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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強制休假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1-08-14 09:20:18

『壹』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控制基本規定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的通知
農銀發[1998]12號
1998-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擬定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經全國分行行長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確保中國農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決定如下:

一、強化法人授權管理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法人授權管理,是總行一級法人對全行實施系統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級行特別是各級行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一級法人觀念,自覺維護中國農業銀行整體利益和形象,嚴格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地進行經營管理活動。要不斷完善法人授權管理辦法,授權內容要進一步細化和量化,對融資業務、債券買賣、中介代理、外匯交易、票據結算等方面也要授權。要提高法人授權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對授權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對下屬機構行使授權許可權的情況作為稽核和檢查內容,發現越權行為,一律從嚴處理。

二、完善組織控制

一是組織規模要適度。按照經濟區劃和效益原則,控制分支機構的總量,調整分支機構的結構和布局。

二是實行部門制約。按照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科學地設置各級行內部職能機構。

三是實行崗位制約,科學地設置各職能部門內部的工作崗位。對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職能、崗位進行歸並;對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職能、崗位實行分離;對重要業務崗位,必須實行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和現場稽核等制度。

四是實行程序制約。各級行要有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議事要有書面記錄。每項業務操作要依次在各崗位之間傳遞,不允許逆程序或省略程序運作。

五是實行許可權制約。對各級機構、各職能部門、各操作崗位,都要明確權責,制定製約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崗位責任制要體現出同責同罰,不論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哪個層次、哪個崗位,只要在內部控制中負有相同的責任,就應承擔相同的處罰。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兩年對中國農業銀行基本制度進行清理和修訂的基礎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中國農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新設立分支機構和新業務品種開辦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嚴肅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堅決執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或另搞一套,如執行中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不能隨意更改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綜合管理,由稽核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內控制度要報稽核部門備案,稽核部門有權對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內控制度提出質疑有權建議其補充和修改。

四、完善綜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對全行系統進行綜合控制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以增強整體控制能力,防止系統失控。要進行經營管理的綜合考評,考評指標的設置要突出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考評辦法要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並用綜合考核辦法統一和代替各部門的考核辦法,上級行要依據綜合考評結果對下級行進行資源配置。要抓緊建立重要業務風險評價制度,對每筆貸款、拆借、投資、外匯交易等業務活動所涉及的交易對象、部門、行業、地區和國家,在開展業務之前,都應當先測定風險指標,業務發生後對風險狀況要進行跟蹤監測。各級行管理層要能夠及時清楚地掌握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狀況,並適時調整政策,採取相應措施,規避或控制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綜合控制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稽核監督部門負責評價和監督綜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強業務部門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強業務操作層的自律管理。業務操作層必須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行事,不允許逆程序運作或省略程序運作,不允許任何人獨立地完成一項業務活動的全過程而不受到監控。對違規操作上級行有權部門要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嚴肅查處。

二要加強業務管理層的自律管理。業務管理層要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加強對所管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業務部門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支行的業務部門要設置監督檢查崗,配備監督檢查員。凡業務操作層出現違規經營、弄虛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要視情節追究業務部門的連帶責任。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首先,監督檢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對所屬機構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況,每季度至少要檢查一次;二級分行對支行業務部門每半年至少要檢查一次;一級分行對二級分行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總行對一級分行每年要組織抽查或行際間互查,兩年對所有一級分行至少檢查一次。

其次,監督檢查工作要實行責任制,檢查要有書面記錄,並建立檢查檔案。因沒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或檢查走過場的,發生違規問題,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和檢查人員的責任。

再次,要授予檢查人員一定的許可權,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檢查人員有權要求限期整改,事後有權追蹤整改情況,有權提出對違規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加強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實現稽核工作獨立性、超脫性、權威性的要求,繼續深化稽核體制改革。1997年稽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雙重負責制,處理好派駐稽核室與駐地行的關系。要建立一級分行總稽核對總行一級法人的述職制度。各行要認真解決好體改後稽核人員的編制、幹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

