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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服務市場

發布時間:2021-03-26 10:18:31

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機構法律上嚴格的界限是什麼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中介機構 是指從資金的盈餘單位吸收資金提供給資金赤字單位以及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經濟體。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創造、清算支付、資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風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⑵ 金融法律投行之類的行業對形象外表要求很高嗎

你好,形象不等同於外表。金融法律投資等行業屬於服務行業的大類別,且專業性強,需要直接面對客戶,因此,對於形象要求較高,但不等同於外表長的好看,一般是對衣著,言行舉止有所要求,畢竟你需要給客戶以專業的感覺,即使你啥都不會。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初入法律行業的從業者,身上只有2000塊錢,你可以用1980元買套西裝,剩下的20吃個早餐,然後去法院門口轉轉,沒准今天的飯錢你就賺到了。

⑶ 金融產品法律服務這方面有什麼好的律師事務所

江蘇宏鄴不錯,他們會根據客戶不同的業務需求,務實、量身提供具有高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⑷ 劉光超:投資人如何看待法律服務產業創業

前言:2017年10月14日,「新智能·新品牌·新聯合——2017第二屆中國新興法律服務產業高峰論壇」在上海成功舉行。會上成立了國內第一家法律服務產業研究中心、中國第一個法律服務產業公益聯盟和中國第一支法律服務產業投資基金(籌)。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主任、綠法(國際)聯盟秘書長劉光超應邀出席論壇並以《投資人該如何看待法律服務產業創業》為主題作精彩演講。本文根據劉光超主任在論壇上的演講整理,略有調整。

科技驅動下的法律業呈現出全新的行業特點和市場需求,我們廣大律師群體應該堅守法律信仰,在追求自身發展的同時關注行業整體運轉,構建行業命運共同體,推動法律界與社會各行業的跨界融合發展,從而產生更強大的合力,為建設法治中國、促進法律事業健康良性運轉發揮作用。

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對於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律服務產業在促進國家正常運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方面發揮巨大作用。綠法(國際)聯盟作為國內首個以法律為核心的跨界聯盟,在聯盟運轉中不斷推動法律與社會各行業的融合發展,探索激發法律在跨界中釋放的巨大能量,聚全行業之力打造綠色立體法律生態圈。今天成立的中國第一支法律服務產業投資基金將對我國眾多優秀的新興法律服務機構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保障,在更深層面上為開辟法律行業藍海、助力行業實現創新突破、引領中國法律事業新方向激發新動能。

⑸ 金融律師的待遇如何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⑹ 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有關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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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於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於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准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於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於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夥所,而合夥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夥」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夥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以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容忽略。
我們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也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曰「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律師自身的努力雖然重要,但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非常關鍵。行政化的、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是排斥律師的參與的,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同樣也會在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些都需我們加以研究和重視。

⑺ 哪類行業比較需要法律服務

聘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必要性

企業為什麼要聘一個法律顧問?因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競爭與企業經營的過程中企業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由於自身的處理不當,或效果不好,或作了錯誤的選擇,以致產生了不可挽回的損失與潛在的問題,因此,法律顧問的作用是在問題還沒產生之前就幫助企業給予解決。

在律師的業務中,法律顧問屬於非訴業務。對一個企業而言,律師就是企業謀取合法利益的專業管家。律師同工程師、教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一樣,在社會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律師的職責是:接受聘請或委託,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當事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或參加訴訟,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也許您從未和律師打過交道,也許您曾聽說過或經歷過一些關於律師的故事,正面的或者負面的。不過,從此刻始,您需要重新認識律師:其一,律師的作用並不僅僅是打官司,用好律師可以讓您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事先的規范和防範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二,律師不應當是萬金油,什麼案子都能做,不是大商場里承包櫃台的個體戶,拎著皮包滿天飛,律師應當是講究專業分工和團隊合作,只有聘請有專業分工的律師才能獲得物有所值的法律服務。而今天,正是律師這種專業的氣質才是您信任的根本。

一、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必要性

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是在企業和律師之間建立了一種長期、穩定、密切的服務關系。律師的專業性是任何其他法律從業者無可替代的。眾所周知,中國的法制環境很不完善,司法與執法問題使得法律的尊嚴變得很功利性或機動性。面對訴訟中的法律問題,訴訟技巧會是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定位。這必然導致專業化的實踐過程已經不是一個廣泛的理論概念,而是一個很現實的功利選擇,而律師恰恰是這個「功利」的始作俑者(也是犧牲品)。這樣一來,從某種角度來說,律師作用對於正處於糾紛中的企業就顯而易見了。

(一)公司企業的競爭環境大量存在各種不容易被發現的法律風險和陷阱

例如:合同欺詐和陷阱;商業業務或交易違法或非法;債務人逃債、廢債、欠債;商業秘密、專利、著作權(版權)的糾紛;不容忽視的勞資糾紛;某些行政機關的違法或非法濫用職權……,這些司空見慣的法律風險和陷阱時時刻刻都在威脅著公司企業的健康發展,甚至於帶來滅頂之災。

(二)法律在調整公司企業的對外、對內的各種商業、經濟、行政關系中起著越來越關鍵的作用

建立法律關系,規避和化解法律風險,解決法律糾紛問題始終是貫穿公司企業從設立、發展、輝煌的成功道路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任務和內容。

(三)商業對手往往有法律顧問在法律服務方面的大力支持,而且往往以副總經理或其他身份參與商業談判,為交易把關。這時候,如果我公司沒有法律顧問的參與,勢必會在交易過程中處於劣勢,存在遭受對方在法律方面暗算的危險,埋下商業風險和隱患的種子……,畢竟亡羊補牢顯然是不明智的。

