處理
《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承兌入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銀行應從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收取票款。
6.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7.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財務上可以依收據來進行賬務處理。
但企業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
8. 貼現的賬務處理如何做
借:銀行存款
應付利息
貸:短期票據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貼現的利率: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上浮,貼現的利率是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現行的貸款利率。
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利息是匯票的收款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票款向貼現銀行支付的利息,計算方式是:貼現利息=貼現金額x貼現率x貼現期限
9. 銀行承兌匯票在非銀行渠道進行貼現後,貼現費用如何進行會計分錄處理
貼現費用是白條,不能入賬的,只能走小金庫。也就是把小金庫的錢填滿票面金額。
像承兌匯票這種對華爾街來說玩剩下的金融衍生品,人行還不取締,就是個悲劇。
也可以說是人行縱容企業私設小金庫,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