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蚌埠人民銀行百村金融綜合服務站管理辦法
紫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職責和要求,加強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力度,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繁榮農村經濟,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是依託村支部和村委會,在行政村一級建立的為農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旨在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金融服務缺位、農民金融知識貧乏、融資難、資金使用效率低、農民理財不發達等現實問題。
第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與村委會合署辦公,服務站工作納入村委會日常工作內容。
第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由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擔任站長,從村幹部、大學生村官、農村經濟能人中選拔招聘工作人員,並專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有條件的村委可聘請金融機構離退休人員對日常金融業務進行指導。
第四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的工作決策部署和要求,部署開展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研究並決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設立、運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府辦和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對鄉村金融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指定相關部門及人員掛點鄉村金融服務站,專門負責加強與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聯系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由行政村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後,上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鎮政府直接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設立。
第九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委會(鎮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交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於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掛牌開展工作,並協調安排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掛點;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應當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新設立的鄉村金融服務站進行指導和培訓。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鄉村金融服務站上門指導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負責行使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二)受理金融業務咨詢;
(三)協助收集、反饋農戶金融服務需求信息、投訴、意見建議等;
(四)在金融機構授權范圍內,代理部分金融業務;
(五)協助開展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和評級工作;
(六)協調處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糾紛;
(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八)協助開展反假貨幣、打擊非法集資和六合彩等違法活動;
(九)貫徹落實國家惠農補貼的有關政策,協助農民辦理各種涉農補貼、社保、醫保、農保等資金的繳納與領取;
(十)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主要宣傳反假貨幣、反洗錢、個人信用、利率、匯率等政策法規;貸款、國債、股票、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業務知識;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識別金融詐騙、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風險知識;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一)懸掛、張貼金融知識圖片、宣傳口號;
(二)在鄉村金融服務站辦公場所開辟「金融知識角」、設立信息宣傳、公示窗口;張貼公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掛點涉農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三)協助舉辦金融知識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四)利用鄉村廣播滾動播報金融知識;
(五)定期聯系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舉辦金融知識宣傳會;
(六)其他宣傳方式。
第十四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金融業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流程進行辦理。具體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收集農戶貸款需求,協助開展貸前調查,指導借款人准備貸款材料,向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推薦和報送申請資料;
(二)收集農戶其他金融需求情況,並及時反饋掛點涉農金融機構;
(三)協助監督貸款使用、催收到期貸款;
(四)定期開展農戶與掛點金融機構的對接互動,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處理鄉村金融服務站收集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代理辦理評估、登記、保險等事項;
(六)接受農戶有關金融業務咨詢;
(七)金融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農戶向鄉村金融服務站提出的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意見建議,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主管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定期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按時將採集的農戶信用信息原始數據報送縣徵信中心(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引導農民樹立信用意識和金融意識,自覺維護自身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導農村企業運用網上銀行建立資金流轉中心,推動電話銀行在農村的廣泛運用,推動金融機構在農家店、便民超市安裝POS機具、ATM機具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與農戶、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系和反饋機制。通過開通聯系電話、手機簡訊、電子信箱等途徑,幫助農民及時反映金融服務需求、投訴和意見建議等。
