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級政府機關設立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條件和依據是什麼呢
各級政府機關設立紀檢監察派駐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 中央紀檢監察廳室局與派駐機構區別
1、前者是內設機構,屬於中紀委的內部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權力,但是可以以中紀委名義對中紀委授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調查。而後者是中紀委的派出機構,本身已經中紀委授權對所駐單位進行調查,並且這種調查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也就是說,不能說中紀委某某室對某項問題進行了查處,只能說中紀委對某項問題進行了查處,但是可以說中紀委駐某部紀檢組對某項問題進行了查處。
2、前者只有一個上級,就是中紀委,其職權范圍是由中紀委進行授權,往往不止一個單位。而後者有兩個上級,由中紀委和所駐單位的黨委(黨組)共同管理,派駐機構負責人往往是所駐單位的黨組成員,職權范圍也比較窄,往往僅僅涉及所駐單位及所駐單位的下級單位。
3. 市紀委派駐到金融機構的紀檢組長由原單位的紀委書記兼任這種做法對嗎
市紀委派駐到金融機構的紀檢組長不應由原單位紀委書記兼任,因為這不利於保持紀檢工作的獨立性。
4. 如何加強派駐機構更好的發揮監察職能作用的思考
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來,如何充分發揮派駐機構的紀檢監察職能作用,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斷探索實踐的重要課題。本人就當前派駐機構在履行紀檢監察職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派駐機構發揮職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議作一初淺分析。
一、派駐紀檢組監察機構履行職能中存在的困難及問題
當前,派駐紀檢監察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明顯成效,始終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但從紀檢監察工作的歷史和發展途徑來看,客觀上面臨著「四個新變化」:即任務更加繁重,領域大大拓寬,標准不斷提高,要求更加嚴格。這些新變化,迫切要求紀檢監察工作要正視和解決好與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一)思想認識上的不適應。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紀檢監察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各種機制、體制和制度不斷完善,黨員、幹部隊伍中的腐敗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對成績,個別紀檢監察機關產生了鬆懈麻痹思想,習慣於用老觀念、老辦法、老套路來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對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階段呈現出的不同特徵認識不足,不善於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創新精神;有的對反腐倡廉自身發展規律認識不足,把做好新時期紀檢監察工作的著眼點單純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著「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大局意識、憂患意識、服務意識不夠強,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放在黨的建設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嚴重,認為狠抓紀檢監察工作會影響本部門各級階段性中心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於是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二)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紀檢監察機構理應依法獨立行使監督職能。但從實踐來看,目前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名義上業務工作和幹部工作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實行統一管理,但實際上由於派駐幹部的工作圈子、人際交往多在派駐單位,最關鍵的是工資福利待遇等全由駐在部門負責,這就決定了派駐機構幹部在更多的利益考慮上與駐在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必然聯系。派駐紀檢監察人員往往也會被駐在部門自然視為單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安排具體事務。很多派駐紀檢組監察室除承擔本應由駐在部門黨組負責的黨風廉政建設主要責任外,還要承擔大量的派駐機構負責人原則上不參與的駐在部門的業務分工。各部門派駐紀檢組長大多數也同時分管多項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在很多時候反而變成了配角。這種「利益共同體」關系,自然導致監察人員角色錯位,在履職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既是監督者,又是參與者。註定了「一個鍋里舀飯,一個鼻孔出氣」成為這種管理體制的常態結果。從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體違規」、「集體失語」或「集體無意識」導致的違規違紀案件,都脫不出這種體制下「左手監督右手」的尷尬。當部門工作和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發生沖突時,難免出現重部門工作輕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的傾向,特別是在執紀辦案過程中容易受部門因素左右和影響。
(三)職能發揮上的不適應。一是職能錯位,存在「大包大攬」傾向。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組織協調,但是,一些本應是業務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如治理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各項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本應是督促配合有關部門,但實際工作中卻往往成了「事事牽頭、樣樣主抓」,有時還充當了「開山斧」、「救火隊」的角色,哪裡阻力大,哪裡問題多,哪裡就讓紀檢監察機關去抓。這種「越俎代皰」、「包打天下」的現象在實際工作中不時發生,嚴重削弱了組織協調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職能錯位。二是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全面充分。不能准確把握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四項職能,做到全面履職,而是有時重 「懲處」輕 「教育」,有時重「教育」輕「懲處」,有時重「監督」輕「保護」,有時重「保護」輕「監督。三是工作不負責、怕負責。某些本屬於紀檢監察機關自身職責范圍可以決定的事項不去決定,而是找出種種借口和理由去向同級黨政領導多頭請示、報告,往往錯失良機、貽誤戰機,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出應有的職能作用。
(四)能力素質還不適應。紀檢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認,部分幹部能力素質與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不敢管、不願管、不善管、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監督工作形式化的問題多有反應。特別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研究不深,把握不準,對紀檢監察重點領域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規律,提不出對策,工作表面應付,致使一些問題由小變大,積少成多,矛盾升級激化,勢態擴大。甚至將一些一般性問題上升為政治性問題,將個體性問題演化成群體性事件。
(五)工作方法還不適應。強調繼承傳統多,鼓勵改革創新少,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形式,長期一種方法,一個模式。實體監察開展的較多,程序監察開展的較少;事後監察開展的較多,事前監察和事中開展的較少;隨機監察的較多,全程監察的較少;廉政監察、效能監察較多,執法監察較少;教育為主的多,責任追究的較少。工作預見性差,總是被問題牽著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對一些傾向性問題和突發性問題缺乏應有的反應,甚至見怪不怪,往往是問題出了嚇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紀檢監察工作始終處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較低層面。無怪乎民間流傳一種說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來的,搞內「訌」「訌」出來的,情婦「鬧」「鬧」出來的,而不是紀檢監察主動「查」出來的。
