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於金融機構,如何降低信用風險啊
避免信息不對稱,和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
『貳』 世界貿易組織和金融機構如何影響資本的轉移
世界貿易組織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目前擁有159個成員國,成員國貿易總額達到全球的97%,有「經濟聯合國」之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1945年12月27日成立,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
是通過以下機構影響資本的轉移
世貿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一起被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國際貨幣基金、國際清算銀行(BIS)及世界銀行,被稱為「布雷頓森林機構」。幾乎所有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其金融政策均受這三家機構影響。
世界銀行由兩個機構組成: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與國際開發協會。世界銀行的目標為消除貧困。其所有決定都必須旨在推動外商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以及為資本投資提供便利。以上供參考。
『叄』 金融機構資本和流動性抵禦風險的能力如何體現
資本流動性比率指標是在側重資產管理方針下,商業銀行衡量流動性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該比例越高,表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越小,但同時也意味著其盈利能力的降低。其計算公式為: 1、人民幣指標、本外幣合並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25% 2、外幣指標: 外匯各項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外匯各項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60% 流動性資產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可變現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人民銀行存款、存放同業款、國庫券、1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凈拆出款、1個月內到期的貸款、1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它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證券。 流動性負債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到期的存款和同業凈拆入款。 2.不良貸款率指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占總貸款余額的比重。不良貸款是指在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時,把貸款按風險基礎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是評價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良貸款率高,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大;不良貸款率低,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小。 計算公式不良貸款率=(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各項貸款×100% 指標釋義貸款五級分類標准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及《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文件)及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正常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類貸款定義為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類貸款的定義為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類貸款定義為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對各項貸款進行分類後,其後三類貸款合計為不良貸款。
『肆』 如何降低金融機構風險
擴大資本金,引進高端人才,制定有效風險整車。
『伍』 (證券從業)間接融資通過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可以有效減少資金供給
A是了解市場C選擇合適投資B如何有效的降低風險的方法D銀行一般都是國企有嘗還能力
直接融資的優點:
(1)資金供求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在融資時間、數量和期限等方面比較自由,有較多的選擇;
(2)資金供求雙方聯系緊密,有利於合理配置資金,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3)籌資的成本較低,不受金融中介機構的約束;
(4)通過發行長期債券和發行股票,有利於籌集具體穩定性的、可以長期使用的資金;
(5)企業信息具有較強的公開性,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公眾認知度。
直接融資的缺點:
