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⑵ 房地產甲方職務有哪些
我不知道您要的職務是指甲方誰的職務,概念有點大,以下是房地產開發報建的流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目錄
第一章:項目決策階段
第二章:前期准備階段
一、獲取土地使用權
二、征地拆遷,申辦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規劃設計
四、建設項目報建登記,申請招標,辦理招標投標手續,確定勘察
五、申辦《施工許可證》
六、招標
第三章:工程建設階段
1、施工用水電及通訊線路接通,保證施工需要
2、施工場地平整,達到施工條件
3、施工通道疏通,滿足施工運輸條件
4、施工圖紙及施工資料准備
5、施工材料和施工設備的准備
6、臨時用地或臨時佔道手續辦理
7、施工許可批文及辦理開工手續
8、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進行現場交驗
9、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
10、編制工程進度計劃
11、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協調
第四章:項目銷售階段
一、申辦《銷售許可證》
二、商品房銷售及按揭辦理
三、申請竣工驗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四、申辦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五、進行權屬登記,取得《商品房權屬證明書》
六、物業移交
第五章:交付使用階段
從開發、建設、經營、管理的程序上講,房地產開發一般可分為五個階段,即可行性研究和項目決策階段、建設前期准備階段、建設階段、銷售階段和交付使用階段。
第一章: 項目決策階段
產開發項目經董事會(企業主)批准初步立項後,轉由企業戰略發展研究中心(策劃部)進行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可行性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實現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減少或避免投資決策的失誤,提高項目開發建設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概況;
(2)開發項目用地的現場調查及動遷安置;
(3)市場分析和建設規模的確定;
(4)規劃設計影響和環境保護;
(5)資源供給及資本運作方案;
(6)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
(7)項目開發模式、組織機構、崗位需求、管理費用的研究;
(8)開發建設節點計劃;
(9)項目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
(10)結論及建議。
2、可行性研究成員知識組成:經濟師、市場分析專家、房地產專家、建築工程專家、財會師及律師。
3、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階段
1)投資機會研究。該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投資項目主要是土地進行初步摸底和意向性談判,並對投資項目或投資方向提出建議,即在一定的地區和部門內,以自然資源和市場的調查預測為基礎,尋找最有利的投資機會。投資機會研究相當粗略,主要依靠籠統的估計而不是依靠詳細的分析。如果機會研究認為可行的,就可以進行下一階段的工作。
2)初步可行性研究,亦稱「預可行性研究」。在機會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項目建設的可能性與潛在效益進行論證分析。
3)詳細可行性研究,即通常所說的可行性研究。詳細可行性研究是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基礎,是在分析項目在技術上、財務上、經濟上的可行性後作出投資與否決策的關鍵步驟。
4、可行性研究按5個步驟進行:
(1)項目公司接受委託或集團公司董事會立項;
(2)調查研究;
(3)方案選擇與優化;
(4)財務評價和經濟評價;
(5)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5、集團公司董事會通過,批准正式立項,項目進入前期開發階段。
第二章:前期准備階段
一、 獲取土地使用權。
開發商獲取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
1)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
2)舊城改造取得中標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
3)轉讓取得;
4)出讓方式取得(招標、拍賣、協議出讓三種方式);
5)聯合開發並報有關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後取得;
6)通過司法裁決取得;
7)通過兼並、收購等股權重組方式取得。
開發商獲取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方式:
出讓方式是指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代表以什麼形式或程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事宜的這樣一種出讓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不僅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要明確投標的效力及招標人在招標期限內應負的責任等。
拍賣又稱競投,有些地方也叫「拍讓」。它是指由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依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建設用地凡屬於營利性的商品房開發、旅遊、商業、娛樂等用途的,必須通過市土地交易中心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成交確認書》,然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到建管處辦理建築方案報建手續,至地籍處辦理土地證登記手續。
屬協議出讓的,辦理土地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轉讓批文;
2)開發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地產開發資質;
3)屬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書》;屬存量用地的,應提供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權源資料。
4)1:2000地形圖2份;
5)加蓋了「權屬已審核」的宗地圖、地籍圖各3份
6)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7)土地登記申請書;
8)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證明和身份證明;
9)土地登記委託書。
送土地主管部門。
(1)土地使用權出讓
