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倒閉後小股民們要負法律責任不負的責任大不,會不會家破人亡啊
不需要負什麼責任的
㈡ 金融公司倒閉法人有什麼責任
如果是正常經營,因為經營不善所導致的倒閉法人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公司出現一些經濟上的犯罪活動,這樣法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是刑事的責任。
純手打,希望採納,謝謝。
㈢ 我在一家投資公司上班,公司倒閉老闆被抓。請問業務員也要承擔責任嗎又被判刑的業務員嗎
有以下幾種情況下,業務員無責或輕責。
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者,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責任。
㈣ 理財公司倒閉財務總監負法律責任嗎
財務總監也只是打工的,找法人吧
㈤ 貸款干企業!破產了!還不起貸款了!負法律責任嗎
這個要看你公司的形式,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破產,股東的財產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但是,如果你是無限責任公司,或者是一人公司,是有可能的。但是公司不還貸款,肯定是要上最高院的被執行人名單的,以後在任何地方貸款,都會有影響,從目前各金融機構操作方式來看,你公司貸款,肯定會要求公司法人或者股東提供個人連帶責任擔保的,所以從這個角度分析,法人和股東的資產肯定會受影響的。
滿意請採納。
㈥ 本人在p2p公司任部門經理,現在已經離職,但是如果公司倒閉了,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得分情況看:
一、如果平台沒有觸犯刑法,平台負責人也沒有犯罪,部門經理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平台如果依法經營,沒有設立資金池,也沒有幫助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進行集資詐騙,也沒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沒有違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沒有故意參與洗錢等。
平台則沒有觸犯刑法,平台都不構成犯罪,平台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只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即可,部門經理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平台負責人如果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平台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里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如果平台負責人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判斷平台部門經理有沒有刑事責任,先得看平台或是平台負責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再看部門經理有沒有參與協同。
(6)金融公司倒閉負責任要負法律責任嗎擴展閱讀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已有236家P2P網貸平台相繼「爆雷」。其中,有163家是在6月以來的50天內「爆響」,平均每天約3.26家。
截至6月底,國內P2P平台數量已降至不足2000家。
今年6月以來的這波調整,在地域上出現了不一樣的特點。163家問題平台集中在浙江、上海、廣東三地,數量分別為55家、51家和27家,佔比超過80%。
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我國在運營P2P網貸平台共2835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浙江和上海地區。四個地方共有1720家在運營P2P網貸平台,佔全部在運營平台60.6%。
到現在,我國P2P網貸用戶已超5000萬人,人均投資金額22788元,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江蘇等地,與平台分布高度重合。
㈦ 假如理財公司倒閉 銷售總監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不存在就不需要負責任。
㈧ 金融公司負責人被辭退,還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金融公司負責人被辭退,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另外的話,他肯定是還需要付相應的責任的
㈨ 投資公司破產,高管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