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利息作為負債資金的資金佔用費,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判斷題)
不一定對,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啦:
一。關於企業借款利息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有關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費用,按下列規定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生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其中,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還包括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制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城市、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託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專業和綜合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是指除上述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
二.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貳』 急!關於資金佔用,資金佔用利息計算方法,內部考核用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這種經濟行為波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了便於正確計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及糾紛,將稅法相關規定歸納如下,供參考。
1.貸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的繳納
● 國務院令〔1993〕13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 財法〔1993〕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轉貸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資本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轉貸業務。
● 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注〕 ①按資金佔用費計征的營業稅稅率為5%。②附加稅費是指以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算依據並同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這三項稅費的稅率、附加率、徵收率請查閱相關規定,本文不作詳述。
2.借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確認
● 國務院令〔1993〕137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 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 財法〔1994〕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3.資金佔用費結算要填開套印有地稅局監制章的普通發票
收付資金佔用費,不能忽略了發票的填開。以下摘錄的稅務法規回答了收付資金佔用費為什麼要填開發票和怎樣填開發票的問題。
不管你怎麼算,但是計稅肯定是要按照稅法來的,你們老闆的演算法應該是為減少利潤,少繳所得稅,可是在稅法上那是不可行的哦。
『叄』 .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意圖明顯,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及224條涉嫌貸款詐騙罪!
這絕對是詐騙的,千萬不要信。
防止被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多觀察,多了解,不要輕易下單。
如果分辨不清,可以向同行多了解。
必要時,也可以求助公安機關,讓他們給辨別一下。
『肆』 只有銀行間或者銀行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才才是合法的嗎
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但是現在認為,只要不是惡意借款,高利貸性質的資金拆借就可以被確認。並不違法。
借款的利率要不超過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所借金額也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
『伍』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長期以來,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為此爭論不休,各執一詞,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處理帶有很大隨意性。尤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機構和個人成為新的爭論焦點,它關系著到: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筆者認為:《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不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應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定義中包括「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業所得稅法》中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很顯然,非居民企業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借款利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是可以扣除。若企業向國內居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利息稅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與國內居民同樣都是來源於利息所得,前者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優惠稅率為10%;後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允許扣除,若後者不允許扣除,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不符合《企業所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間借貸合法性是困擾著「民間借貸利息稅前是否允許扣除」關鍵所在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只要企業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其向個人借入資金的行為,以及個人將資金借貸於企業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護。
非金融企業向職工個人、社會公眾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資,符合合法性的前提,這種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就應允許稅前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非金融機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個人,但主管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事實上默許了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考慮到大部分中小企業存在內部職工集資或向其他個人借款的現象,職工集資、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採用類推或比照非金融機構執行的一種折衷辦法。
筆者認為: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所得稅法》也進一步明確了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稅前允許扣除,那麼,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同樣屬於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利息稅前也應允許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由於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導致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對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佔用費(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徵收營業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營業稅。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解答類推得出結論: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並收到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的,均構成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之貸款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個人借貸給非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應依法徵收營業稅並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或者轉貸資金取得利息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有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出具納稅憑證,並開具發票,同時,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非金融企業依據這些合法、有效的憑證,據實列支向個人借款的利息,並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就是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憑證。
綜上所述,非金融企業不僅應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還應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憑證,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稅前應允許扣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這個問題,否則不利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和執行。
『陸』 非金融機構之間資金拆借違法嗎
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為違法行為,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
『柒』 資金佔用費受現行法律保護嗎
合同中約定了資金佔用費為利息賠償性質的,約定的資金佔用費的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此內容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內容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非金融機構資金佔用擴展閱讀: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
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捌』 【所得稅】關於企業間借款形成的資金佔用費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九條「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釋義中做了如下解釋: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是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其發生的資金流動,不宜作為收入和費用體現;另外,由於企業內各營業機構不是獨立的納稅人,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即取得利息收入的營業機構作為收入,支付利息的營業機構作為費用,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計入收入或者扣除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部分不得扣除的費用,不包括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主要考慮到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主要從事的就是資金拆借行為,其成本和費用的支出,主要就體現為利息,如果不允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對各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的會計賬務、業績等都無法如實准確反映,且由於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後,准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相應獲取這部分利息的其他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就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收入,兩者相抵,並不影響企業的應納稅總額,國家的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不屬於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不適用這條規定。
『玖』 什麼叫做非金融機構的企業資金拆借行為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相互借款行為,這種行為將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企業要到金融機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