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借,是什麼業務
銀行間的信貸業務,也叫同業斥借。也有一定的利息,但比市場利率要低。
㈡ 資金拆借在實踐中怎麼處理,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
一、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在答復中,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二、怎樣使資金拆借合法化
通過上述分析,企業間借貸,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1、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雖然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會增加交易成本,但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2、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
以上即是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以及怎樣使資金拆借合法化的問題,在實踐中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而對於怎麼使這個行為合法化,除了上述的方法,您可以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具體如何操作建議您咨詢律師。
㈢ 關於銀行的黃金拆借業務是怎樣的,請指導
就是銀行之間互相借黃金,利率在一個同業拆借標准參考下雙方商議。
㈣ 東方證券能做黃金拆借套期保值嗎
套期保值是期貨公司做的事情,證券公司目前情況下還沒法做套期保值業務。
㈤ 為什麼黃金做多我要付利息而做空我獲得利息高手賜教~
做空黃金的實質是拆借黃金拋售後換取美元,一般情況下黃金的拆借利息小於美元的存款利息,於是拆借黃金鎖付出的利息小於換回的美元所獲得的利息,於是兩者合計是獲得利差,繁反之則需付出利差
㈥ 拆借資金是什麼意思
拆借資金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用來調節臨時資金餘缺的短期資金。拆借數量、利率和期限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由拆借雙方協商議定。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6)黃金拆借業務實例擴展閱讀: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㈦ 什麼是資金拆借行為那裡需要資金拆借
概述
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這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所謂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同業拆借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活動。在同業拆借中,應堅持自主自願、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
編輯本段原則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一是同業參與原則;二是平等互利原則;三是短期使用原則;四是按期歸還原則。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編輯本段方式
資金拆借最基本的兩種形式是同城拆借和異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在主持要求交換時,利用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頭寸信息,為資金有餘和短缺雙方牽線搭橋,幫助辦理資金調劑的活動。同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加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商業銀行,因票據清算發生頭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場統一使用會員基金調劑解決。
2、異地拆借 異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雙方開展的資金拆借活動。跨地區的同業拆借採用兩種形式:一是委託金融市場辦理;二是由拆借雙方自行聯系辦理。凡自行辦理的,拆借雙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情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是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途、拆借余額占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
編輯本段相關問題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編輯本段我國情況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至於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97)245號文中也進行嚴格規定,要求必須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包括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禁止所有的場外拆借行為;同時規定評判公司拆入資金不得超過1天,拆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金的80%,拆入資金只能用於頭寸調劑,不得用於證券交易;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如全國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只能由總部在當地(注冊地)融資中心從事拆借業務,分支機構不能從事拆借業務,並規定了嚴格查處違規行為的措施。這項規定主要是控制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