第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與掛點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促進村銀(社、司)合作常態化。
第二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工作台賬,對服務站開展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受理的金融業務咨詢、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到村開展培訓、對接辦理業務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根據農戶金融需求情況,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建立移動農村金融超市。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設備直接到村集中辦理金融業務。包括:貸款申請、信用評級、組織信用擔保、理財、結算、咨詢和人民幣兌換等無需在金融機構網點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培訓方案,定期對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考試,對成績達標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座談會、咨詢會等方式加強金融機構與鎮、村群眾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等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金融服務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促進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村銀(社、司)合作、農村金融服務改進等工作情況納入鎮政府和村委會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該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縣政府對工作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站給予適當獎勵;相關金融機構根據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金融機構和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派專人建立賬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服務站建設、業務開展以及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守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石家莊"十四五"規劃農村篇:宅基地 承包地改革
3月18日,鳳凰網房產從石家莊市政府獲悉,石家莊發布了《石家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依據《中共石家莊市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編制,主要闡明全市發展戰略,明確政府工作重點,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宏偉藍圖,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動綱領,是政府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規劃期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關於農村改革和發展
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激發農村資源要 素活力,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尊重基層和群眾創造,推動 改革不斷取得新突破。
一、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 30 年政策,開展整縣整 鄉試點工作。加快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運用,推進承 包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因地制宜探索宅基地所有 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制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管理實施辦法,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規范土地 流轉價格形成,引導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在完成房地一體宅基地登記頒證基礎上,加快數據交匯入庫。積極探索實 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政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優先保障鄉村產業發展、鄉村 建設用地。根據鄉村休閑觀光等產業分散布局的實際需要,探 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完善審批實施程序、節余指標調劑及收益分配機制。
二、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構建統分結合的雙 層經營體系,探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新模式。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明確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繼承、抵 押擔保、有償退出等權能。有序開展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盤活農村資源性資產,激活農村經營性資產,確保集體資 產保值增值和農民受益。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或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將村幹部報酬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掛鉤。到 2025 年,村集體經濟年收入 5 萬以上村占 比達到 70%以上,培育發展一批集體經濟強村。
三、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支持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 體,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代耕代種、農業生產託管、聯種聯 收、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建立健全新型農 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加大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落實,確保農 民穩定增收。到2025 年,省、市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分別穩定在 170 家、430 家左右;省級示範性家庭農場達到 260 家,市級以上示範性家庭農場達到 800 家。