(四)法律顧問有利於商業交易的順利完成

商業交易或合作常常是先朋友,後合作。出於情面的需要,對必要的合作細節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捨,這常常又難以啟齒。如果由法律顧問就細節部分出面談判,則可兩全其美,既能照顧雙方的情面,又能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用完備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確下來,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達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此外,還能節約交易的時間,提高效率。

(五)優秀的法律顧問能為公司企業的發展起著不可缺少的保駕護航的關鍵作用,排除後顧之憂。

由優秀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他能綜合運用其掌握和積累的法律知識和實務技巧、經濟管理知識,結合公司企業的具體情況(經營管理模式、財務狀況、市場影響、行業狀況等),透徹地分析和預防法律風險,權衡多種法律解決方案的優劣、利弊,以公司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法律風險產生之前或處於萌芽狀態時,將其有效地識別、規避和化解,將法律風險在交易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予以有效處理,大大降低了法律風險和糾紛處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企業穩健、快速地發展。

一個企業的任何一部分利潤都是諸多成本背後的收益,生產成本之所以可靠,是因為其老實存在,風險度很低。機會成本的危險與隨機性,是因為其隨時都有可能引發一場戰爭。為什麼不把可以熄滅戰爭的主力――「律師」放到現代企業運作中主力平台呢。讓律師為企業效力,讓律師為企業謀平安。

主要好處是:1、有利於企業隨時得到法律服務(包括合同管理,公章使用,勞動關系,各類協議的草簽與認證);2、有利於律師更全面地了解企業的情況,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務更具針對性和准確性;3、經過長期合作,使雙方更加適應對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點,便於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4、長期、穩定、密切的服務關系能夠激發律師更強的責任心,為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二、法律顧問與委託人(企業)的關系

委託人與法律顧問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合作式的工作關系。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利益最大化與合法化。

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應當及時、主動地與委託人聯系,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有關法律事務辦理的進展情況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對於那些非常規性的問題,應當徵求委託人的意見;對於影響委託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在向委託人闡明利弊得失後由委託人自行決定。同時,一個好的法律顧問還應該是企業經驗運作的高級參謀。一個懂法律不能說就不懂經營,人的才能是很多面化的,往往在生存的壓力下放棄了其他方面,只有在寬松的生存里,和適當利益驅使下,相信律師更能做別人要做的事情。所以,只要企業給律師足夠的生存保障,並加以合理利用,其能夠產生的利益遠超過原來所設想的。

委託人也應當對律師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積極的配合,主要包括:向律師陳述全面、真實的情況,及時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按照律師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律師提供辦案費用和便利條件等等。有一點已經證明了,就是:高等狀態下,價值與勞動力是相對成正比的。想著以低價格購進的律師能產生高能量,可能性不大。律師有這個能量也不太會願意釋放的。這個道理與企業能夠贏利與其本身付出的代價一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兩者不可妥協。這個道理在任何產業結構里都是相通的。

三、哪些情況需要法律顧問(律師)

(一)從事一般的民商事活動

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許可使用,合同的訂立、履行,商務談判等等。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防範法律糾紛,一方面可以盡可能地避免、減少糾紛,另一方面確保在糾紛發生時使自己處於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等特定法律事務中,法律法規要求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介入,也正是出於這種「防患於未然」的考慮。

(二)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

糾紛的發生是矛盾激化的結果,解決糾紛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處理糾紛的豐富經驗,在充分了解利弊、權衡得失的基礎上才能確定恰當的解決方案和解決途徑。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律師總是能夠在風險預知范圍里開辟出一條捷徑來。

防範糾紛和解決糾紛的重要性是相承的,並不是說防範了就沒有了糾紛,至少在產生糾紛後也不至於使自己處於被動。但是,事實證明,防範糾紛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⑻ 哪些法務法律平台有訴訟金融服務

訴訟金融興起於國外,在國內還是一種新的訴訟模式。犀首法律集團專注於訴訟金融服務。

為了更好地理解,舉個例子:

打一場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財產類案件的官司,在輸贏不確定的前提下,僅一個階段算下來至少需花費85800-105800元,且不含保全、差旅等其他費用,客戶面臨著較大的費用損失風險。但即便花費如此,也不能保證收回這100萬欠款。

總的來說,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有兩種普遍存在且難以避免的風險:

①當事人勝訴,但被告財產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收不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贏了官司輸了錢」;

②當事人敗訴,無法收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輸了官司輸了錢」。

因此,在以往的傳統訴訟模式中,當事人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似乎變成了一場「豪賭」,風險之大令人咋舌。

針對於此,從市場角度出發,為了解決客戶的痛點,犀首法律集團特為當事人量身打造訴訟金融服務:即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資助,墊付訴訟過程中涉及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所有費用,通過「先服務、後收費」的方式,根據最終回款結果獲取回報,為當事人減少訴訟風險,規避費用損失。

我墊錢、我幹事、有結果、再付費

傳統訴訟模式 PK 訴訟金融模式


通過以上與傳統訴訟模式的對比,不難看出,如果申請犀首法律訴訟金融服務,只要確定好最終回款後的收益分配,捆綁雙方利益與責任,就可將費用成本、時間成本與訴訟風險轉嫁給犀首,讓當事人有能力追償自己的權益,真正做到了讓當事人0成本維護合法權益的效果。

犀首法律秉持「讓債權人都能打得起官司」的使命,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體驗。當「零成本打官司」不難實現時,也許您可以選擇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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