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1)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2. 銀行性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的異同,相互關系以及在整個金融系統中的地位作用
這種劃分標准應該是按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劃分的。銀行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版表內業務,即間接融資權,即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當然還有一些表外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我國叫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雖然也募集資金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但是這並不是間接融資,因為這些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是投資主體,並不是融資媒介。兩者的相互關系當然是十分緊密,尤其在我國,間接融資仍然是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同時兩者也存在競爭關系,例如在美國存在的金融脫媒現象
3. 金融機構應當對以下哪些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內懷容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哪些行為被認定為恐怖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4)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5.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 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區別
金融機構就是從事金融的單位,
7. 金融機構如何防範恐怖主義活動
俗話說:「人之初,性本善」,但「善與惡」是相對的,在正常情
況下,道德、法律、理智等多種因素,約束著私慾的膨脹,人心向善,人們就會
遵循著正常的軌道按規定行事。但隨著條件的變化,環境的差異,思想的波動,
一旦約束變得松馳,善與惡的力量此消彼長,人們「惡」的劣根性就會顯露。分
析近幾年銀行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思想教育放鬆,「享樂主義」抬頭。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
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金融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
要。但是,由於體制在轉軌,市場經濟在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在變化,心理
上的天平在逐漸地被商品經濟的大潮沖擊得失去重心,
「向前看」變成了「向錢
看」。在具體工作中,抓效益的多了,抓思想的少了,思想政治工作流於口頭,
流於形式,跟不上時代脈搏,出現了「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幹部職工中講
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少了,盯住效益和年終分紅的多了,受利益的影響越來
越大
,
幹部職工見面談論的話題多數是問收入,對其他的事漠不關心,淡化了政
治觀念和法制觀念,
滋生了享樂主義和自由主義,
艱苦奮斗的精神沒有了,
追求
「大款」逐漸成為新的潮流,利益驅動代替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但是,任
何追求都是基於現實的基礎上的,
如果超過現實這個基礎,
那麼你的追求不是落
空,就是會引發出脫離現實、違背法紀法規的行為,直至發生經濟案件。
2
.制度觀念淡薄,禁不住糖衣炮彈「利誘」。從外部環境來講,銀
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重要,
愈成為不法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標,
而銀行工作人
員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的主要攻擊對象和拉攏腐蝕對象,
縱觀近幾年全國查處的幾
起案件,所涉及的作案人員大部分是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信貸、會計、出納、聯
行等重要崗位的人員,
正是因為他們手中掌有部分權力,
才被不法分子盯住。
如
果這時我們的幹部職工能堅持原則,
頂住干預和拉攏,
站穩立場,
就不會引發違
紀違規的事件。
相反,
如果我們禁不住某些不法分子的拉攏腐蝕,
禁不住糖衣炮
彈的襲擊,就會放棄和喪失原則,變成金錢和利益的俘虜。
3
.內部管理失控,對員工關心不夠。從內部環境來講,金融系統在
管理上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
一是有的單位領導對案件防範工作重視不夠,
重
業務、
輕管理,
忽視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紀律教育。
二是規章制度不落
實,
有章不循,
違章操作,
越權行事現象時有發生,
給案件防範工作留下了隱患。
三是各崗位人員之間礙於情面,
使相互制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給不法分子留下
可乘之機。
8. 銀行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區別和聯系
2011-6-28 17:14:02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9. 銀行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有何異同
銀行性金融機構又叫存款機構或存款貨幣銀行。
其共同的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是與銀行性金融機構相對而言的。主要有保險公司、投資機構、信託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