二是強化對業務部門自律管理到位情況的再監督。要監督業務操作崗位落實基本制度和崗位制約制度的情況,監督業務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情況,監督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制約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是切實抓好重點單位和重點項目的專項稽核工作。突出對重點單位、重要業務、要害部位、關鍵人員以及薄弱環節的稽核,稽核面要達到100%,對稽核中發現的失控點,尤其是著急控制點失控的,要組織專項稽核,跟蹤追索,清除隱患。要盡快開展電腦稽核,確保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中潛在的風險能夠被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和責任事故處罰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體系,作為評價和檢查稽核工作的依據。同時,要嚴格稽核工作人員責任事故處罰制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該查沒查的、走過場的、作虛假稽核評語的,要嚴肅追究稽核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一要繼續認真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及總行關於廉潔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費的各項規定。要以貫徹中央制止奢侈浪費八條規定為重點,結合落實總行十條規定,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抓好中央各項廉政規定的落實,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增強各級行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各級行紀檢組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和中紀委、監察部及總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同級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的監督,對違反黨紀國法和金融規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和紀檢組報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範和查處工作,真正落實大案報告制度、隔級核批制度和行長負責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發案率;規范案件上報制度,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進一步加大執紀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紀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

三要強化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執法星空要加強對各級行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職責意識;要抓好廉潔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全面落實;要對落實總行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解決有章不循等問題。

八、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首先,要堅持綜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以層簽訂安全防範責任書,把安全防範案件責任目標量化分解到各個單位、各個業務部門和崗位,把安全目標管理貫穿於業務經營的每個環節。

其次,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詐騙、搶劫案件為重點,以營業、守庫、押送款為主要環節,定期對一線人員進行防騙識假教育和防範暴力犯罪演練,提高職工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要加強專職保衛隊伍建設,加強槍支管理,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強安全檢查,包括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安全檢查以支行的日常檢查為主,每月不少於一次,檢查面50%以上。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要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四,要嚴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糾的,嚴肅追究責任。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隱患、漏洞以及發生案件、事故的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處理規定。

九、加強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監督

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明確任期和任期責任,在任職期內,不僅要對本單位的經營管理負全責,還要對本單位依法合規經營、業務報表真實完整負全責。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建立責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見要進人事檔案,並作為幹部任務或調配的重要依據。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前,稽核部門要對其全面稽核,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在問題表之前不得調離。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要嚴格按照總行頒發的《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辦事規則》行事。

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行要嚴格執行總行制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以政紀處分為主,經濟處罰為輔,堅持從嚴執紀,違規必究,不但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有關領導的連帶責任,不搞下不為例。對違規違紀行為,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必須視情節進行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建立永久責任制度,每個員工對自己的工作負永久性責任,無論問題何時暴露,原當事人走到哪裡,都要按規定嚴肅追究原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開展內部控制綜合評級工作

總行稽核監督委員會負責全行內部控制的綜合評級工作。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制定出全行內部控制綜合評級的實施辦法。各級行每年要進行一次內部控制綜合評級,通過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要發現內控建設中的問題,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對內控制度執行不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違規違紀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把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與等級行管理結合起來,並與獎懲掛鉤。

十二、加強內控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實現三年奮斗目標

要堅持在黨組(委)統一領導下,業務部門衙後監督部門通力協作,上下齊抓共管。各級行領導要高度重視內控工作,把防範金融風險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擺上各級行的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內控優先、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方針,以抓基礎、抓基層、抓薄弱環節為重點,不斷完善內控建設。力爭用三年時間,使全行整章建製成效顯著,行風行紀明顯改善,資產質量逐年提高,新發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實現全行內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系統化,形成鐵賬本、鐵算盤和鐵規章的「三鐵」局面。

『貳』 簡述銀行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四項制度」

四項制度:親屬迴避、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幹部交流。

『叄』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肆』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網路暫時沒有搜索到,除了報刊公告之外,可以以通知書與法律途徑的催收行為,必要可以進行法律起訴,還款方式有現金、盛付通第三方平台轉賬、銀行轉賬等形式。

『伍』 建議休假書通知書怎樣寫

各位同事:

大家好!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8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公司現發布2008年元旦放假的安排通知。 2007.12.30—2008.1.1日休假三天,其中1.1日為法定假日、12.30日(周日)為正常公休、12.29日(周六)公休日調至12.31(周一),12.29日上班(可提前至下午4點—4點半下班),1.2日為節後第一個工作日(請按時上班)。

特此通知。

『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柒』 對金融機構違反行政強製法的哪些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捌』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在凍結時通知當事人嗎

應當是要求凍結的行政機關通知。因為他們是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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