二、派駐紀檢組監察機構發揮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議
一是理順關系。要注意理順與所駐部門「一把手」及班子成員的關系。派駐機構代表上級紀委監察部門對駐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落實,應當對駐在單位執行制度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班子成員及相關工作負責人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應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漸。對發現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應與「一把手」勤溝通、多匯報,及時提出意見及建議,爭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邊緣化」。要注意理順本職工作與駐在部門安排的業務工作的關系。派駐機構一般不參與駐在單位的業務分工,但在不影響履行本職任務的情況下,也可適當承擔個別業務分工,以便於了解掌握情況,熟悉業務技能,融洽相互關系。但在處理本職工作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關系時,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為主,更不能因種駐在部門的「責任田」,而荒了紀檢監察的「自留地」。
二是找準定位。派駐機構要轉變原有思維,明確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不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而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要把監督作為第一職責,敢於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嚴格按照黨紀條規辦事,對領導幹部違紀問題要敢於反映,屬於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要敢於處理。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本職、疏於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的觀念,把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協調上來。要重點督促所駐部門及下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督促駐在單位黨委(黨組)履行「一崗雙責」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督促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做好黨務政務公開工作,配合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檢查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檢查,監督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信訪舉報落實、案件查處和上級紀委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等等。
三是創新工作機制。要堅持「標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針,加大從源頭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從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從管權、管錢、管人、管物方面進行改革和尋找治本措施,不斷深化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權、用錢等重點部門、重點人員以及關鍵環節,不斷建立健全制度,著重抓好落實。既要配合適應形勢的不斷變化,制定、調整和充實反腐倡廉方面的規章制度,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供行為規范,又要完善貫徹規章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有效機制,保證對權力形式的有效監督;要充分發揮紀委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中的組織協調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協調機制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上下協調、左右協調、內外協調的工作機制,工作運作方面要處理好當前與長遠、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培樹典型與面上推動的關系,使紀檢監察工作得以科學安排、規范管理、高效運作,形成強有力的反腐敗整體合力。
四是強化辦案手段。一是要賦予紀檢監察機關足夠的檢查權,如凍結銀行存款甚至劃帳的權力,可以使用拍照、錄音、攝像、監控等辦案手段等。二是要充分發揮查辦大要案協調小組作用,保證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形成辦案合力,重點查處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三是要改進信訪工作,設立統一舉報電話,建立健全信訪舉報的受理、梳理、轉辦、處理、反饋機制,形成舉報、受理,一條龍服務的信訪工作新局面,暢通民情渠道,維護社會和諧。四要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案件公開制,將符合公開條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既加大腐敗者的腐敗成本,又起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五要明確查辦重點。要改變以查辦案件數論英雄的考評辦法,而以查辦大案要案的情況,特別是以查辦領導幹部案件為考評的主要內容。只有查處有影響的案件,才能改變紀檢監察機關在部分群眾中「專揀軟柿子捏」的形象,真正樹立「衛士」形象。六是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好基層群眾身邊的腐敗案件和「四風」問題,切實做到善始善終、善做善成,防止虎頭蛇尾,讓全黨全體人民來監督,讓人民群眾不斷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
五是強化隊伍素質。要按照分級分類和全員培訓的原則,重點突出紀檢監察幹部的專業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專業水平,通過紀檢監察幹部綜合素質的提高和知識結構的改善,消除將監察工作簡單等同於執紀的錯誤觀念,消除憑經驗辦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錯誤行為,努力做到不僅熟悉政治、法律法規而且懂經濟、懂管理,能掌握和運用現代新科技手段,開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幹部績效考核制度,進一步完善派駐機構幹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等制度和運行機制,暢通派駐機構幹部的出口,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優秀紀檢監察幹部提供發展的空間和舞台,切實保證想幹事、能幹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優秀紀檢監察幹部有干頭、有盼頭、有想頭、有奔頭,以此推動紀檢監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開展。還要以八項規定為切入口,把加強內部監督管理的觸角延伸到紀檢監察工作的各個方面,包括紀檢監察幹部「八小時以外」社交圈和生活圈的監督管理,真正體現「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切實提升「打鐵者」的自身硬度。
5. 《關於加強和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全文哪裡找
《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內容提要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於2010年3月2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