(1)直接融資雙方在資金數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比間接融資多;
(2)對資金供給者來說,直接融資由於缺乏中介的緩沖,風險比間接融資大;
(3)直接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受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及資金供給流動性的影響。
間接融資的優點:
(1)銀行等金融機構網點分布范圍比較廣,能廣泛地籌集社會上各方面的閑散資金,形成大額資金,有利於提高金融活動的規模效益;
(2)在間接融資中,由於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是多樣化的,融資風險可由多樣化的資產和負債結構分散承擔,因而安全性較高;
(3)企業信息的保密性較強。
間接融資的缺點:
(1)資金運行和資源配置的效率較多地依賴於金融機構的素質;
(2)監管和控制比較嚴格和保守,對新興產業、高風險項目的融資要求一般難以及時、足量滿足;
(3)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收取一定費用增加了籌資的成本。
『陸』 金融機構怎樣影響公司資金的運轉
信息來源於金融平台全球網(qqw.com),資金運轉與營業運轉關系從訂購原料→原材料到庫入庫→原料出庫進入生產→生產過程→完工產品入庫→銷售成品出庫→回籠資金到帳,企業這一系列過程的正常營業運轉是需要相應資金運轉匹配的。
運轉資金的安排
1、計劃資金的構成企業運轉資金從投資開始就必須考慮,投資資產分成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
固定資金用於購置設備,建設廠房,基礎設施及交通工具,流動資金則用於安排正常生產運轉資金。根據行業不同,產品不同,從產品的生產周期到資金回籠進行預估,計算出可能實現銷售的數量和周轉資金,按保險起見,准備2個周期的生產資金。另外至少需准備3個月費用資金,用於支付水電、人員工資、差旅費等保障費用,還需准備一個月的備用金,用於各項臨時費用開支額。如果銷貨額增加,生產量增加也需要考慮流動資金額度的增加,這必須事前就在預計之中。創業企業因為籌資渠道較單一,更有必要事前准備流動資金。不要將希望寄託於供應商欠款上,這是靠信用作基礎的。信用則是靠慎重和實力去累積的。創業期企業切不可靠供應商資金來維持企業周轉,這是非常危險的。同樣也不能靠經銷商提前預付貨款上,這在現在愈來愈難做到,既使做到也是不可靠的。以上二種欠款資金都屬於流動性很強的資金,萬不可將企業流動資金大部分由此組成。可少部分使用,總量上不可超過總流動資金的1/2。原愛多電器公司的倒閉,就是佔用該二部分資金過大,導致迅速破產的。
2、預算計劃資金每月做現金使用計劃,規劃三大支出款。
A.費用開支:包括全體人員工資獎金、水電費、福利費用、稅金、差旅費、辦公費用、廣告促銷費用、運輸費;
B.生產周轉開支:主原料、輔助材料、機物料、包裝材料;
C.工程項目費用(包括小型修理費用)。
作支出預算一定要詳細,將可能的支出都需列出,預算銷售資金收入,此現金收入一定是到帳金額,並注意時間預測的准確。可根據企業情況,客戶銷貨對象的變動,將下月度的銷貨收入折算成銷貨現金收入作預算。做月度資金預算表,可能的話列成每周的預算(收、支)表,可提高預算準確性。
●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將企業所有帳戶的資金,歸集到一個主要帳戶上收支。
一般來講企業為結算等原因,可能有多個銀行帳戶,如每個帳戶上都有一些資金就會造成資金沉澱,使得部分資金未充分利用,因此必須就資金統一到一個主要帳戶收支。其它帳戶資金一旦收入就立刻轉入主帳戶,以提高支付能力。對這些帳戶使用上可採取授權銀行一旦有存款自動匯入主帳戶,帳戶的余額保持為零。對於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更有必要實行歸集方式。即可選擇一家銀行簽約授權,將外地分支機構的開戶銀行統一到一家銀行,銷售貨款一旦回籠,即是劃轉至企業總部帳戶,以方便企業的運轉。如果企業想獲取應付帳款的現金折扣,那麼就應在現金折扣期末支付,如果企業不想享受現金折扣,則應在信用期限的最後一天付款,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
對於一些由不同季節變化而變動流動資本需求的,要區分開來。將企業流動資金的需求區分,長久性的需求與臨時性的需求。針對需求作不同的籌資准備。長久性的資金需用自有資金來支持。臨時性資金可以採用短期借款來支持。一般來講優秀的企業,運轉速度都很快,這主要是為了提高企業應對市場反應速度,並且迴避風險的客觀要求。好企業是以追求流動資金為「零」的目標。如戴爾電腦,因為在企業運作方式上的革新,按單定製直接供應終端客戶方式,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競爭力,避免了存貨因價格變動導致損失的風險。目前,很多企業實施企業流程再造(BPR),企業資源計劃系統(ERP),這些都是提高企業的運轉速度的手段。一個實際預算操作方式現金預算亦稱現金收支預算,是以日常現金預算與特種決策預算為基礎編制的反映現金收支情況的預算。
現金預算表編制的過程包括:
●收入預算:在銷售預測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年度目標利潤及確定的本周(月)銷售量、銷售單價和銷售收入等參數編制。將本周(月)現銷及上期應收賬款本月回籠數計算所得,分別填入「銷售現金收入」與「應收賬款回籠收入」。本期可運用的現金數額=期初現金余額+銷售現金收入+應收賬款收入。填入「可使用的現金」。本例中全月為:「696,000元」。
●支出預算:1生產用原料:根據生產量的預測,結合庫存原料實際數,來預計本月大額現金原料采購額。2工資及獎金:預計本月將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各項獎金,根據實際支付時期填入各階段。3辦公費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開展管理活動必須購入,並用現金支付的金額。4水電、車雜、運輸費:預計當期各周內實際支付的費用。5稅收:預計本期向稅務部門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收。6最低現金余額:保證一個時期(周/月)開支應余留的現金數。以上各項支出構成了本月現金需要量,填入「現金需要量」。
