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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金融市場的作用和意義

發布時間:2021-08-14 00:06:52

『壹』 新公司法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新法的突出變化

市工商局企業注冊局周輝局長認為,新《公司法》最突出的變化是降低了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主要表現在:

降低公司注冊資本並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由10萬元降至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並且由"實繳出資制"改為"認繳的出資制",允許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門檻大幅降低。

擴大了股東出資方式並增加了無形資產所佔的比例。新法第27條大幅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舉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多年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同時以科技成果出資的無形資產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原先的20%增加到70%。有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

增加有限公司的種類並放寬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限制。新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也就是說一個自然人的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均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順應了民意,擴大了投資有限公司的種類,是新《公司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同時原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5人以上,新法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減少審批並取消轉投資限制。新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資企業)的設立直接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即可。並且公司對外投資只要不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就可以不受凈資產50%的限制,對外投資完全由企業自主確定。

股東合資的形式更加靈活、法定代表人限制條件放寬。新法允許全體股東約定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確定,這個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公司總經理擔任。除公司法規定外,公司的許多事項均由公司章程確定。這樣一來,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就將更加靈活。

新法的積極意義

周輝局長認為,新法的實施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積極的意義,它一方面鼓勵投資創業。原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並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甚至有些投資人為了邁過高門檻弄虛作假,抽逃資金,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極大地鼓勵投資創業。

另一方面,將極大地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融資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數量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過高,許多投資者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卻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閣,甚至變成了少數投資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專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就抑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擴大出資方式,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其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

更有意義的是,新法將更大地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促進再就業。公司制企業是私營企業發展的一種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有利於私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新《公司法》對於資本市場不再僅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為非公有制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推動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共同發展和公平競爭。新《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落實了股東平等原則,把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的不平等制度一掃而光。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具備《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也可以像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依法發行公司債券,從而緩解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瓶頸。

『貳』 新公司法出台的主要意義

新法的實施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積極的意義,它一方面鼓勵投資創業。原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並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甚至有些投資人為了邁過高門檻弄虛作假,抽逃資金,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極大地鼓勵投資創業。 另一方面,將極大地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融資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數量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過高,許多投資者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卻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閣,甚至變成了少數投資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專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就抑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擴大出資方式,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其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
更有意義的是,新法將更大地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促進再就業。公司制企業是私營企業發展的一種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有利於私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新《公司法》對於資本市場不再僅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為非公有制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推動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共同發展和公平競爭。新《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落實了股東平等原則,把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的不平等制度一掃而光。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具備《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也可以像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依法發行公司債券,從而緩解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瓶頸。

『叄』 公司法在我國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認識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民法典;第二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商法典;第三種主張公司法應以單行法形式出現。 從世界其他各國公司法的立法體例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第二種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組成部分,如法國、德國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納入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出現,這種立法體例在英美法體系國家盛行,北歐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國效仿。從我國目前的民商立法情況來看,採用的是民商合一體例。由於公司法內容涉及多種的法律關系,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還涉及涉外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我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幾方面: ( 一 ) 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國現代企業形態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公司法正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確認和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公司法是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統一。公司法對公司從產生到消滅的整個過程中的組織和行為關系均作出規定,包括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原則,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資本和財產,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公司與股東、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 ( 三 ) 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種權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權利,等等,使公司的運作具有可靠的保證。 公司法賦予股東分紅權、投票權、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訴訟制度等保護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權利,確保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對有關問題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職工代表的產生方式,切實保護職工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法定資本制、各種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四 )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和基本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公司的結構是否健全、公司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些組織和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諸如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等。公司法則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健全市場經濟基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希望採納

『肆』 論述我國新公司法的意義

你好,新法的實施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積極的意義,它一方面鼓勵投資創業。原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並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甚至有些投資人為了邁過高門檻弄虛作假,抽逃資金,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極大地鼓勵投資創業。 另一方面,將極大地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融資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數量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過高,許多投資者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卻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閣,甚至變成了少數投資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專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就抑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擴大出資方式,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其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
更有意義的是,新法將更大地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促進再就業。公司制企業是私營企業發展的一種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有利於私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新《公司法》對於資本市場不再僅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為非公有制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推動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共同發展和公平競爭。新《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落實了股東平等原則,把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的不平等制度一掃而光。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具備《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也可以像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依法發行公司債券,從而緩解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瓶頸。