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中規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骨乾和中堅。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央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對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中央企業和金融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年來,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整體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取得了切實成效。同時也應看到,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改革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其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比,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當中還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完善、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編制薄弱、班子配備不強、隊伍素質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制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作用的發揮,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抓緊加以解決。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2 .堅持黨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領導,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紀檢機構作為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貫徹執行情況的重要任務。要按照中央企業黨組和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央企業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實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建設。
3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機構。所在單位設立黨委的,要設立紀委;設立黨組的,要設立紀檢組;建立黨總支、黨支部的,委員中要有紀檢委員。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屬大型企業,中央金融機構總部、省級機構、下設分支機構的地市級機構和人員多、經營規模大的縣級機構,要單獨設置監察機構(該機構為企業和金融機構內設,下同)。同時設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可以實行合署辦公。
4 .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要協助企業和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從整體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和金融機構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受理信訪舉報,依紀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格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要進一步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監察機構的職能,注意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
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紀委(紀檢組)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經常聽取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匯報工作、述職述廉,及時報告重大問題。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對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
6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下屬單位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條件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依法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經理班子兼任副總經理或副行長;符合條件的監察機構正職依照法定程序進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監事會擔任監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應根據情況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行政)辦公會以及其他有關重大問題決策的會議,監察機構正職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
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積極探索實踐加強組織協調、整合監督資源的有效途徑和辦法。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可以分管所在單位與紀檢監察直接相關的工作;各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建立由紀委(紀檢組)牽頭,監事會、監察、巡視(巡察)、審計、法律等部門參加的監督工作協調性機構或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所在單位監督工作合力,增強監督工作實效。
四、大力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建設
8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對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領導班子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能力。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潔從業。
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設書記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書記和若干名委員,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可以設常委;黨組紀檢組設組長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組長和若干名組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按同級副職配備。由黨委常委(黨組成員)擔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其在黨委(黨組)內列黨委(黨組)副書記之後與其他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一並按任同職級時間的先後進行排序。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配備中層正職級領導人員。監察機構正職應同時擔任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委員和紀檢組組員配備中層正職或副職級領導人員,可以專職,也可由組織(人力資源)、審計、法律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首要職責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可以參與領導班子分工,分管與紀檢監察業務關系密切的工作,並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紀檢監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長、總經理(總裁)、黨委(黨組)書記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擬任人選,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共同考察,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關於人選的任職意見答復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中央紀委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對監察機構正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監察部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其他中央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由國務院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紀律檢查機構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職人選意見,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機構正職的選配,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負責把關。
11 .對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的醞釀、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組織部與中央紀委共同負責、嚴格把關,報中央審批;對紀委副書記、監察機構正職,由所在部門黨委或中央紀委、監察部商所在部門黨委提出人選,按程序進行考察和任免;對監察機構副職,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有關考察或備案程序。