●「可使用的現金」:「現金需要量」=「現金不足或多餘」,本例中全月為:「+40600元」。結果為正值,表示現金多餘;結果為負值,表示現金短缺。
●現金籌集與運用:指針對「現金不足或多餘」的情況所採取的經營措施,來保證現金支付及獲利的目的。1正值(現金結余):應償還本金及利息,以降低財務風險,若仍超過余額上限,拿出一部分用於其他短期投資。還本付息差額低於現金余額下限,拋出一部分有價證券來補足現金。2負值(現金短缺):可採取暫援還本付息並拋售有價證券和向銀行借款等措施。本例中向銀行借款77000元,支付利息1775元。企業運轉資金的管理需要採取事前計劃,事中嚴格執行,避免隨意性。即使企業管理的高層次一切盡在掌握之中,財務管理上還是應偏保守一些。
●現金預算表編列方式(附表)該表主要由五個部分組成:1現金收入:期初現金余額+業務活動經營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2現金支出:涉及原料、工資、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中現金支出的部分、繳納稅收、股利,還包括購買設備等資本性支出;3現金不足或多餘:指1、2的差額;4現金籌集和運用:指現金收支差額通過籌集和運用手段來協調;5期末現金余額:本月末余留,下月初可動用的現金數,在保證各項支出所需資金供應的前提下,保持期末現金余額在合理的上下限度內波動。本例中為15000元。因為現金儲備過少會影響周轉,過多會造成浪費。所以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企業不僅要定期籌措抵補收支差額的現金,還要保證一定的現金儲備。企業的運作資金掌握關鍵在於計劃預算並認真執行。運轉資金要盡量減少,這就是節省成本。關鍵是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靠管理更細化的要求。企業在財務上、資金上要立足自身實力,求人不如求己,關鍵是內功要強,其它供應商及金融機構的支持都是錦上添花,只能補充,不能依賴。
『柒』 金融機構如何進行負債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是以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間的「對稱原則」為基礎,來緩解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達到三性的協調平衡。所謂對稱原則,主要是指資產與負債科目之間期限和利率要對稱,以期限對稱和利率對稱的要求來不斷調整其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以實現經營上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規模對稱原則
這是指資產規模與負債規模相互對稱,統一S 平衡,這里的對稱不是一種簡單的對等,而是建立在合理經濟增長基礎上的動態平衡。
二、結構對稱原則
又稱償還期對稱原則。銀行資金的分配應該依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應該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其相應的計算方法是平均流動率法,也就是說,用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相比,得出平均流動率。如果平均流動率大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過度,相反,如果平均流動率小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
三、目標互補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三性的均衡不是絕對的,可以相互補充。比如說,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營環境中,流動性和安全性的降低,可通過盈利性的提高來補償。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固守某一目標,單純根據某一個目標來決定資產分配。而應該將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綜合起來考慮以全面保證銀行目標的實現,達到總效用的最大化。
四、資產分散化原則
銀行資產運用要注意在種類和客戶兩個方面適當分散,避免風險,減少壞帳損失。
『捌』 如何打破銀行金融機構的壟斷
打破銀行壟斷從某種程度上講很容易,其主要是致力於就是放鬆利率管制,降低銀行業准入門檻,培育更多小型金融機構,鼓勵市場充分競爭,讓民間資本陽光化、規范化、法治化。但同時,分析認為,眼下銀行壟斷之所以成為難啃的「硬骨頭」,根本原因在於銀行與石油、電網、電信壟斷一樣,既得利益者成為改革的最大阻力。
『玖』 簡述企業降低資本成本的途徑有哪些
降低資本成本,既取決於企業自身籌資決策,也取決於市場環境,要降低資本成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合理安排籌資期限。原則上看,資本的籌集主要用於長期投資,籌資期限要服從於投資年限,服從於資本預算,投資年限越長,籌資期限也要求越長。但是,由於投資是分階段、分時期進行的,因此,企業在籌資時,可按照投資的進度來合理安排籌資期限,這樣既減少資本成本,又減少資金不必要的閑置。�
(2)合理利率預期。資本市場利率多變,因此,合理利率預期對債務籌資意義重大。
(3)提高企業信譽,積極參與信用等級評估。要想提高信用等級,首先必須積極參與等級評估,讓市場了解企業,也讓企業走向市場,只有這樣,才能為以後的資本市場籌資提供便利,才能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才能積極有效地取得資金,降低資本成本。�
(4)積極利用負債經營。在投資收益率大於債務成本率的前提下,積極利用負債經營,取得財務杠桿效益,降低資本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5)積極利用股票增值機制,降低股票籌資成本。對企業來說,要降低股票籌資成本,就應盡量用多種方式轉移投資者對股利的吸引力,而轉向市場實現其投資增值,要通過股票增值機制來降低企業實際的籌資成本。(摘自網路)
『拾』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