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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財政性資金存款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25 13:13:37

1. 存款類金融機構管理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存款類金融機構管理一般原則
1安全性原則:存款類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保持足夠的清償力經得起重大風險和損失能隨時應付客戶提存使客戶對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持堅定的信任。
2流動性原則: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持隨時可以以適當的價格取得可用資金的能力以便隨時應付客戶提存及支付的需要。
3效益性原則: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地追求利潤最大化。

2. 在我國,財政性存款、特種存款、准備金存款都屬於什麼管理的存款

財政性存款屬於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由於中央銀行不直接對單位開戶辦理存款,所以,一部分財政存款存在商業銀行,根據規定,這些財政性存款要定期繳存到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給予商業銀行手續費。
財政性存款和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存款性質上是不同的。中央銀行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需要,設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各商業銀行按准備金率將吸收的商業銀行繳存到中央銀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賬戶,中央銀行按規定的利率付給商業銀行利息。
另外,准備金賬戶還是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的往來賬戶,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都通過准備金賬戶辦理。

3. 淺論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

淺論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金桂淑李英蘭財政性存款是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由人民銀行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全額劃繳人民銀行。要做好財政性存款劃繳管理,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根據1985銀發字第281號文和銀會計(1996)108號文規定:財政性存款業務。財政金庫存款、地方財政預算外存款、部隊存款、基本建設存款、機關團體存款等財政性存款,屬於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由人民銀行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全額劃繳人民銀行。自1997年1月1日起部隊預算內、預算外存款作為商業銀行資金來源。那麼,過去政府機關機構改革之前,一直是靠財政撥款,隨著機構改革而不少的行政事業也改為企業,行政編制改為事業編制或企業編制,原財政撥款改為財政補貼,原差額補貼改為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因此原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單位的資金來源發生了新的變化。就剖析某市某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構成情況來說,除中直機關外現有行政事業單位共有188個,過去這些單位全部靠國家撥款開支,現國家撥款單位變為108個(包括全部撥款和差額撥款)其餘單位全部靠自收自支、自負盈虧。

4. 財政性存款的管理原則

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則:集中資金,統一調度;嚴格控制存款開戶;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轉賬結逄,不得提取現金;在存款余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5. 1. 如何加強對財政性存款的管理

如何加強對財政性存款的管理:
(一)盡快規范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現行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已不能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繳存財政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並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及相關處罰規定編入實施細則中,
以便做到嚴格規定辦理繳存業務, 杜絕此項業務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

(二)修訂和完善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政策依據。明確界定資金繳存范圍,並對資金範圍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便於基層行業務人員嚴格掌握繳存范圍並及時調整科目代號及名稱,從而保證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會計報表在會計科目及名稱上保持絕對一致。

(三)對欠繳、遲繳財政性存款制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建議對欠繳、遲繳財政性存款行為出台具體的處罰標准,明晰處罰依據。應根據實際情況,針對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日常繳存工作中的遲繳、少繳、漏繳等行為,制定統一的處罰辦法,以做到處罰有理有據,提高管理效能。

(四)整合財政性存款繳存監督管理力量,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建議出台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有相關管理職責的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應賦予國庫部門對財政存款繳存的監督職責,加強對各金融機構辦理的「待結算財政款項」賬戶和內部過渡性賬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人為逃避財政性繳存款業務的行為,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使財政性存款的繳存管理步入有效的監督之中。

6. 財政性存款應由人民銀行哪個部門管理'

根據《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操作規程》中只規定金融機構如何辦理財政繳存款業務。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營業部門在辦理繳存財政存款業務中發現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操作。

7. 金融機構如何加強對公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該資金是由人民銀行來支配使用的。從歷次有關存款准備金政策調整的文件看,人民銀行在系統內一直強調:存款准備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金融監督管理、維護清算紀律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機關不得凍結和劃撥。但對於存款准備金賬戶內資金能否凍結和扣劃,相關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具體操作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和人民銀行對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尤其《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人民銀行的行業規章文件的效力低於司法解釋,人民銀行維護自身職責處於弱勢地位。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法定準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和有關司法機關基本達成共識,不能凍結和扣劃,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超額存款准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堅持超額部分相當於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的備付金,也不得凍結、扣劃。而從司法機關的規定看,從較早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到後來中央政法委協調下的「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堅持的是存款准備金及備付金部分不可以凍結、劃撥,其他的存款可以凍結、劃撥。