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和報批工作,遠郊區、縣房地局負責辦理不足10畝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劃撥土地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和報批工作。
(2)土地使用權劃撥
房地局負責辦理10畝以上(含10畝)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劃撥手續。區、縣房地局負責辦理10畝以下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劃撥手續。
(3)徵用土地
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由政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徵用耕地3畝以上100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2000畝以下,由人民政府批准。
徵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4)地價評估
市房地局負責城近郊區、縣土地出讓和轉讓劃撥土地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地價評估工作及評估報告的審查、地價審核和報批工作招標受讓土地使用權申請程序。
(1) 用地者見到招標公告後到指定地點索取招標文件。
(2) 用地者到市或區、縣房地局或其它部門了解情況,進行咨詢,並到出讓地塊實地勘察,搜集資料。
(3) 用地者進行投資分析。
(4) 到指定地點辦理投資登記,提交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明、銀行資信證明,並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5) 用地者填寫投標書送達指定方進行投標。
(6) 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與市或區、縣房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合同的規定支付總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
(7) 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餘款。付清40%地價款後向市或區、縣房地局申領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付清全部地價後向市或區、縣房地局申請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
拍賣受讓土地使用權申請程序:
(1) 用地者見到拍賣公告到指定地點索取拍賣文件。
(2) 用地者到市或區、縣房地局或其它部門了解情況,進行咨詢,並到出讓地塊實地勘察,搜集資料。
(3) 用地者進行投資分析。
(4) 到指定地點辦理競投登記,提交企業工商執照、法人資格證明、銀行資信證明,並按規定繳納競投保證金。
(5) 用地者到指定地點領取競叫牌。
(6) 用地者在規定時間、指定地點到拍賣現場參加競投。
(7)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與市或區、縣房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總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
(8)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餘款。付清40%地價款後向市或區、縣房地局申領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付清全部地價款向市或區、縣房地局申領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
屬經營性開發用地的,開發商通過招標、掛牌、競買或協議出讓程序取得《成交確認書》。憑此書辦理土地出讓或劃撥手續,進行土地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 征地拆遷,申辦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是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原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部分進行拆除重建,使城市的整體功能得到改善和提高。
1、拆遷方式:
1)政府組織拆遷:主要指通過批租、舊城改造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涉及拆遷。
2)拆遷人自行拆遷:這是大型房地產公司常用模式,但要申請拆遷許可證。
3)拆遷人委託拆遷:適用開發商缺乏拆遷經驗時委託專門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單位進行。
2、拆遷的主要內容包括:
(1)房屋拆建,如危舊房改造;
(2)城市功能、用地布局和空間結構的調整,如居住區、商業區、車站、生活服務設施等公共建築的建設和改造;
(3)環境治理,如擴展綠地、治理污染工程等。因此,城市房屋拆遷是伴隨著城市建設項目進行的,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舊城改造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處於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
3、申辦拆遷許可證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1)填寫《城市房屋拆遷申請表》一式五份;
2)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劃撥決定書)
5)拆遷代辦單位和評估機構資料。
6)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拆遷紅線范圍內房屋面積、戶數、性質、用途等基本情況;拆遷方式;拆遷期限;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拆遷補償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7)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根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住宅為7元/平方米,非住宅為3元/平方米),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開發商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即可組織拆遷,並與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安置補償共有三種方式,一是貨幣安置,二是現房安置,三是就地或異地還建。拆遷完畢後,申請拆遷驗收,取得《房屋拆遷驗收合格證》。
三、 規劃設計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建築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審定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已開發使用的城鎮國有土地范圍,項目規劃申報的基本步驟是:
(1)在項目建議書報批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之前,開發商要向規劃局申報規劃要點,規劃管理部門應在要點通知書中對批復時的參考依據;
(2)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後,開發商應向規劃局申報項目選址、定點,即向申請單位下發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對項目用地的位置、面積、范圍等提供較詳細的意見,並須同時下達規劃設計條件;
(3)規劃設計條件,是項目選址後,由建設單位申請,規劃部門下達的委託設計機構進行規劃方案設計的依據性文件。開發商在完成方案設計後,須向規劃部門提出審定申請;
(4)通過審定的設計方案,是編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的依據,也是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5)開發商依據審定的設計方案通知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並在規劃主管部門征詢土地及拆遷部門有關用地及拆遷安置的意見後,應向規劃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證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備文件;
(6)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在項目列入年度正式計劃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之前,需進行的驗證工程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的最後法定程序,該證申辦開工的必備文件。
進行營利性的房地產開發,必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用地一級市場取得方式有兩種:即出讓和劃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通過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臨時證件是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劃撥決定書。
1、申辦項目選址定點,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附件:規劃設計(土地使用)條件
1)建設項目選址申請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策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各級規劃,按照國家《城市規劃法》、《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等,考慮建設項目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規劃方面的初審意見和選址意見。此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並徵求項目所涉及到的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初審意見及其選址提出復審意見,對於同意的項目報政府審批後,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2)申辦建設用地規劃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基本是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總體布局,決定建設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滿足建設項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經濟、合理地使用土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用地進行統一的規劃管理,實行嚴格的規劃控制是實施城市規劃的基本保證。
3)委託設計單位設計,送審設計方案。
申報規劃要點:
規劃要點是計劃立項或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規劃基本依據。計劃部門可以要求開發單位初始規劃部門對於開發項目的意見,再行決定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當建設單位完成計劃報批手續之後,應到規劃部門申報選址定點,以獲取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申報選址定點。辦理上述「一書一證」時,需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1)建設用地申請;
2)房地產開發單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
4) 1:2000地形圖。
開發商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即可同步到a/建管處辦理規劃方案報建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b/到耕保處辦理土地徵用、轉用手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到土地利用處辦理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c/到地籍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拆遷處辦理《拆遷許可證》;
2、持規劃方案和建築方案圖紙到建管處申請建築方案報建,取得建築核位紅線圖和施工圖。建築方案報建分兩階段。
1)規劃方案審批階段,取得《規劃建築方案批准意見書》。在此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為:a\1:2000地形圖1份;b\1:500地形圖1份(附道路紅線及光碟); c\建設項目規劃建築方案圖紙1套及光碟(大型項目需提供2-3個不同設計單位的規劃方案及光碟);d\「一書一證」及其附件(規劃設計使用條件和規劃用地范圍線)。
2)施工圖核准階段,取得建築核位紅線圖5份和施工圖3份。在此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為:a\土地證復印件或宗地圖或《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b\公安、消防、審圖辦、人防、供水、供電、城管、交管、通信管線、抗震、環衛、燃氣、園林、等部門審查意見或回執;c\施工圖3份及光碟。
3、申辦建設工程紅線定位與驗線,取得建築核位紅線圖。紅線定位包括建築紅線定位和市政紅線定位。其流程是先紅線定位,再驗線。紅線定位工作完成後,當建築物施工至正負零或市政管線埋設溝槽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申請紅線驗線。辦理紅線定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原件:
1)建築紅線:審批手續齊全的紅線圖、建築施工圖,以及建築紅線放線通知單。
2)建築試放紅線:紅線圖、建築總平面圖或建築施工圖、試放紅線通知單。
3)市政紅線:審批手續齊全的紅線圖、管線工程審批文件及施工圖。
4)若所放紅線與規劃道路或其它預留規劃控制范圍相關,建設單位還須到市級規劃部門提取道路坐標及其它相關數據。