『伍』 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

《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
(一)有助於鼓勵個人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
受累於世界整體經濟形勢的下滑,中國經濟預計在未來幾年裡將呈現低增長局面,此時負面影響最大的是就業,這是擺在本屆政府面前的嚴峻課題。認繳制的正式登台體現了決策層制度創新的變革理念和放寬公司設立門檻的監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餘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二)實行認繳制,促進我國信用體系逐步建立
受認繳制影響最直觀的首先是企業的信用結構。在實繳制下,注冊資本「雄厚」對公司債權人和交易對象來說是一種宣示公司實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調查中也必然包括對方注冊資本到位狀況。但是在認繳制下,任何一個人均可以成立一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甚至1億元的公司,因此注冊資本的這一層含義也將失去意義。在此結構下,重大交易中,對控股股東的背景及信用調查成為重中之重。相應地,政府也將會隨之逐步建立市場主體(企業、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信用體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書、訴訟執行結果等全部進行網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將更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我國信用體系。
(三)帶動其他部門法的修改,「抽逃注冊資本」等成為歷史
認繳制同時標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和服務理念開始變化。不但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設立及增資時的驗資程序也將隨認繳制的實施而取消。同時,刑法上的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與注冊資本相關聯的條款將失去意義而被修訂。除了行政、刑事領域的變化之外,民事領域的現行法律規則可能受到更大的影響。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董事、高管所負有的督促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將得到緩解,股東們互相之間對出資不到位所負有的連帶責任也將由於認繳制的出現而變得模糊起來。
(四)進一步放寬市場,貫徹「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原則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配置資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貫徹這一原則的體現

『陸』 公司法的社會現實意義

我國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得以初步建立的主要標志,與其說是契約關系和契約制度的建立,毋寧說是公司和公司制度的萌芽和發展。
我國《公司法》計有230條之多,頒布於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於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公司法理論研究薄弱、起草時間倉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條文存在著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漏洞較多的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放鬆了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允許在證券交易所內部為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開辟第二板塊市場。這些修改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畢竟不是對《公司法》的全面修正。《公司法》的修改既要立足於我國的公司實踐,還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例、判例與學說,考慮到全球化時代和網際網路時代的新情況,突出新公司法的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開放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抓住「入世」機遇,保護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熱情的需要。在資本市場國際化、全球化的今天,資本已經變成沒有國界和「國籍」的高度流通資源。川流不息的國際資本,總是傾向於流向那些法律環境比較好、投資預期比較穩定以及投資者的權利較有保障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我國《公司法》不作出相應調整,不但有可能導致國際資本流向其它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從而使我國錯過難得的商業機會;而且有可能導致國內民間資本的外流。雖然尚無確切的內資外流統計數字,但內資外流的現象已經存在,這與《公司法》的不完善不能說沒有一點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不僅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屢屢受到損害,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也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法治的需要。現代公司是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的縮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衡量資本市場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看,公司法治的完善程度如何。為了更加公平、高效地協調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供應商、債權人、競爭者、政府、社會中介機構等諸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通過建立健全主體制度、行為制度、權利制度和責任制度落實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其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公司的設立、投融資和治理結構等諸多領域能否擺脫人治的烙印,步入法治軌道,關鍵在於是否有一部現代化的公司法。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提高公司競爭力,乃至民族經濟競爭力的需要。公司是民族經濟的細胞。公司是否具有競爭力,取決於公司對資本、勞動力和管理等生產資源的整合和開發能力。公司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提高公司和投資者的商事活動效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無不是公司法健全的國家。

修改《公司法》應遵循的原則

(一)既強調公司與股東自治,也要維護交易安全。

新《公司法》與現有《公司法》相比,應當進一步突出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加大民事法律規范、任意性法律規范和保護性規范的比重,並慎重擬訂禁止性規范。為擴張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間,新《公司法》應當允許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在不違反強行性法律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就公司內部的治理關系作出安排。新《公司法》還應廢除或者限制傳統的經營范圍制度對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不合理限制。為保護投資者的投資自由,有必要簡化公司設立、重組程序,對各類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設立採取以登記制為原則,以審批制為例外的立法態度,限制審批制范圍,取消不合理的登記前置程序,進一步擴大公司登記制的適用范圍。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也應採取這一立場。原則上,對於包括外國投資者在內的股權轉讓行為,都不應當再以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為生效條件。為確保投資者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認一人公司等多種公司組織形式。又如,股東協議可以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分取股利。例如,甲乙兩股東可以約定,出資比例為90%的股東可以享有60%的股利,出資比例為10%的股東可以享有40%的股利。