四、深化農村金融改革 推廣「政銀擔」金融支農模式,依託鄉村振興綜合服務平 台,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專屬金融產品,大力開展農戶小額信用 貸款、保單質押貸款、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抵押貸款業務,積極穩妥開展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房所有權抵押貸款,加大對農 業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的中長期信貸支持。保持農村信用合作 社等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做好監督管 理、風險化解、深化改革工作。深入開展「雙基」共建農村信 用工程,支持市縣構建域內共享的涉農信用信息資料庫,用 3 年時間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加強 對農業信貸擔保放大倍數的量化考核,提高農業信用擔保規模。 引導保險機構開發針對性強、保障范圍廣的自然災害險、特色產品險、農產品價格和收入險等險種,探索「保險+信貸」「保 險+期貨」模式,構建涵蓋財政補貼基本險、商業險和附加險等 農業保險產品體系。
深化農村改革
1.農村宅基地改革。創建國家和省級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進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責任體系,落實國家或省級宅基地改革試點任務。
2.農民承包地改革。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政策,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 30 年的政策。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 制度,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配套制度, 通過就地入市、調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等多種形式,努力形成以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為主的多元化入市主體。
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制度,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規范管理,完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
5.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堅持數量與質量並重,深化示範創建活動,推進國家和省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創建,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到 2025 年,省、市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分別達到 170 家、450 家,省、市 級示範性家庭農場分別達到 260 家、800 家。
⑶ 什麼樣的農村金融扶貧才具有現實意義
什麼樣的農村金融扶貧才具有現實意義
自「十三五」規劃開局以來,精準性、有針對性的扶貧,成為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確保到2020年所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的利器。縱觀國內經濟社會形勢,統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協調發展,深化精準扶貧思想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響應中央精準扶貧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大幹、快乾、大包大攬的開展系統條線的金融扶貧探索。然而,這些所謂的扶貧措施、方案,泥沙俱下,有時難以真正起到作用。
農信社的金融扶貧本是自身使命
農村經濟環境客觀上對金融資源吸引力不足,致使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大中型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的內在積極性並不高,缺乏金融支農動力。作為金融機構中的一份子,脫離自身盈利,則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金融主體;作為帶有政策性味道的農村金融機構,過分強調主營業務即為扶貧、粉飾金融扶貧功效則顯得過於矯揉造作。無疑,農信社是農村金融的主體,隨著近年來的快速發展、轉型,提供最為廣泛、普惠的金融服務,積極響應國家各種惠農號召,這是第一位。但是,將原有金融服務路徑虛化和包裝為構建新扶貧實踐體系則大可不必。
農信社,一直在金融支農、惠農的路上,本就是一種廣義的精準扶貧,長久而持續推進,這本是農村金融工作者的使命。農信社一直在堅持的農村金融知識普及、農村金融理念灌輸、農村金融服務等。從長久發展經驗看,本地化的農信社金融擴展,沿著市場化改革方向探索,傾向性、政策性輔助,政治性主導,更有利於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定。自金融扶貧興起,一個籮筐里什麼都成為了扶貧利箭,什麼都成為了農信社的金融扶貧探索、實踐,各種穿著舊衣的新理念應接不暇。我想這並不是國家精準扶貧的出發點,也不是實踐者應有之行為。腳踏實地、實事求是,追求扶貧實效才是最終出路,用不著口號震天,行動中卻是老路照走。
現階段,農信社更多的應是注重自身的「質量」和外化的「輸出」之間的協調。行動要有方向,思路絕不能錯。本地化的農信社根植於鄉土,對於當地內在經濟循環有更深的了解與領悟。當前,還有一些農信社借著扶貧的東風,一味的追求用所謂擴「貸」來提高經濟下行時的「資產」質量,注重眼前而忽略長遠,注重自身得失而不顧整體。原有的經營模式需要調整,自身真正的提質、控制風險才是關鍵。農信社需積極探索多利好的經營路徑,需樹立金融與扶貧需要共贏的務實思路。一是信貸資金投放要向當地優勢產業傾斜,積極培育、鼓勵本地涉農企業,採取「企業+農戶」「專業合作組織+市場+農戶」等模式,進一步促進低收入人群增收,實現組織與個體的良性互動。二是要探索推進縣域農村「供應鏈」金融新模式。農信社應積極支持由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構成的產業鏈條中的資金需求,做好條線上下游擴張,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切實推動農業與產業的融合。三是要立足當地自然條件、資源和經濟水平,加大對特色農業、高效農業、綠色農業、循環農業的信貸支持,優化信貸結構,從金融供給上改善農村經濟結構,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四是積極推動農村「兩權」取得現實經營效益。運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作為擔保,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地方政府的扶貧工作應更接地氣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更是處事哲學。面對中央扶貧工作全面鋪開,地方政府也出台了許多扶貧措施和政策。當然,相應的動用了資金,提供了扶貧物資。可是一些地方為什麼扶貧成效不是很顯著,農村社會還是一如既往的自我適應外界經濟變化。看各地新聞報道,扶貧資金使用巨大,而部分扶貧項目卻難以有所發展,甚至有些「斷血」就死、難以為繼!走形式、走過場、人為打造扶貧項目佔用扶貧資金在縣域鄉鎮時常發生。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精準扶貧從來不是快上、大上的項目,應該是有針對性、有規劃、有順序的扶貧開發、扶貧投入,授人以漁。一是強化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正向激勵作用。地方政府要綜合運用各類具體財政政策,通過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對涉農貸款積極支持的一線農信社進行正向激勵,有效解決農信社金融扶貧的後顧之憂。二是切實開展涉農信貸保證保險,探索開發「信貸+保險」的金融產品規避風險新模式。三是建立風雪、洪水等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貸款損失,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村產業巨災風險轉移共擔機制。四是對財政扶貧資金進行整合,統一調度,確保扶貧款項全程可追溯,集中力量辦實事,真正意義上支持想作為、敢作為的組織、個人發展。