4、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辦理完畢後憑此通知書到建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至正負零時,持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持建築紅線圖到城管部門固體廢棄物管理處繳納垃圾處理費。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應提交以下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據;
3)人防費收據;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申請表;
5)投資許可證;
6)經放線的《紅線定位冊》正本。
5、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辦完畢後開發商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至建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正負零以上部分相關施工手續;建設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開發商持竣工圖申辦《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以下資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
2)經正負零驗線、蓋章的《紅線定位冊》副本;
3)經正負零驗線、蓋章的《核位紅線圖》;
4)垃圾處理費聯系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現變更事由時,提交以下資料辦理:
1)變更申請;
2)工商部門更名通知、變更後的工商執照;
3)開發商資質證明;
4)土地變更批復;
5)變更後的土地使用證;
6)(土地批租費、使用費)收據;
7)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建築紅線圖;
9)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意見(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的);
10)法院裁決項目還應提交判決書。
房地產項目開發流程全過程(三)
四、 建設項目報建登記,申請招標,辦理招標投標手續,確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隊伍。
項目報建總流程: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建築面積達到1000m2 的建設工程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發包前,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代理機構到相關交易中心進行報建。應當報建而未報建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報建時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以下文書:立項的批准文件、銀行出具該工程項目資信證明、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證明和規劃審批文件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當年投資額度、工程規模、擬開工與竣工日期、發包方式、工程籌建情況。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程序:
1)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設局)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2) 按報建表的內容如實填寫,蓋上項目法人公章後報送建設局。
3)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批文、資信證明、建設用地證明、規劃審批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連同報建表同時提交。
4) 屬於試樁建設工程項目,須辦理試樁登記手續。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或其委託代理機構應及時到市交易中心進行補充登記o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辦理變更手續。
1、建設項目報建登記
工作內容:
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需帶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工程項目土地使用合法證明文件;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四)資金證明(銀行出具的六聯單或審計報告);
(五)私營、民營、合資項目必須出具合法證明文件。
報建信息管理:
(1)、建設局核實報建資料,進行現場勘踏(7個工作日內);
(2)、將報建信息轉至各有關管理機構。
2、審核「一費制」收費認定表、核發繳款通知填報《建設工程「一費制」收費認定表》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報建台領取收費認定表(共兩份);
(二)到各執收執罰單位辦事「窗口」辦理繳費認定手續;
(三)應繳費用從工程報建開始20日內憑建設局(咨詢台)開具的《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代理銀行專櫃辦理繳款手續。其它以中標價為計算基數的繳費項目,在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對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核准前按上述程序辦理。
3、投標申請人投標報名
(一)投標報名、評標、定標的依據資料:
1、投標申請人的營業執照;
2、資質證書;
3、投標申請人信譽檔案資料;
4、項目經理有關資料;
5、業績及其它與投標活動有關的資料。
(二)網上投標報名:
4、招標人根據工程需要對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工作內容:
(一)招標人根據工程需要對投標申請人投標資格預審的,應按已發布公告的內容和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二)投標申請人到建設局領取資審通知書和購買資格預審格式文件;
(三)招標人採用對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的,凡預審合格者少於7家的,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預審合格者過多時,又不便直接確定的,應在市建設局採用隨機方式抽取不少於7家的投標申請人。
5、投標文件的編制、內容、遞交和接收工作內容:
