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價格壟斷行為是什麼意思
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壟斷價格行為來自壟斷,壟斷破壞競爭秩序。因此,反壟斷價格行為首先就需要政府對規范競爭秩序立法。規范競爭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這些法律是規范價格行為、減少或防止不規范價格行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都先後採用市場競爭法來規范市場行為。我國於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前重要的是嚴格價格執法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強化價格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和約束力。目前正在擬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中應該把反對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作為法律的重點調整對象。當然,要處理好反壟斷與規模經濟的矛盾。在反壟斷過程中不能損害規模經濟。適度規模是必要的,它有利於促進合理社會分工,有利於節約和綜合利用、開發,有利於新技術、新設備的研製和使用。對於那些大壟斷廠商,只要沒有操縱市場、價格共謀行為,應予以支持。
不管如何,價格壟斷不適合所有時候。
2. 對壟斷協議行為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3. 壟斷高價的內容
壟斷高價的主要形式有價格聯盟、自然壟斷高價、行政壟斷高價等。
壟斷高價它包括三個構成部分:一是成本價格,二是平均利潤,三是壟斷利潤或者說它等於生產價格加壟斷利潤。
4. 法律規定對於壟斷市場經營怎麼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關於壟斷市場經營的處罰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價格壟斷處罰內容擴展閱讀
1、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社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 價格壟斷違法行為有什麼形式
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6. 價格壟斷是什麼罪
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受反壟斷法的調整。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7. 想了解下法律規定的相關行業價格壟斷的具體條文和處罰一句!銷售公司有沒有權利處罰其分銷商即銷售商
至少相期內改變 2002家電力公司拆11家公司包括2家電中國、5家電廠4家電力輔助公司並組建電力監管委員實行電力競價中國些計劃經濟堡壘通行政手段拆重組競爭性寡初步形定規模市場競爭格
8. 簡述《反壟斷法》規制的幾種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如下: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合並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8)價格壟斷處罰內容擴展閱讀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1、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
2、控制企業合並
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並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並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並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3、禁止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在中國當前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即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還為某些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腐敗,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反行政壟斷作為一個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務。
4、禁止濫用市場支配
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它們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對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加強監督。
9. 反價格壟斷規定的內容
反價格壟斷規定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
認定協同行為還應考慮市場結構和市場變化等情況。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三)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四)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五)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准公式;
(六)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
(七)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八)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
(一)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二)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三)組織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他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
(二)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三)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三)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對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等情況,可能會給交易安全造成較大風險的;
(二)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購買同種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
(二)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
(三)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本規定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格、數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級、付款條件、交付方式、售後服務、交易選擇權和技術約束條件等。
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是指排除、延緩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導致其他經營者雖能夠進入該相關市場但進入成本大幅度提高,無法與現有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等。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在界定相關市場的基礎上,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
(二)對外地商品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
(三)對外地商品規定歧視性價格;
(四)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規定價格或者收費的行為。 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0. 如果有價格壟斷行為,該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價格壟斷的行為實施以下處罰。
1、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處罰基數:違法所得
從輕處罰:違法所得1.5倍以下罰款;從重處罰:違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基數: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從輕處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可以處12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可以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