當然,為維護公司對外關系中的交易安全,《公司法》需要納入一些必要的行政法律規范、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管理性規范。例如,新《公司法》應當進一步健全公司資本制度,規范股東出資形式,強化資本減少限制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新《公司法》還應進一步改進公司公示制度,確保公司債權人和投資者的知情權。在擴張公司自治和股東民主范圍的同時,更要注重強化登記機關和登記行為的公信力。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也應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標准接軌。

(二)既要大膽移植國際立法經驗,又要著力解決國際立法經驗的本土化。

公司和公司制度是舶來品。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留住內資,我國《公司法》修改應當盡可能多地參照國際慣例(並不一定寫入WTO規則),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接軌。例如,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協議》的內容只涉及與貨物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效力問題,而未對成員國的一般投資政策作出系統規定。但為了強化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國《公司法》修改就不能僅僅滿足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協議》的要求。而是要主動借鑒WTO主要成員國(包括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構築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當然,對發達國家公司法經驗的吸收借鑒應當從中國國情出發,實現國際經驗的本土化。在對兩種截然不同的國外立法例(如英美法系的單層制與大陸法系中的雙層制)進行借鑒時,應當本著洋為中用、擇善而從、實用優先的原則,決定取捨。

(三)新《公司法》應當涵蓋公司設立與運營中發生的主要法律關系。

新《公司法》既要解決好企業進入市場的問題,簡化公司設立程序;也要解決好企業退出市場的問題,填補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問題;更要解決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資中的難點問題。例如,我國現行《公司法》以若乾股東設立獨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為假定調整對象。當時,立法者尚未預料到公司作為股東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復出資設立孫公司、孫公司又出資設立曾孫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例,從規范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建立公司集團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制度、保護子公司債權人與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方面,實現對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債權人利益及小股東利益的均衡保護。從單純規范單一公司,到同時規范單一公司與公司集團,反映了立法者對公司法律現象的認識規律,體現了現實經濟生活對立法的迫切需要。對於現行《公司法》的漏洞均應予以彌補。

(四)既強調公司的營利性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也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法歷來把最大限度地營利,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視為公司的最高價值取向。近現代公司法的歷史就是一部為股東權保護而奮斗和努力的歷史,公司法實際上就是股東權保護法。股東權的保護程度如何,不僅直接關繫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並進一步波及於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交易客戶、公司所在地居民、公司所在地政府乃至全社會的利益,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股東權保護所具有的經濟意義與政治意義不言自明。

國際公司法學界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討論日趨熱烈,越來越多的人們呼籲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考慮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正確處理好強調公司社會責任與強調股東權保護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將是修改《公司法》不斷變革和前進的動力。強調公司社會責任與強調股東權保護在新《公司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例如,既要保護股東的權利(含自益權與共益權),也要強化股東的足額出資義務。又如,為制裁投資者在投資及經營中的欺詐行為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當導入公司法人資格否認理論或者掀去法人面紗理論,明確規定濫用法人資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公司法》的穩定性與開放性兼顧的原則。

為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理法律預期,《公司法》理應具有相當的穩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因此,凡是看準的《公司法》制度改革,應當盡可能一步到位,避免由於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擾投資者對法律環境的長遠預測。當然,實在不具備一步到位條件的立法改革,也應逐步推進,避免立法偏激冒進,缺乏可操作性。但立法者並非聖賢,無法對未來的公司法律現象先知先覺。因此,只能隨著對公司法律現象的不斷認識,而不斷修改立法。例如,馬車時代的公司法與互聯網時代的公司法應當有所不同。新《公司法》理應對股東大會的電子化等問題作出回應。難怪,近年來西方國家的公司立法變化頻仍。就《日本商法典》而言,近年來每隔一兩年就修改一次,在1997年時竟然先後於5月、6月和12月修改了三次。

此外,《公司法》修改還應堅持保護股東權利與預防股東權利濫用相兼顧、立法目標理想化與公司現實多元化相統一、壓縮行政權作用空間與鼓勵司法權適當介入相兼顧的原則。

『柒』 金融監管的目的及意義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進行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

意義: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7)公司法對金融市場的作用和意義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

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監會、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定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銀監會和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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