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行長一票否決權出自什麼文件規定
1、銀行對企業的信貸額度在沒有經過銀行召開的審貸會討論通過之前,對外包括被審查的企業,都是保密的,因為誰也揣測不了審查,評估的結果。2、在實際工作中,本來大家都認為是比較好的企業,信貸額度肯定也比較高,可是在討論過程中 發現這個企業在本行有為其他單位信用擔保的問題,所以取消了信貸額度,連貸款資格都沒有了。現在銀行壓縮不良資產,信貸越來越嚴肅,開會時,這個行的行長可以一票否決。特此回答!
Ⅱ 股份制公司需要達到多少比例才有一票否決權只有控股51%才有絕對的否決權嗎。
一、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並未允許股份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東一票否決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開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護公眾利益,對於組織機構的表決權機制的運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設置「一票否決權」缺乏相應的理論基礎。
二、控股34%就可以有絕對的否決權,而不是51%。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有絕對的否決權,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一(即34%)才行。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安全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金融機構的一票否決權擴展閱讀
控股67%,相當於100%的權力。
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諳於心的常識。通常,我們把持有67%以上的股權稱為「絕對控制權」,因為這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由此可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是一個極具誘惑力的比例,它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Ⅲ 一票否決權要多少股份
原則上最低的標準是佔有公司的51%的股份才有控制權,在公司的章程上也可以約定議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公司的重大決策要佔公司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行。
一票否決權原則上設置於被投企業董事會層面,通常僅向少數領投機構或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機構賦予委派董事以及「一票否決權」的權利。
實踐中,通常(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10%的投資者方才有權委派一名董事。而對於出資較少的跟投方,可以考慮不授予董事會席位,或僅授予董事會觀察員(出席董事會會議,不參與董事會表決)席位。
(3)金融機構的一票否決權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形式,法律對其決策管理機構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未作出過多限制,更多的交由公司股東們自行協商確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有效約定,為特定主體在董事會層面的一票否決權設計保留空間。
Ⅳ 誰知道 一票否決權 包括哪些內容
否決權包括內容:
1:《復試的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由培養單位據實決定》。意思就是"復試的某一方面"不符合標准,就不能通過,就是一票否決權;這某一方面是什麼內容,由培養單位決定;這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由培養單位決定
2;否決權否決權(veto)指某一組織或個人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停止一項立法工作,否決權的擁有者擁有無限的權力來禁止一項政策的改變,但是沒有無限的權力來推動一項政策或法案。
3:否決權指的是聯合國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需要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9個理事國的贊成票、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贊成"方可通過。這樣每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內就享有一票否決權。
4:在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14國(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5:動用否決權也就是通過投反對票、阻止安理會通過某項決議。這其中特別是前蘇聯和美國,使用反對票次數更多。
Ⅳ 公司的一票否決權是什麼意思,只有一票會用完的嗎
一票否決權是非常重要的。
也就是說這一票就可以否了。
比如說評選先進的話,
如果你有重大過失的話,這一票就否決了你評選的資格了。
Ⅵ 投資方的一票否決權是否合理
浙江張先生: 我們是一家高科技企業,這段時間以來一直在和風險投資商接觸,希望找到合適的投資人支持我們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們接觸的大部分投資者態度都很謹慎和保守。令人高興的是,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終於有兩家機構表示願意投資。但是,我們在投資意向書里發現,對方要求以後在公司一些事項的決策上,例如,投資資金用途的改變和對外投資等方面,有一票否決權。我們感到很疑惑,投資方只是一個小股東,要求一票否決權是否合理合法?這種要求是不是風險投資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程厚博:去年我曾經在報紙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來了,中小企業笑了》。還沒看內容,光是看文章題目,我就笑了。風險投資作為私募股權投資中的一種,很多人可能還不夠了解。作為風險投資的從業人員,我們的理想是:風險投資來了,不僅中小企業笑了,投資機構最後也笑了。 先介紹一個案例,說明風險投資的「一票否決權」等保護條款從何而來、投資機構為何要堅持一些保護條款。我們曾投資過一家企業,其業務方向及業績成長都不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是大股東)是高學歷、有地位的社會名流,管理團隊在技術開發、市場開拓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較強的能力,符合投資的要求。但在投資時我們疏忽了利用「一票否決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當該公司發展到相當規模後,遇到一個並購上市的重大機會,這時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出現了,在實施並購上市時,他們僅把自己的股權並入上市公司,然後在證券市場高價套現,而我們投資的股權既得不到分紅,也無法增值變現,權益受到損害,由於沒有保護條款,我們對此也無可奈何。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東利用投資機構的錢辦了自己的事,並且把投資機構給甩了。風險投資機構通常在所投企業中只是小股東,對企業的經營參與有限,因此,從保護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投資機構往往會在投資條款中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一票否決權」就是其中的一條。「一票否決權」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其本質上相當於「全票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約定。其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高管人員的聘請和員工的激勵機制、對外投資和擔保、重大資產購置、增資擴股、股權出售限制、董事席位變化等。由於每家投資機構的要求不同,每個創業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條款清單也會千差萬別。 就我們自身的經驗而言,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佔有被投資企業的股份不會超過30%,但是需要在企業的董事會里佔有至少一個席位,在「改變被投企業的經營方向、對外投資和擔保、重大資產的購置、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資和上市」這五個方面,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有明確的決策參與權,這是風險投資行業的普遍做法。這也意味著投資機構雖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但是,在企業規范化發展、重大事件的決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話語權。從這個角度講,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滲透程度要高於股市融資和銀行貸款。 「一票否決權」的存在不僅在於保護投資機構的權益,也旨在保護被投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決權」的大多是企業發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關決策往往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大的影響,審慎決策和規范發展對企業也很有利。投資機構往往也會從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審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權,沒有一個投資者會對有利企業發展的決策行使「一票否決權」。 如果您有任何有關創業、投資方面的問題,請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本刊將邀請權威為您作答。
Ⅶ 一票否決權
兩種平等觀念不同,角度不同。從一般講,現在社會,男女老少人人平等,這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人群中有人當上了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意願。一票否決不代表沒有人承認你,一票否決個少數服從多數是沖突的,但是和平等不搭界。相反,體現平等,如果攻打伊拉克,其餘都同意,就中國部同意,那就得否決,如果不否決,意思是別的國家不尊重中國的意願,只要人多,中國說話的份都沒有,所以,一票否決權恰恰反映了平等。
Ⅷ 公司法一票否決權如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例規定: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鍵就在這個「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百分比,就要等於或超過66.7%的股權才能通過以上規定的決議,而如果某一股東的股份為33.31%以上時,那麼其他股東的股份加起來也不會達到66.7%,所以只要這一個股東投反對票,就決定了股東會決議是不能通過了,這就相當於「一票否決權」。
拓展資料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