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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恐工作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5 08:48:55

1. 反洗錢法中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有何規定

我國反洗錢法的適用范圍不只限於銀行,也不限於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還包括特定行業的非金融結構,反洗錢范圍更為廣泛,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一)合法審慎原則
合法審慎原則是對反洗錢工作的總體原則要求。所有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都應當遵循高尚的道德標准,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與法規,認真謹慎地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果有正當、合理理由懷疑交易與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有關,應當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履行報告義務。反洗錢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有關機構及其人員同樣應依法審慎地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二)預防監控原則
預防監控原則是建立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主要原則。對於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只有將法律規定反洗錢的各項義務轉化為預防監控制度,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反洗錢職責義務。預防監控原則又可劃分為以下具體原則:一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又稱識別客戶原則,即在與客戶建立交易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應當依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了解和確定客戶的身份;二是保存記錄原則,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監測和調查都在交易發生後進行,因此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以備後用;三是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則,發現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後,應依法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及時報告,為後續的分析、移送、調查提供信息和線索;四是內部監控原則,反洗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僅需要設立專門的內設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和人員從事反洗錢工作,而且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嚴格把關、分解責任、落實到人,還要求每個崗位的職員都要進行培訓,提高反洗錢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識別、記錄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協調配合原則
協調配合原則是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的指導原則。由於反洗錢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大量的涉及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而且涉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反洗錢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還涉及刑事偵查部門和司法部門等,因此各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嚴格把關,同時又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錢協調機制和嚴密網路,使洗錢犯罪分子無處逃遁,這就必須遵循協調配合原則。
(四)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反洗錢工作得以高效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反洗錢的核心是收集、分析、報告、移送和調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線索,也可能是合法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為了既能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又能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反洗錢必須履行保密原則。所有承擔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的部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於其涉及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錢信息,都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除了按反洗錢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分析、報告、移送、調查時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關信息。

2. 金融機構如何防範恐怖主義活動

俗話說:「人之初,性本善」,但「善與惡」是相對的,在正常情
況下,道德、法律、理智等多種因素,約束著私慾的膨脹,人心向善,人們就會
遵循著正常的軌道按規定行事。但隨著條件的變化,環境的差異,思想的波動,
一旦約束變得松馳,善與惡的力量此消彼長,人們「惡」的劣根性就會顯露。分
析近幾年銀行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思想教育放鬆,「享樂主義」抬頭。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
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金融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
要。但是,由於體制在轉軌,市場經濟在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在變化,心理
上的天平在逐漸地被商品經濟的大潮沖擊得失去重心,
「向前看」變成了「向錢
看」。在具體工作中,抓效益的多了,抓思想的少了,思想政治工作流於口頭,
流於形式,跟不上時代脈搏,出現了「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幹部職工中講
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少了,盯住效益和年終分紅的多了,受利益的影響越來
越大
,
幹部職工見面談論的話題多數是問收入,對其他的事漠不關心,淡化了政
治觀念和法制觀念,
滋生了享樂主義和自由主義,
艱苦奮斗的精神沒有了,
追求
「大款」逐漸成為新的潮流,利益驅動代替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但是,任
何追求都是基於現實的基礎上的,
如果超過現實這個基礎,
那麼你的追求不是落
空,就是會引發出脫離現實、違背法紀法規的行為,直至發生經濟案件。

2
.制度觀念淡薄,禁不住糖衣炮彈「利誘」。從外部環境來講,銀
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重要,
愈成為不法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標,
而銀行工作人
員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的主要攻擊對象和拉攏腐蝕對象,
縱觀近幾年全國查處的幾
起案件,所涉及的作案人員大部分是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信貸、會計、出納、聯
行等重要崗位的人員,
正是因為他們手中掌有部分權力,
才被不法分子盯住。

果這時我們的幹部職工能堅持原則,
頂住干預和拉攏,
站穩立場,
就不會引發違
紀違規的事件。
相反,
如果我們禁不住某些不法分子的拉攏腐蝕,
禁不住糖衣炮
彈的襲擊,就會放棄和喪失原則,變成金錢和利益的俘虜。

3
.內部管理失控,對員工關心不夠。從內部環境來講,金融系統在
管理上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
一是有的單位領導對案件防範工作重視不夠,

業務、
輕管理,
忽視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紀律教育。
二是規章制度不落
實,
有章不循,
違章操作,
越權行事現象時有發生,
給案件防範工作留下了隱患。
三是各崗位人員之間礙於情面,
使相互制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給不法分子留下
可乘之機。

3.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是什麼 求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反恐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4.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各公司應當依據《反洗錢法》及相關監管規定,根據公司業務特點和國際通行做法,積極著手研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並於2007年4月30日前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2. 對於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通知要求總公司指導各級分支機構履行各項反洗錢義務,對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機構應直接報送總公司並由總公司統一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3.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成為洗錢犯罪的中間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國金融機構洗錢內控制度必須:嚴肅銀行開戶審核制度;建設反洗錢信息系統;獨立反洗錢工作職能;加快培育反洗錢專業人才;建立內部反洗錢獎罰制度;健全反洗錢評估制度;編寫反洗錢評估手冊;完善內部會計記錄原則;提高對反洗錢的警惕性等。

5.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5)金融機構反恐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6.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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