(一)招標文件編制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圖紙以及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結合踏勘施工現場和招標答疑會所了解的情況,編制投標文件和工程預算。投標文件編制完成後應仔細校核,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列印、裝訂、密封和標志,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份數。採用標準保密化評審技術標的(暗標)嚴格按武建招辦字[2002]18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投標文件的內容
1、投標函;
2、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3、投標報價;
4、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投標文件的遞交和接收
1、投標文件的遞交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在投標截止時限以前,投標人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並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編制、密封和標志。
2、投標文件的接收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人應做好投標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中應注意核對投標文件是否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密封和標志,並做好接收時間的記錄,未按時或提前送達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6、組織評標委員會工作內容:
(一)招標人於開標前(上午召開的評標會應提前18小時以上,下午召開的評標會應提前4小時以上5小時以內)在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通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計算機系統按規定隨機抽取評委,並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局抽取評標評委申請表》;
2、代理銀行代收專櫃開具的以建設面積為計算基數的「一費制」收費項目的繳款憑據。
(二)由建設局指定專人通知評委參加評標;
(三)建設局負責將已抽取評委的詳細資料及通知結果列印密封(密封套破損無效),分別交由招標人和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簽收保存。
7、開標
工作內容 :
(一)招標人介紹投標單位和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人員;
(二)當眾檢驗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按規定啟封投標書;
(三)報投標標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以及需要特別說明的內容;
(四)設有標底的公布標底;
(五)招標人填寫開標匯總表,並由投標人簽字認可。
(六)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8、定標
工作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9、核准招投標情況報告、中標通知書的簽發及中標人的公示公告
工作內容: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在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核准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由各收費單位確認的《建設管理收費認定表》;
2、由代理銀行代收專櫃開具的以中標價為計算基數的「一費制」收費項目的繳款憑據。
房地產項目開發流程全過程(四)
10、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管理機構備案。
招標條件:
1)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
⑶ 銀行都有哪些工作崗位
行長、 所長、 大堂經理、 大堂服務人員、櫃台會計。分管業務不同 ,有個人窗口、 對公業務窗口、 外幣窗口 等 。
⑷ 金融從事的崗位有哪些
金融專業可從事的崗位有
1.銀行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櫃台、客服、結算、財務、貸審等。
2.證券業: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組成,工作有投資顧問、行政工作、證券經紀人等。
3.保險業:壽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保險代理人等。
4.基金業:基金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基金助理、基金經理
5.信託業:信託經理、客戶經理、、銷售經理、資金監管、投資經理等。
6.資產管理業:高學歷的資產評估人員和資產經營管理人員。
金融專業主要用計算機來實現數學模型,從而解決金融相關的問題。所以,金融專業不同於MBA和MSP,它主要是培養金融界的技術工作者,也稱作金融專業師。它的職位主要集中在投資銀行、對沖基金、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負責的主要工作根據職位也有很大區別,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pricing、model validation、research、develop and risk management,分別負責衍生品定價模型的建立和應用、模型驗證、模型研究、程序開發和風險管理。總體來說工作相對辛苦,收入比其他行業高很多。
金融專業在職研究生培養具備金融學方面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在銀行、證券、投資、保險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從事相關工作的專門人才。
⑸ 在銀行工作都有哪些崗位
大概說一下吧,有儲蓄,對公,信貸,中間業務,公司業務,國際業務,信用卡業務等。
公司業務部:主要負責對公業務,審核等;
個人業務部:主要負責個人業務,居民儲蓄,審核;
國際業務部:主要負責國際打包放款,國際電匯,外匯結算等;
資金營運部:主要是資金結算;
信貸審批部:負責各類貸款審批等;
風險管理部: 就是在銀行評估、管理、解決業務風險的部門。銀行的業務風險主要有:信貸的還款風險、會計的結算風險、新業務的試水風險、財務的管理風險、業務文件的法律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的控制,特別是前三類業務的風險控制,都是由風險管理部牽頭制訂解決辦法的;
合規部: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已經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計財部:財務和計劃方面的事情,是銀行的核心和權利部門;
會計結算部: 安全防範為主題,強化會計結算基礎管理工作,攬存增儲、中間業務、保險、基金等各項任務,全員的防範意識、業務素質、核算質量、服務技能工作;
出納保衛部:主要負責現金管理、安全檢查、監控管理、消防安全等安保工作;
科技部:主要負責銀行計算機軟硬體方面的維護;
內審部: 主要負責各家支行傳票的審核,檢查櫃員的差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