8. 什麼是財政性繳存款

財政性繳存款主要是財政金庫款項和政府財政撥給機關單位的經費以及其他特種公款等,包括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

9. 如何有效做好財政性存款等低成本存款的營銷管理工作

一、明確競爭方向,實行分層營銷模式。該行由行領導擔任首席客戶經理,具體負責對市級財政性存款客戶的牽頭營銷與維護工作。首席客戶經理下設客戶經理工作小組,小組具體負責財政性存款客戶的日常營銷與維護工作。客戶經理小組經營費用和工資費用的核定採取「一戶一價」核算方法,實行「按戶計價、按月預兌、季度考核、年終清算」。各支行相應建立財政性存款客戶首席客戶經理營銷機制,支行領導要擔任縣(區)財政性存款客戶營銷與維護工作的首席客戶經理,並相應建立營銷工作小組;指定專職對公客戶經理負責日常營銷與維護工作。全行協同作戰,建立強而有力的財政性存款客戶營銷與管理機制,大幅提升財政存款同業競爭能力。
二、突出競爭意識,建立服務營銷制度。一是建立統一視圖制度。按照客戶統一視圖管理工作要求建立財政性存款客戶信息資源庫;二是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財政性存款客戶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與傳遞,確保信息搜集全面、傳遞快速、處理及時;三是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集開戶行、關聯部門和關聯支行召開以互通客戶信息、確定發展方向、研究疑難問題、商議解決辦法為內容的工作例會。四是充分重視對他行財政性存款客戶的競爭營銷,廣泛動員轄內全體員工的力量,摸清市場,找准突破點,以狠,准,快,實的要求,競爭他行客戶,體現大行風范,展示整體優勢,鞏固和提高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領先地位。
三、配置競爭費用,開展專項營銷活動。一是對財政性存款項目競標或競爭配置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按照評估、申報、審批、撥付流程操作實施,並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事後跟蹤評價工作。二是開展專項營銷活動,積極穩定存量客戶,拓展新增客戶;專項研究競爭對手在財政性存款方面的薄弱環節,確定詳細的目標賬戶挖轉名單,制定有針對性的競爭方案。三是強化客戶經理隊伍建設。根據業務發展規模、客戶數量等情況,通過流程改造、業務集中、區域流動等方式,進一步完善人才選拔機制,將營銷能力突出、知識結構合理、業務經驗豐富的人員優先充實到財政對公客戶經理隊伍中去,促進人員配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
四、強化競爭基礎,利用資訊平台系統。一是加強對新興市場、新興業務的研究與分析,積極發現新的目標客戶和新的業務增長點,為擴大客戶規模和產品創新建立基礎。加強對重點客戶的動態監測,充分利用資金變動監控系統跟蹤客戶大額資金變動情況,掌握客戶資金流動上下游信息,發現客戶資金運作規律和存款增長點。二是利用資訊平台系統反映客戶動態,關注客戶重要經營信息變動,發掘新的業務合作機會。做好重點客戶基礎檔案信息建設工作,發揮對公客戶經理工作職能,利用行內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和營銷管理系統,補充重點機構客戶缺失信息,修正錯誤信息,建設完整的客戶信息庫和資料庫。

10. 哪些存款屬於銀行財政性存款

有財政金庫款項和其他特種公款,包括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

國庫存款是指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其它財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國庫存款的各項財政在銀行的預算資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財政部指定存入銀行的專用基金存款等。

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則:集中資金,統一調度;嚴格控制存款開戶;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轉賬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在存款余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10)金融機構財政性資金存款管理擴展閱讀:

1985年1月開始實行「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把財政預算內外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存款,劃由中央銀行管理和掌握。

鑒於中央銀行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業務,即委託專業銀行代理,因此,專業銀行對吸存的這項資金不得使用,應按規定日期金額劃繳中央銀行,縣以下處所的則上報縣支行匯並劃交。

同時,對這項存款支付的墊付資金,亦從應繳(或已交)存款中軋抵(退回),故稱「定期調整」。對這部分資金,各行均設置「繳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科目核算,以便帳務平衡和檢査考核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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