路漫漫其修遠兮。扶貧工作需要沉下去,真正了解什麼樣的支持更適合農村經濟發展。一氣呵成,固然顯得有氣魄,但慢事過急則失之根本;試觀,小橋流水,也別有新意。
⑷ 農商銀行綜合服務站可以辦理哪些業務
農村金融服務站抄是由銀行提供農村金融自助服務終端和相關技術,由當地村委會聘用專人進行管理,在固定場所為農民提供小額金融業務的一種新型支農金融服務模式。在天津市東麗區無暇街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記者看到,這里掛著「金融服務站」的醒目牌子,雖然並不是銀行網點,但卻能提供多項金融業務,除小額現金存取款之外,還能辦理轉賬匯款、余額查詢、明細查詢、存摺補登、密碼修改、掛失及「一本通」定期儲蓄等各類小額金融業務。
⑸ 村級雙基建設是什麼
農村雙基建設是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其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教育、醫療、兩室一場(圖書室、文化活動室和文化廣場)等便民服務公共服務設施。
鄉村振興戰略中的「生態宜居」就是要求農村基礎設施完備、人居環境改善、生態環境好轉、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以說,道路,水利、網路等基礎建設,關乎到貧困戶、非貧困戶、村集體的直接利益。衛生、文化、教育等系統建設,解決的是城鄉統籌發展和新時代的社會主要矛盾,所以,強化「雙基」建設是脫貧攻堅與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推進鄉村振興相銜接的必由之路。
(5)雙基村金融支農服務站工作擴展閱讀
村級雙基建設基本目標:
1、全面推進鄉鎮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常態化管理。認真做好鄉鎮統計管理和業務建設,全面推進村級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強化農村統計台賬建設,大力推進鄉鎮統計信息系統推廣使用力度,著力提升鄉鎮統計現代化水平。
2、著力推進企業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規范企業統計行為,積極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切實抓好企業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3、加強部門統計管理。突出對部門統計業務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切實按照國家、省、市統計局關於加強部門統計工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強化統計數據報送的規范化、責任化,構建「責任明確、規范統一、高效順暢、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部門統計工作新體系。
⑹ 歐美國家農村金融體系的優缺點
我就找到了這個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國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農村金融組織是從需求的角度來構建的。該模式由「4+1」即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系統、政府農貸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組成。其主要特點是:
1.按照農業需要的合理分工設計惠農金融服務體系。該體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1)商業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的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2)農村信用合作系統。它主要包括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社銀行、聯邦土地銀行,由農業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農貸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商業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三個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家計局主要是對不能從商業銀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農民提供適合農業生產周期的借款,這是一種「無追索權貸款」。(4)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小企業管理局,專門向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充足資金的小企業提供融資幫助。
2.政府為信用社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美國以法律形式規定對信用社的優惠政策:免徵各種稅賦;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險;信用社不繳存款准備金;信用社可以參照市場利率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
3.多層次的保險提供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美國農業保險運行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局),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的制定,風險的控制,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等;第二層次為有經營農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它們與風險管理局簽訂協議,並承諾執行風險管理局的各項規定;第三層次為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損人,美國農作物保險主要通過代理人銷售,他們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
