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債權可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嗎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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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債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
在《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頒布前,公眾對於銀行債權保護的概念還十分陌生。近年來,伴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雖然我國銀行債權的保護有了一些進步,但仍面臨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與地方利益的沖突。我國工、農、中、建四大銀行擁有全國絕對多數的金融資源,四大銀行都是一級法人,都是國家控股,地方政府在處理銀行與本地企業的借貸糾紛時,往往更多地考慮地方經濟、就業、社會穩定等因素,想方設法幫助企業逃廢銀行債務,通過犧牲國有銀行利益來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沖突。理論上,銀行作為債權人,發放貸款是為了賺取利息;借款人作為債務人,申請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以獲得利潤。在理想狀況下,兩者的利益是和諧一致的。但在現實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貸款到期後往往不能按時償還,形成借貸糾紛。
⑵ 什麼叫隱形債務
隱性債務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下,勞動者個人對養老保險不作任何投保,養老金由國家承諾。然而,在體制轉型時由於實行了個人賬戶,這些人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的積累 ,所以國家必須對這些人的養老金進行償還。在中國被稱為「隱性債務」,智利稱其為「轉製成本」。
隱性債務主要有「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人」的隱性債務。「老人」是指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實行前工作,但是還未到退休年齡的人。
⑶ 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負債,這是什麼意思請大師指教。
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負債這是什麼意思這就是你目前的一個公司的一個狀態也就是說不怎麼盈利的情況下但是還有一部分的債款沒有欠清
⑷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歸還其他銀行貸款嗎
可以,這種叫做債務置換,現在叫做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的時候不要說是債務置換就可以了。
因為債務置換不符合貸款用途。
⑸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哪些問題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的問題:
1、擴大結構性矛盾
地方政府負債投資整體上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大規模啟動的投資項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機場、公路的重復建設項目有許多建成即虧損,給當地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也降低了經濟增長的素質和質量。
2、惡化信用環境
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後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
金融風險放大
高居不下的地方債務積累了龐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對控股或全資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借款墊付地方債務是轉軌時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地方債務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累積。
城市商業銀行平時的經營普遍受到當地政府的強烈干預,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向大股東的關聯貸款龐大是引發其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債務風險是社會穩定的隱患
一些感到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同時無力變相發債或借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職權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由於無法按期歸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們疲於應付籌措資金還債,這不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而且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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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償還途徑:
1、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
2、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開征存款利息稅;
4、發行養老保險國家債券;
5、發行養老保險彩券;
6、開辟新稅種——個人住房房產稅、遺產稅及其他;
7、擴大共濟基金 可運營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⑹ 隱形債務的保全處理
企業改制後發現的隱形債務並不能以企業改制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無論採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對於改制前已經知悉並經過評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制後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於改制過程 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制後的公 司制企業共同承擔並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制後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後發生的隱形債務 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於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注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把「隱形債務」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
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由此引發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突出特徵,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中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模式。「統賬結合」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結合起來,是一種「部分積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馬丁所說的「混合型的社會保障體制」。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戰和難題。最大的挑戰來自養老保險轉制中出現的巨額「隱形債務」問題,即轉製成本問題,而且這種成本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
據有關機構和專家估計,「隱形債務」規模很大,世界銀行專家1997年估計為當年GDP的46%-69%;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佔71%-94%;原國務院體改辦課題組的估計高達145%。按此計算,以1997年建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計算,當年政府遺留的養老金「隱形債務」負擔約2-5萬億元。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現有制度設計規則,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國家採取了三大措施,並進行了相關試點,這些措施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空賬」、「混賬」等問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但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採取了三條措施:一是為保證養老金當期的正常支付,從1998年開始,中央財政連續每年大幅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部分省市的養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貼累計達2290億元。另外,地方財政也累計投入92億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財政劃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通過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籌集的資金。截至2005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資產約1800億元。三是從2000年開始,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中,提出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局部改革和調整。基本思路是:繼續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低個人賬戶比例,由原來的11%調整到8%,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同時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降低個人賬戶規模,無疑會適當減少「隱形債務」,但「統賬結合」制度模式並未改變,轉製成本依然存在。國務院自2001年起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到2004年底基本結束;2005年,國務院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
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應該看到,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轉製成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養老保障基金。關於解決轉製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增加財政投入力度、發行特種國債、特殊稅收政策(例如,馬丁提出通過增值稅來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我們認為馬丁的這個建議不妥)等,但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經提出。近些年來的國有股減持,是朝這個方向前進的一小步,但可惜並不成功。 1999年10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推動中國證監會推出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籌集的資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隨後進行了試點。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並開始具體實施。然而結果是,兩次減持國有股的嘗試均引發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國務院宣布停止通過國內債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但通過變現國有資產解決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思路,卻是一以貫之的。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模式
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形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
繼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盡量減少轉製成本的總體規模。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意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從11%降低到8%,並要求做實個人賬戶。按照這一思路,隱形債務規模會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緩解養老保險轉制的壓力。可以考慮,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模式,把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開。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可作為國家養老金,立法強制執行,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基金通過社會保障稅征繳,實行現收現付、全國統籌。第二支柱是個人賬戶,作為企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行選擇參加,國家給予稅收優惠,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制。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社會互助保障和個人儲蓄性保障等。這樣,國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對「老人」(已退休人員)和「中人」(有一定工齡的在職人員)做實個人賬戶負責,而對「新人」(剛參保的人員)無須負責。對於第一支柱,可通過正常的「代際轉移」、加大財政支持等措施,來應付老齡化帶來的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性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在此基礎上,再研究變現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具體操作問題。
⑺ 地方債置換是怎麼一回事
這只是3萬億元置換計劃的一部分。有的外媒認為,這只是拖延問題。還有西方分析認為,這並未大幅減少地方債務,而且沒有緩解中國非金融機構債務的問題,那類債務規模龐大,是更大的危險。地方債務置換可以糾正此前過高的地方債務利率,中國政府可以抑制這類債務總量增長。
債務置換換將降低銀行不良資產,為緩解嚴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開辟新路。無論實踐中採用商業銀行購買還是央行購買的形式,對於整個銀行業的積極意義在於通過將信用風險較高的高息短期貸款置換為低息長期債券,鎖定了銀行中長期安全收益,降低了實際和潛在有毒資產,從而一定程度抑制銀行近期不良貸款率的飆升、改善銀行股估值預期。
這將成為銀行股引爆的直接催化劑。
希望您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