12 .下級紀委(紀檢組)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監察機構正職、副職的提名、任免、獎懲、交流和調動,應事先聽取上級紀委(紀檢組)、監察機構意見,然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13 .加大對紀檢監察領導人員的交流力度。注意選拔有經營管理工作經歷的優秀的領導人員擔任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積極支持優秀的紀檢監察領導人員轉任或提任企業和金融機構行政領導職務。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實行交流任職,在本單位產生的人選,一般安排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在同一單位任職滿6 年、57 歲以下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交流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
五、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
14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按照精幹高效、利於工作的原則,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編制應分開計算,合並使用。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系統專職紀檢工作人員編制總數按一般不少於專職黨群工作人員編制總數15 %的比例核定,具體由企業和金融機構總部紀委(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分配。專職監察工作人員編制的配備要納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中層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的總盤子中一並考慮。隨著所在單位人員、資產、業務經營規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紀檢監察人員編制也要相應增加。
1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總部要規範本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選人標准,嚴格進入條件,防止安置性、照顧性進人。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選調懂業務、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優秀人才充實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不斷優化隊伍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現有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可以採取在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人員力量等辦法來彌補某方面工作人員的不足。充分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作用,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強化其責任意識,提高其履職能力。
16.大力提高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要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開展「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主題實踐活動作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員素質的長效機制。各有關方面要把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納入幹部培訓整體計劃,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培訓。要突出紀檢監察業務培訓,重點提高查辦案件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能力;對缺乏經營管理業務工作經歷的人員也要加強經營管理方面的培訓。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突出抓好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和監察機構正職的培訓。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與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之間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工作。
1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紀檢監察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評價辦法,其待遇可以參照與紀檢監察工作性質相近的人力資源或審計等部門確定。注意從業務骨幹中選拔優秀人才到紀檢監察部門工作,積極推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向經營管理部門輪崗交流。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及時予以獎勵,適時提拔使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各自工作實際設置必要的紀檢監察職級職務層次,充分調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他們成長進步創造條件。
六、切實加強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
18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認真研究制定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目標和措施,督促檢查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各項政策和制度規定的落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要按照黨風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見精神,切實承擔起加強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責任。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協調解決問題,切實推動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20 .其他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參照本意見有關精神執行。
大概就是這個了
6. 派出和派駐有什麼區別
1、概念的區別
派出機構的概念: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
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准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後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派駐機構的概念:
派駐機構分常設性和臨時性的,前者指國家機關為執行有關任務,履行職責過程中向行業或地方派出人員組成的常設性的辦事機構,在法律范圍內授權其履行部分職責的機構長常設性機構,分為紀委派駐機構,政府派駐機構,部門派駐機構,司法派駐機構。派駐機構還有些臨時性處理某項任務的專門機構,這類機構完成該任務後隨即撤消。
2、組成機構的區別
派出機構包括:
(1)行政公署。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2)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3)區公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4)各業務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審計署的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派駐機構分為:
(1)紀委派駐機構。
(2)政府派駐機構。
(3)部門派駐機構。
(4)司法派駐機構。
(5)臨時性派駐機構。
3、機關的等級不同
派出機構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派出機關。
派駐機構可以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
7.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可以,因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各級紀委合署辦公的機關,現在所有紀委下屬單位都是派駐性質(直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