(三)「4+1」國家控制型的法國模式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等農業信貸機構及法國的農業保險(即「4+1」模式)都為農業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農村金融體系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國農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組成的農村金融體系。該體系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並運行的,同時還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上官下民」的組織體系來構建。法國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是一個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質的金融組織,由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區(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和中央農業信貸銀行三個層次組成。該體系是在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基礎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來的。這種體制的優點是便於管理,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與國家政策結合得很緊,甚至可以說是為政府政策服務的。其缺點是各級信貸互助銀行獨立性較小,受政府幹預大,經營效益較差,國家財政補貼較大。
3.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必要的干預並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國農民為保障自己的經濟安全,發起並設立了地方互助保險公司以應對火災、冰雹、牲畜死亡等農業生產經營風險。政府則負責對商業保險所無法承保的巨災風險(如農業自然災害)進行必要的干預。1980年以後,法國在大學和有關部門逐漸出現了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的機構,政府投入巨資資助研究。
(四)「5+1」分類對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農村發展的金融機構比較齊全,包括國家農業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全國金融公司及農業保險機構(即「5+1」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將不同情況的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提供對口的金融服務。墨西哥根據農戶的不同情況,分別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如現代化大農場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具有一定的生產潛力的中等農場或農產的資金主要靠國家農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那些生產落後、不能獲得正常銀行貸款的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主要靠政府通過專門的基金會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
2.農業保險中政策保險與商業保險共存,國家提供一定的政策優惠。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的最初資本金由財政部提供。國家財政還提供該公司費用的25%以示支持,並對整個農業保險給予政策性免稅。墨西哥還有其他4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部分農業保險業務,該農險業務向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分保,並可經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從政府獲得30%的保費補貼。農業保險的推廣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一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採取強制措施。
(五)「6+1」領頭銀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農村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各金融機構之間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這一金融體系構成了「6+1」領頭銀行型模式,即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用「領頭銀行」計劃的制度安排確保金融對農村地區的支持。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印度推行「領頭銀行」計劃,就是在一個地區,必須有一家領頭銀行負責該地區的發展開發工作,該銀行必須向國家規定的優先發展的行業(如農業)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法案》等有關法律中,都對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網點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農業發展。印度儲備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萬個農戶就有1家農村金融機構為之服務。
3.用中央銀行的特殊職能確保農村地區的信貸投放。印度儲備銀行確定了「優先發展行業貸款」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40%投向包括農業、中小企業、出口等國家優先發展行業,其中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如果達不到規定比例,差額部分的資金以低於市場利率的資金價格存放到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由該銀行對地區農村銀行進行再融資,也可購買印度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的債券。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解決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
4.印度的農業保險充分發揮了保險在分散農業經營中風險的重要作用。印度的農業保險實行自願保險與有條件的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進行生產性貸款的那些農戶必須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其他的保險如牲畜保險,實行自願原則,由農戶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是否參加。另外,印度最近開始開辦經濟作物保險,更多種類的農作物被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
二、國外農業發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經驗及啟示
(一)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因地制宜地設計了不同的金融支農發展模式。農業最發達的美國針對地廣人稀資源豐富國力富強的國情,從需求的角度設計「4+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滿足農村市場的需要;日本根據人多地少資源匱乏經濟發達的國情,發揮團隊作用,以合作金融為依託設計「2+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墨西哥農村經濟存在二元結構,地區發展不平衡,由於公共信貸資金不足,將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5+1」模式)提供對口金融服務;印度根據人多地少經濟落後的國情,採用「6+1」領頭銀行模式扶持農業發展。
