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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06 03:42:20

1. 農村信用聯合社屬於銀行金融機構

自從1996年國家把信用社從農行中分離出去後,信用社已辦成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並逐漸整頓合並組建農村合作銀行,2003年4月8日我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正式掛牌成立。今後將變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兩大類。

2. 農村信用社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嗎

農村信用社屬於金融機構的單位,不屬於事業單位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2)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

3. 農信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並先後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地方性銀行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4. 省級農村信用社聯社是否有作為

本輪農村信用社(下稱農信社)的改革始於2003年八省市的試點,2004年則全面鋪開到除西藏之外的全部省市自治區。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政府負責。為此,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新政策設計了一個省政府授權管理農信社——農信社省聯社(下稱省聯社)的重要角色,對此,本文擬就其設計缺陷和後果做一點分析。 對省聯社角色的定位體現於《關於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下稱48號文)和《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下稱14號文)兩個文件。從中不難看出其矛盾和缺陷,據此完全可以得出結論:省聯社既是一個市場主體性質的金融機構,又是一個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甚至可以更進一步說,省聯社既不是金融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道理更簡單,就前者來說,因為它不經營具體的金融業務;就後者來說,它既不在政府序列不是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就極大地造成了省聯社法律地位的模糊和法律角色的混同。 此時,省聯社設計上的缺陷是顯見的。 其一,不符合主體法律角色的單一性原則。在某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中,特定主體的法律角色和地位必須是單一的,法律既不認同主體角色的模糊,也不認同主體角色的混同,是騾子就是騾子,是馬就是馬,不能同時既是騾子又是馬,也不能同時既不是騾子又不是馬(其他)。省聯社目前的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就賦予了它在同一游戲中同時充當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角色,實際上就賦予了省聯社既是騾子又是馬的怪物角色。 其二、不符合現代行政原則。現代行政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部或異體監督和約束的原則。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和約束必須來自於這一主體外部的另一主體,而不是來自於主體自身。監督本身是兩個不同主體之間的行為(發生於主體自身內部的約束行為屬於道德的范疇)。而對農信社的監督和約束則來自於它自身。根據14號文規定,省聯社是農信社地市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出資入股組成的。省聯社的這種制度安排造成了管理關系的混亂和管理順序的顛倒,不但達不到目的,客觀上可能適得其反甚至造成為虎作倀的結果。 二是法制原則,即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法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職責)法定和行政機關的權力運作程序法定。從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法定來講,省聯社定位是一個地方性金融機構,是一個企業,不是政府序列內的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且,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省人民政府無權也不能將行政管理權授權委託一個企業代為行使。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省聯社都不具備作為一個行政主體的資格。由於連主體資格都不具備,那麼建立在主體資格基礎上的權力(職責)和程序則更是無從談起。 其三、不符合可操作性原則。任何一項制度設計,必須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就無法實施,硬性操作則必然造成現實與政策的背離。農信社目前的這種制度安排,導致政府和社員(股東)的矛盾十分深刻,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矛盾。14號文規定省聯社由社員(股東)「自願入股組成」。我們知道,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逐利原則。出資人(股東)出資設立企業的目的是逐利,追求最大的投資回報。省聯社既是由社員(股東)出資入股設立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金融機構,同樣也必須堅持逐利原則。可是14號文同時又規定省聯社不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換言之,省聯社雖是企業,但它只管理不經營,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它的逐利目的?其利潤從何而來?如果省聯社沒有利潤、沒有投資回報,社員(股東)憑什麼要對它投資?二是人事矛盾。14號文規定,省聯社的人事都由社員(股東)通過社員大會或理事會直接或間接產生,在這種情況下,省政府有什麼手段和措施制約省聯社的管理層以確保政府的管理目標得以有效實施和貫徹?沒有。這兩個矛盾是無法調和的,這樣必然導致行政權力的強行介入,自願入股變成指令入股,選舉產生變成組織任命。這也是目前一些已經完成改革的地方的現實和正在改革的地方的必然結果。於是,政策規定和現實操作完全背離了。 省聯社由於設計上存在缺陷,依照設計運作將會帶來嚴重後果。首先是嚴重損害股東和社員的權益。一是損害股東和社員的投資收益權。由於省聯社沒有利潤來源,不能回報股東和社員,另一方面,作為投資,股東和社員又不能退股,實際上就構成了省聯社對股東和社員財產的侵佔,造成了股東和社員財產事實上的損失。省聯社的股本由於沒有相應的利潤回報,實際上變成了省聯社的管理成本和費用支出。一個由省政府授權行使管理職責的機構由社員和股東來承擔管理成本和費用,這不符合公平原則。二是損害社員和股東的人事選舉權。由於行政權力對省聯社人事管理介入的不可避免,勢必造成對股東和社員人事選舉權的直接和間接剝奪。三是損害股東和社員的經營管理權。由於人事權的喪失,造成對高管制約措施的無法落實,必然導致經營管理權的相應喪失。 其次是嚴重影響省聯社的規范運作。因為身份的兩重性和臉孔的雙面化,使得它在面對不同的對象時,會不自覺地根據自己利益要求而選擇不同的身份和面孔加以表露。當面對政府的行政監管時,它會以企業、以地方金融機構的身份和面孔出現,強調自己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自我約束,要求政府放鬆甚至不要監管。當面對農信社時,它會以省政府的授權管理機構的身份和面孔出現,強調代政府行使監管職責、強化監管、防範金融風險,要求農信社絕對服從。這種情況下,最容易造成省聯社以自我利益為中心,在監管上的越位、缺位和錯位,並最終成為一個自利化的組織。 基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省聯社的這種制度安排是一種失誤。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監管職責由政府部門行使。省政府有關對農信社的監管職責由政府內行使地方金融證券監督管理的機構履行,監管成本和經費支出納入政府公共預算由財政承擔。象湖南省本已有一個地方金融證券管理辦公室,其職責本就包涵這一塊,再設一個省聯社更沒必要。 明確監管重點。政府對農信社的監管重點應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經營的合法性;二是督促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並確保高級管理人員嚴格按章程和國家規定在公開公正公平前提下產生;三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5. 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簡稱信用社。是指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基本的經營目標是以簡便的手續和較低的利率,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的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免遭高利貸盤剝。
信用社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屬於地方服務地方的,在我國統一稱作「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有點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意思,主要負責辦理國家糧棉油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貸款和收購貸款,不以盈利為目的(從理論上也就這么一說,存貸款的任務還是很大的,和普通銀行是一樣的)
農村信用社是分級別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發展到合作銀行和商業銀行這一水平就可以稱作「銀行」了)。
打了這么多字才看到你原來是不給分的。

