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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管引領能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12 12:10:04

『壹』 學習《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經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心得體會

下面這份資料你看看,能否有用? xx縣郵政局2007年度郵政金融安全工作總結我局2007年郵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縣公安局和省州局對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於防範郵政金融風險管理,在保障儲匯資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一、認真開展省、州局安排的「對銀行帳戶管理及大額現金交易排查」、「對代發工資業務進行 排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職工挪用資金買彩票案件」、「中間業務專項檢查」、「排雷行動」、「金秋行動」、「內部控制評價」,以確保郵政儲匯資金安全,捍衛經營成果。二、按照《四川省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檢查處罰試行辦法》以及《四川省郵政儲匯資金票款安全連鎖責任制》、《四川省儲匯業務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銀監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對郵政金融資金實施有效監控,促進郵政金融業務穩定、健康發展。三、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局長負責制,實行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年初層層簽訂《xx縣郵政局金融資金安全責任書》。把郵政儲匯資金安全管理作為重點,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定、辦法,每次全局職工大會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領導必講安全內容。三、把安全防範溶入日常管理,貫徹預防為主、單位牽頭、群防群治、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安全是各項業務發展的基礎,是第一要事。對外我局密切關注社會形式,嚴防不法分子的侵害。從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門,我局都制訂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並督促每一個員工遵照執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搶預案,定期演習。對內簽訂職工聯保責任書,員工思想動態調查報告。使安全保衛工作做到防微杜漸,萬無一失,繼續創造了全年安全無事故。四、為強化郵政金融安全管理,結合本局實際,制定了《xx縣郵政局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細則》,先後修定了《xx縣郵政局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對郵政儲蓄大額現金支付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調整2007年儲匯周轉金定額明確超限提款許可權的通知》、《金庫管理考核辦法》、《xx縣郵政局金庫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綜合考核辦法》以及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五、嚴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頻次和內容開展安保視察工作,採取突擊檢查、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局領導還經常親自帶隊到支局所進行夜間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資金安全隱患進行追蹤整改、督促落實。對相關人員「有規不遵、有章不循」,嚴格按照《xx縣郵政局綜合管理考核辦法》相關規定逗硬考核。六、根據公安部、銀監會《關於印發%26lt;銀行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號)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川公發[2006]152號)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縣公安局和州郵政局的安排部署,在縣郵政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親自帶領下,對轄內郵政儲蓄金融機構繼續開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糾活動。1、為切實加強安防設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設資金,今年對縣局和xx支局的金庫鎖具進行了改造;並改造了xx儲蓄網點,更換了報警設備和防彈玻璃窗,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和防尾隨門。全年投入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共計13.6萬元。2、認真組織郵政金融員工學習公安部、銀監會關於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和標准以及相關文件精神,把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檢查工作落實到基層,讓所有的領導和員工加深對評估檢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使其自覺執行內控制度。一年來,我局郵政金融安全保衛工作在縣局領導和縣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工作中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積極進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把資金票款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資金票款安全全年無事故。我局雖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處,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後應努力的方向。為此我局將在2008年工作中繼續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績,力求更上一層樓,圓滿實現各項郵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標,為確保郵政金融機構安全做出應有的貢獻。xx縣郵政局2007年12月12日

『貳』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叄』 為什麼要進行金融監管

因為金融監管對保障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金融體系內部風險持續累積,一些長期形成的隱患並未徹底消除。疫情沖擊下新老問題相互交織疊加。結構復雜的高風險影子銀行容易死灰復燃。

銀行業不良資產反彈壓力驟增。一些中小金融機構資本缺口加速暴露。企業、居民和地方政府債務水平進一步抬升。不法金融機構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動屢禁不止。所以更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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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金融監管時,要堅持主動作為,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以此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進程。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嚴防壟斷、嚴守底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要發揮監管引領作用,推動金融業著力抑虛強實,履行社會責任,強化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規范發展商業養老金融,更好實現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統一。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儲和金融詐騙,對各種違規變相投融資活動保持高度警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肆』 求銀監會【2017】5號文《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一)堅持即查即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一項常態化的重點工作,與業務經營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合規文化建設等相結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將整治亂象轉化為內控管理自覺行為,邊排查邊整改,邊問責邊教育,邊規范邊提升,真正敬畏規則、合規經營。

(二)開展現場檢查。各級監管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現場檢查的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找准重點機構、重點風險和重點業務;

統籌確定檢查對象、范圍和比例,有的放矢,精準發力。要注重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採取「雙隨機」方式,切實提升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督促指導。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和各銀監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本條線、本地區重點機構和重點業務的督促指導,原則上全年不少於2次。

對督導發現存在不重視、行動慢、落實差、甚至搞形式主義等情況,要嚴肅通報、追責問責。銀監會將於2018年下半年組織專門工作小組對重點地區進行督導,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糾正解決方案不細、情況不清、亂象較多、案件多發頻發、處罰偏松偏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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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路徑和時間要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應在匯總分支機構評估情況基礎上,於2018年3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其中,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各地方法人機構報送至屬地銀監局。

各銀監局要匯總轄內機構情況和自我評估情況,於2018年3月20日前將轄內匯總評估報告報送至現場檢查局,同時抄送審慎局和法規部,並按機構類別匯總相關報告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

各機構監管部要按機構類別匯總本條線評估情況,於2018年3月底前將評估報告報送分管會領導,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

『伍』 銀行業將強化哪些方面的監管

中國銀監會28日至29日在京召開2017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會議強調,黨的十九大將於下半年召開,做好銀行業監管工作、確保銀行業穩健運行意義重大,銀監會將重點做好四方面工作:服務實體經濟要有新貢獻,防範銀行業風險要有新舉措,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

三是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過度追求短期利潤、造成風險後移的經營方式。同時,有序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不斷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四是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切實糾正監管定位偏差,回歸監管本源,專注監管主業。

「全面梳理銀行業各類業務監管規制,盡快填補法規空白,爭取在年內出台18項新制定和新修訂監管制度。」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銀行責任重大,事關國家發展,一定要嚴加監管才是正確的。

『陸』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柒』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來強化風險源頭遏制

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了「六個強化」的要求: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依照監管制度、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監管處罰和責任追究等監管工作流程

『捌』 銀保監局如何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

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於臨時調整停業網點情況,應提前做好宣傳說明及客戶分流,並向我局對口監管處室進行報備。轄內機構總、分行(司)相關管理部門及業務條線應實行假期關鍵崗位帶班值班機制,確保及時響應並有效滿足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等領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強對醫療及科研機構、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和一線醫護人員等方面的各項金融服務,積極主動對接,開通綠色通道,全力支持抗擊疫情。要高度重視因疫情暫時受困的行業、企業和人群,調整完善相關信貸、理賠政策,支持其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加強場所與員工管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上海市「三個覆蓋」「三個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和相關信息申報。要配置必要的衛生防疫設備,為大堂、櫃台、安保等一線崗位服務人員提供相關防護用品,落實辦公場所和營業網點的消毒、通風、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要推動科技賦能,加大自助設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的宣傳力度,提升銀行保險服務的便捷性和可得性,減少人員聚集。要通過減少現場會議,鼓勵電話及線上溝通等各種方式,有效降低人員交叉流動帶來的疫情防控壓力。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按照要求迅速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四、推動形成行業合力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保險同業公會要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通過官網、官微加強防疫知識教育,做好政策宣傳,積極倡議和組織會員單位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嚴禁借機炒作、曲解政策、誤導銷售、同業詆毀、哄抬金融產品定價等行為,為本市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放心、衛生的金融消費環境

『玖』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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