中國大陸具有東亞小農社會的典型特徵,工業化開展較遲,勞動力轉移速度較慢,農村存在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商品經濟發育不足,農戶規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現狀。在歐美,「村」的形式已經不存在了,中國絕大部分人口還住在村裡。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來幾代人的時間里,這種局面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因此,我們不能照搬歐美模式,而應更多地借鑒日、印等東亞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布了《土地銀行法》,著手建立農業信貸體系,試圖通過建立農村金融制度來促進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幫助農民提高收入。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日本也頒布了《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規定得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無論是美、日、法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還是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都用立法手段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應承擔的責任。
(三)政府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扶持農村金融機構
由於農業生產的弱質性,農業生產吸引資金的能力較弱,農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採取持續的正向的激勵措施就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如美國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利率補貼等措施;日本政府向農協組合增撥財政資金;法國政府實行的優先支持、貼息政策;墨西哥實行的低息、無息貸款政策;印度對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了利率補貼計劃,規定了商業銀行農村信貸的差別利率。這些措施的實行,既是對農業的支持,也是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的激勵。
(四)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金融是國家引導農業發展、農民致富、農村繁榮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農村擺脫貧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給予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扶持它的發展。而農村金融機構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後,又將優惠的信貸支持政策服務於農村領域。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為支持農產品價格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和補貼補償等;日本的農協系統不以盈利為目的、貸款不要擔保等;墨西哥對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實行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區農村銀行法案》明文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所忽視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還是發展中國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這個「廣就是農業保險,也就是說,各國都無一例外地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的農業保險為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三大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國政府扶持農業的重要政策,並且通過法律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保障。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當的農村金融功能定位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不為農戶發放貸款。長期以來,農業發展銀行只局限對糧、棉、油等收購企業發放收購貸款,而無權對農戶發放貸款,將本來具有政策性扶持的農戶貸款由企業性質的農村信用社承擔,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曾變成了純粹的「收購銀行」。現階段,農業發展銀行雖然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但受其信貸資金來源的限制,支農作用不明顯。
「短板」之二:商業性銀行——農業銀行名不副實。現在的農業銀行在轉軌過程中過分追求商業性目標,特別是在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效益最大化似乎變得天經地義,也更加有理由偏離「三農」方向。
「短板」之三:支農主力軍——農村信用社的支農貸款比例缺乏剛性約束。農村信用社雖然承擔著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職能,但這種職能只停留在彈性的倡導上,還沒有上升到剛性的約束。作為金融企業,逐利性更是一種內在的商業需要,當彈性的政策性金融職能與剛性的逐利性內在需求發生沖突時,信用社會毫無疑問地舍彈性職能而取剛性需要,最終導致信貸資金流向非農領域。
「短板」之四:「劣幣驅逐良幣」——非正規金融組織對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擠出效應。在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劣幣)由於具有投向自由、借貸期限靈活、貸款手續簡便等特點,更容易為農產所接受。在正規金融組織(良幣)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它已經成為農戶借款的主體,也已經開始填補由正規金融留下的信貸市場空間。據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在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民間借貸佔65.9%,其他佔1.24%。這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農體系的網點收縮導致部分鄉村出現金融服務「盲區」
根據產權安排和收益沖銷理論(埃格特森,1990),金融機構將網點大幅減少,收縮了放貸許可權,已逐漸淡出農戶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領域。如湖南省永州市農行營業網點在全市188個鄉鎮中設有機構的只佔34.6%;農村信用社也實行撤並,對1300多個農村信用代辦站進行撤銷,部分鄉村出現了金融服務盲區。在撤並的網點中,基本上屬於偏遠的農村和山區的機構,當地居民因無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結算服務而極為不滿。如安徽省石台縣橫渡鎮蘭關村曾是鄉政府所在地,由於撤鄉並鎮,信用社也跟著撤銷,當地居民辦理存、貸、匯業務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鄉鎮,用卡業務則要到縣城辦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經濟負擔和融資困難,為此先後發生兩次村民群體上訪事件。此類現象,並非個案,許多欠發達地區均有類似情況。而印度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的做法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失衡的農村信貸資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給總量不足,導致農村信貸資源的嚴重「貧血」