6. 農村信用社是國家的嗎

不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6)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農村合作信用社最重要的作用,是把農民長期閑置、極度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然後投入到農村的公共建設與私人投資(比如中小型農場與鄉鎮企業),而不應該是投入到工業化與城市化中。鑒於中國農業散、小、弱的局面,這種農村合作信用社的存在理論上是有利於集約經營和產業整合的。

但是農民一方面由於收入低信用額度低,貸不到款,另一方面農民也不願承擔風險用貸款來擴大經營規模和改進經營情況,因此農村合作社這些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更多意義上只是一個存錢小豬。

7. 農信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並先後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地方性銀行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8. 農村信用社屬於什麼型金融機構

A存款型金融機構

9. 農行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農村信用社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簡稱,是農村根據自願原則組織起來的集體合作金融機構。

特點為:由農民投資入股,資金優先服務於入股社員的貸款需求。

農村信用社的運作特點和管理體制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在資金實力方面卻遠遠弱勢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另外: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10. 農村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非常急,急,急

農村信用社最初是由社員入股組建而成的,有很強的地域性,後經幾次增資擴股與法人結構治理,信用社由原來的聯社、信用社兩級法人的模式,逐步改造成縣聯社一級法人模式,達到銀監會相關條件的聯社分別組建了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有的是國有獨資:如幾個大國有商業銀行。有的是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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