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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擊金融公司

發布時間:2021-08-08 17:59:46

①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② 現在金融行業嚴打,在金融公司做網路銷售犯法嗎

說實話 現在很多金融公司都是沒有資質的,嚴格來說都是犯法,但是呢很多公司並不是直接以金融名義在進行經營,多半是咨詢或者商務類。都是打擦邊球吧,特別在一線城市遍地都是。一般來說如果觸到風口或者被人舉報就會稽查,但是業務員一般問題不大,還要看做的規模如何。

③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很可能涉嫌犯罪行為,一般來說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如果是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④ 什麼是P2P金融,P2P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什麼是P2P金融

P2P金融又叫P2P信貸,是互聯網金融(ITFIN)的一種。意思是:個人對個人。

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款。

二、P2P的法律風險

(一)P2P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P2P的主要法律風險。首先需要明確,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單一的罪名,根據司法解釋,《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以下六個:第160條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而在P2P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

目前設立P2P網站並不需要專門的金融牌照,因此只能從事信息中介的工作,而不能主動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先以自身名義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或決定投資目標,產生資金池,就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資金轉移是否先於投資行為的發生是判定的關鍵。

而P2P平台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的經營范圍,如果跨越信息中介的定位,直接參與到借貸關系鏈條中,甚至從事融資擔保,則有可能涉及「非法經驗罪」。

如果P2P發布虛假的借款標的,或者採用「以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甚至捐款逃跑,都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相關罪名中性質最為惡劣、危害性最大的。對P2P網站來說,設計各種機制驗證審查借款項目的真實性,既是其業務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又是法律提出的要求。

不構成非法集資,是P2P經營的底線。其實只要經營者遵循真實交易和信息中介的原則,就不會觸碰底線。

(二)P2P的違約風險

筆者接觸的P2P公司,在借款項目的篩選上各有特點,有的有龐大的線下團隊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料,有的通過合作的小額貸款公司,有的通過供應鏈數據來判斷項目的風險。這些風控方法既有非常傳統的接近銀行的審核機制,也有基於大數據(或稱數據挖掘)的分析方法,業內領先的公司通常將二者結合。

但不管各家P2P網站如何強調其壞賬率低,隨著成交額的擴大,違約是一定會發生的,只是時間早晚和比率問題,這是借貸行業的基本規律。借款人出現違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所不同的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投資者是否能獲得補償。由第三方擔保公司來承擔本息擔保,看起來很有保障,但如果壞賬大面積發生,以擔保公司的實力也無法完成兜底的責任,還是要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如果P2P平台上的項目主要集中在特定地域或特點行業,缺乏風險分散和對沖,則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有可能發生「火燒連營」的連鎖反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目前很多P2P網站宣稱的極低的壞賬率,筆者持有一定的懷疑態度,第一是因為這些數據缺乏第三方的驗證,另一方面是絕大部分P2P網站的成立時間都不長,並未經歷外部經濟環境波動或是「黑天鵝事件」的考驗。

(三)P2P的道德風險

P2P行業本來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務,但由於整個行業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不夠透明,很多P2P網站的運營者截留、挪用了投資者的錢,對借款人和投資者都是巨大的風險。P2P不能超越中介地位,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控制權,是防範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也逐漸成為業界共識。

(四)P2P的信息泄露風險

很多P2P平台往往要求用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其中包括姓名、電話、住址、支付賬戶等隱私信息。如果P2P網路貸款平台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麼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根據公開報道和筆者的了解,P2P由於掌握了重要的個人金融信息,遭受黑客攻擊的幾率要遠高於其他互聯網公司,有一些P2P網站甚至被迫要定期向跨國黑客組織交納「保護費」。從這個角度上,在P2P領域創業的技術門檻也越來越高。

對於有經驗、夠警惕的投資者,上述所有的風險都不難判斷,但如何權衡則是另一回事,筆者並沒有具體的建議,因為投資本身也是一個風險識別和風險定價的過程。是挑選知名度高、比較正規但收益率偏低的P2P,還是挑選收益率高但看起來不夠安全的P2P,主要取決於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高收益和高風險不能「魚和熊掌兼得」。

而對於P2P行業的創業者而言,筆者則建議在項目啟動前就系統研究上述風險,並找到合適的人才填補短板,否則不僅企業的經營不可持續,個人將來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和普通的互聯網創業相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業的風險也更高。

⑤ 惡意詐騙金融公司5000元什麼罪

惡意詐騙金融公司5000元,表述不夠清楚。
如果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原來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10000元以上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按照新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超過50000元以上,才能達到信用卡詐騙罪的臉標准。

⑥ 我朋友在一個所謂的金融公司上班,他們的工作模式可能是違法的吧

這個是欺詐的,正規的金融公司都是以一方身份推客戶的,其次公司都會有嚴格的流程,比方說合規風控,簽訂雙方合同,資金託管等,具體你朋友做什麼產品的,這個還需要分析,有些產品在國外合法,但在咱們國家是不承認的,因為風險太大,很容易出現洗錢,詐騙等。有些在國內合法,但是交易過程是否合法都需要具體分析的。最簡單的區分就是,目前合法的金融公司都有證監會或者銀監會的許可,並且有牌照可查的(並非營業執照)

⑦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7)法律攻擊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⑧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8)法律攻擊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⑨ 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門店業務經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目前法人被抓了

要看在這個犯罪中具體分工及是否知情綜合判斷

⑩ 起訴金融公司

按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可以請律師代理。
縱橫法律網-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嚴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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