從欠發達地區的現狀看,國有商業銀行逐漸演化成為上級行的「吸儲器」,加之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只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現了農村資金的「抽血機」效應——本地資金異地化。據統計,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屬農村存款。本來就「貧血」的農村,在郵政儲蓄「抽血機」的效應下變得更是猶如雪上加霜。這與印度「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的規定相去甚遠。
(四)缺失的農業保險支農功能難以滿足農業分散風險的需要
我國農村保險業目前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國外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難分散。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於多年來對農業基本建設投入一直不足,農業基礎設施陳舊老化,各種突發性的自然災害往往給農業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界定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減少供給型金融抑制
借鑒美國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對口支持型、印度的領頭銀行計劃等經驗,我國應合理界定金融機構的支農定位:一是農發行定位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農業結構調整、扶持重點地區和行業等方面發揮作用,真正成為新農村建設中重要的基礎性力量。二是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農業地區的投入,如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縣級以下網點新增存款用於支持「三農」的比例。三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農村信用社真正發揮地處農村、與農民聯系緊密的優勢,在防範風險條件下,簡化貸款手續,加強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四是完善郵政儲蓄制度,建立資金迴流機制。五是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積極培育和發展如村鎮銀行等小額貸款組織。六是推進農業保險進程。
(二)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干預
要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就必須將微觀、直接的干預上升為宏觀、間接的管理,使金融機構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以免損害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地位。
(三)開放農村金融市場,放開對民間金融的過度管制
農村經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規模小、時間短、頻率高的特點,正規金融機構很難滿足這類資金的需要。而民間金融具有設立方便、資金使用靈活、服務於民間等特點,應該成為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
(四)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採取持續的正向激勵支農政策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農村金融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議我國政府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一,繼續向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提供支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為農業發展提供廣泛的資金支持。第二,為偏遠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適當剝離一部分不良貸款,減輕財務負擔。第三,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利息補貼等,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貸款。第四,拓展農貸風險補償渠道,建立農業投入的補償基金。
⑺ 如何落實崗位在村,重在服務,責在連心
近一年來,我們始終把「崗位在村、重在服務、責在連心」工作機製作為一個品牌來培育和堅持。按照建設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長期堅持、常抓不懈。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群眾需求的變化而不斷深化完善,做到因時而動、因勢而變,確保了該制度始終保持一種旺盛的生命力。
(一)從提升服務理念入手,確保駐村連心、服務群眾常態化
一是轉觀念促使「待得住」。隨縣雖有鎮(場)幹部駐村的傳統,但隨著交通、通訊工具的發展,部分鎮(場)幹部認為現在已沒有「收稅收費」的硬任務,工作環境和工作方式與以前已大不一樣,「日常工作機關化、駐村工作遙控化、雙休時間城市化」等不良傾向時有抬頭。同時,隨縣是個農業大縣,版圖面積大,村落非常分散,群眾以務農為主,白天下地幹活,幹部下村工作「時間錯位」現象仍較突出。針對這些情況,縣委縣政府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引導幹部充分認識「走讀」的危害性和「住讀」的必要性,切實增強幹部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奠定幹部安心駐村的思想基礎。
二是亮職責明確「干什麼」。明確要求鎮(場)幹部實行「一崗雙責」,在抓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主要履行以下四項駐村職責:①宣傳政策法規。主動向群眾宣傳黨和政府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鎮(場)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②服務強村富民。幫扶駐點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指導駐點村完善產業發展規劃、發展特色產業,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規模化程度,組織引導勞務輸出。③維護和諧穩定。幫助駐點村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做好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特困家庭等特殊群體的幫扶解困工作。④加強組織建設。協助鎮(場)黨委加強村級組織建設和村幹部隊伍建設,指導駐點村推動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協助抓好黨員、農村實用人才和村務協理員隊伍教育管理和作用發揮,督促駐點村落實村「兩委」議事,「四議兩公開」,「三會一課」,黨務、村務、財務公開等基本制度。
三是嚴紀律確保「下得去」。要求駐村幹部每周要確保1天以上的時間在村工作,其中固定半天時間到村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值班。駐村幹部在駐村期間要要做到「五必到」(村「兩委」會議、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必到,突發事件必到,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必到,走訪慰問困難黨員群眾必到和重大活動必到),「五必訪」(黨員、村民代表和村務協理員必訪,本村致富帶頭人、農村實用人才和本村外出成功人士必訪,離任村幹部必訪,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困難群眾必訪,上訪對象必訪),五不準」(不準在駐點村報銷費用,不準在駐點村散布不利於團結穩定、有損黨委政府形象的言論,不準在駐點村大吃大喝,不準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或低價購買駐點村集體資產,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家屬和親戚朋友在駐點村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從提升服務質量入手,確保駐村連心、服務群眾優質化
一是廣集民意夯實為民基礎。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全縣駐村幹部深入農戶,進行了一次大走訪,通過建立民情台賬和記好駐村日記,對民情、村情以及幹部幹事情況進行動態記錄和動態管理,切實讓駐村幹部對聯系村的基本情況、工作薄弱點和工作重點等一目瞭然,也為領導了解實情、制定方案提供決策依據,有效提高了農村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是搭建平台促進幹事創業。主要創設了三個平台:①搭建代辦服務平台,駐村幹部每周抽出半天時間到村黨群服務中心值班,開展代辦服務,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②搭建創業競賽平台,駐村幹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帶領所駐村積極參與「創建鄉鎮綜合發展示範鎮、爭創新農村建設示範村」活動和「百村賽百特」活動;③搭建能力提昇平台,採用「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開展鎮(場)領導班子成員、離退休老幹部等「一對一」結對幫帶年輕幹部,幫助他們更快熟悉農村工作,掌握工作技能,豐富工作方法。
三是健全網路優化便民服務。全面構建上下聯動、高效便民的服務體系。①拓展「三屏互動進農家」便民服務信息平台。駐村幹部積極聯系電信部門,依託中國電信高速光網,打造「三屏互動進農家」便民服務信息平台,建立起村黨組織和村民之間便捷聯系服務的渠道。截至2014年6月,全縣已在50個村4300多個農戶推廣應用了「三屏互動進農家」便民服務信息平台。②開通「村民辦事不出村」網上辦事平台。駐村幹部聯系所駐村幫扶單位為每一個村都配備了一台電腦、一台掃描儀和一台列印機。計劃於今年逐步推廣「村民辦事不出村」網上辦事平台建設,用兩年時間完成全縣381個村的網上辦事平台建設任務,開通縣、鎮、村三級聯動的行政審批網路服務平台。③推廣「雙基雙贏」融資平台。駐村幹部與當地基層金融機構積極聯系,試點建立「雙基雙贏」融資平台,金融機構到村黨群服務中心現場辦公,為個體戶和小農場主貸款提供了方便。
(三)從提升服務保障入手,確保駐村連心、服務群眾規范化
一是完善督查機制。推行駐村工作記實匯報制,鎮(場)定期召開工作匯報會,由駐村幹部匯報所聯系村的工作開展及制度執行情況,再由鎮(場)主要領導進行點評,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抽查核實。縣委組織部定期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實行「兩公示兩通報」,即在隨縣組工網上或以縣委組織部文件,對駐村的鎮(場)幹部名單進行公示,對鎮(場)幹部駐點村年度綜合考評結果進行公示;對鎮(場)黨委貫徹落實此項制度的情況進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導致駐點村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或年度綜合考評成績連續兩年居本鎮(場)末位的駐村幹部進行通報批評。
二是完善考評機制。鎮(場)黨委負責對駐村幹部實行滿意度測評和綜合考評。每年年底組織各村召開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聽取駐村幹部的述職報告,按照很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等次,對駐村幹部進行測評。根據駐村幹部年度任務完成、駐村時間到位、指導協調駐點村工作、聯系服務群眾、遵守駐村紀律和滿意度測評等情況,按照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對駐村幹部進行綜合考評。駐點村出現一票否決情況的,駐村幹部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三是完善獎懲機制。鎮(場)黨委將駐村工作綜合考評結果與幹部的績效考核工資掛鉤,每年從駐村幹部的績效考核工資中拿出1200元作為駐村工作綜合考評獎金:對綜合考評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除全額發放綜合考評獎金外,再獎勵300元;確定為合格等次的,全額發放綜合考評獎金;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80%的比例發放綜合考評獎金;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發放綜合考評獎金。按照重基層、重實績的用人導向,對駐村工作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度高的及時總結表彰,並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產生的效應
實踐證明,「崗位在村、重在服務、責在連心」工作制度,打通了服務群眾的「最後一公里」,使幹部和群眾實現了「零距離」接觸,成為推動科學發展的「助推器」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連心橋」,較好地促進了基層黨組織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辦事,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同時在各方面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一是促進了幹部作風轉變,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通過崗位下移、重心下移、服務下移,變「群眾上來」為「主動下去」,避免了幹部「為了工作找群眾」的被動局面,形成了「為了群眾找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通過黨群服務中心、「三屏互動進農家」、「農民辦事不出村」、「雙基雙贏」等平台建設,不斷拓展服務內涵、簡化辦事程序、優化服務態度,解決了群眾辦事難的問題。群眾普遍反映,現在找幹部好找了,有意見可以當面提,有建議可以當面講,有需求可以當面說,辦事也越來越方便快捷,真正體現了政府「執政為民」的工作理念。
二是幹部沉下去化解了基層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駐村幹部通過深入農戶走訪和召開座談會,摸清了群眾的利益訴求,真實了解了村情。駐村幹部不斷創新社會管理模式,聯系村幹部和村務協理員,建立了三級聯動網路,通過對各種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維護了基層和諧穩定。
三是發展壯大了集體經濟,促進了社會事業發展。駐村幹部指導和幫助駐點村因地制宜開發集體資源、盤活集體資產、積極爭取資金,積極探索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多種途徑,促進村級集體經濟增收。同時,著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培育優勢產業,形成精品特色,努力形成「一村一品」的塊狀經濟格局。駐村幹部還通過多種途徑立項爭資硬化路面、新挖和改擴建堰塘、對村容村貌進行整治,極大的促進了農村社會事業發展。
⑻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