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ISDA主協議的凈額結算制度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的作用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不僅對合同主體有積極意義,還有降低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作用。對合同主體而言,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風險:在終止凈額結算安排下,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將大大降低,有助於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由於終止凈額結算在降低信用風險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條件地認可終止凈額結算條款,即如果終止凈額結算是有效的,則可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予以考慮。這樣,相同資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規模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從而大大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對金融市場而言,通過降低市場參與者彼此之間的信用風險,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整體性風險,從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相互關系
單一協議、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這三項制度基礎構成了有機組合的整體,使ISDA主協議框架結構與其他類別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同。
(1)單一協議是三者的制度基礎與前提,單一協議使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可能。因為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主協議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個文件或交易項下的義務均構成其違反了整個協議,那麼交易另一方才有權啟動主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處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一旦出現主協議約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才使交易雙方有可能對所有未到期交易進行提前終止並計算終止數額,從而促進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現實。
(2)單一協議不是目的,最終還要體現為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後兩者是保護守約方切身利益的關鍵性制度。在違約方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出現並持續時,守約方通過運用瑕疵資產原則才可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而通過終止凈額結算,自身利益進一步通過單一凈額的形式得到最終保護。
(3)單一協議與瑕疵資產、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風險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層面上是內在一致的。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應用及其適用性分析
我國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簡稱NAFMII主協議),這是我國境內第一份真正意義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在NAFMII主協議出台之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先後採用了「一個產品、一個主協議」(如債券遠期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以及「一類產品、一個主協議」(如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協議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真正採取了類似ISDA主協議的「全部產品、一個主協議」文本模式,將對我國境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NAFMII主協議對這三大制度基礎充分借鑒,建立起單一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即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三項制度安排。其中單一協議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一條:「上述三部分文件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四條(三)款。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則集中體現在為協議第九條「違約事件的處理」與第十條「終止事件的處理」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NAFMII主協議文本除包括主協議正文、補充協議與交易有效約定外,還包括履約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約保障文件分為兩種,其中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屬於主協議的一部分,而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則構成主協議的信用支持從合同。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也體現了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文件中關於將多筆交易動態估值並進行軋差,計算出風險敞口,從而向交易對方交付或返還履約保障品,其實質也是將多項債權債務關系歸結為一項債權債務關系,此為單一協議制度安排的體現。文件第四條規定了「無須履行義務的情況」,此條款即為瑕疵資產原則的具體運用。文件第十一條「出質方和質權方享有的救濟權利」,對提前終止情形下雙方在NAFMII主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與履約保障品進行抵銷進行了規定,也基本符合終止凈額結算的原則。
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適用性分析
ISDA與NAFMII主協議中三項基礎制度安排,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較明顯的不一致,其在我國的適用具有一定不確定性。
單一協議制度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主協議中體現單一協議制度的條款聲明各方在協議項下所進行的交易之間建立「連通性(connexity)」。連通性是來自於有關抵銷的法律中的一種比較形象的術語,指那些從其他角度上看起來似乎是獨立的交易之間的合同相互依賴性。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果連通性缺乏或者單一協議框架未確立,會導致一個在該司法管轄區組建的破產方能否實施終止凈額結算出現疑問,則這種連通性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此交易雙方敘做的每一筆衍生產品交易均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即使交易雙方在簽署衍生產品主協議時做出關於所有交易構成單一協議的聲明,但在我國司法管轄下,這種聲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間的連通性仍不確定。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要推動我國立法承認這種交易的連通性,認可單一協議框架。
瑕疵資產原則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資產原則在各國破產案件中的運用情況不盡相同,這取決於各國法院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等多種價值取向之間進行的平衡與取捨。在我國,需要結合《合同法》與《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理解瑕疵資產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瑕疵資產原則的規定,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此條款僅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賦予該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由此看來,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制度下,主協議的一方破產後,非破產一方並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協議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協議第四條(三)款下的權利,因為對主協議項下交易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的選擇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無論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非破產的相對方均不能僅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在我國破產法下的不確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因此,如果破產管理人把主協議下每一筆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個單獨的、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並僅選擇履行對破產方有利的合同,結果是非破產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筆估虧的交易項下履行約定的義務,而在另一筆估盈的交易項下按比例僅得到部分受償,使得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無法實現。
第二,即使交易雙方根據主協議終止凈額制度計算出提前終止款項,該款項計算既可能產生於破產程序開始後,也可能產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狀況,雖未進入破產程序,但也觸發了主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其與我國破產法有關條款均存在沖突之處,可能歸於無效。
(1)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破產抵銷條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認為屬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而影響破產抵銷的適用。
(2)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於破產程序前,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1至33條對破產案件受理前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的規定相沖突,可能被認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債務,其凈額結算可能無法獲得支持。
② 什麼是個股場外期權
國內在2015年開展場內個股期權,當時主要是歐式為主,即只有協議到期客戶才能平倉,開展的也只有50ETF,投資者對不能提前平倉、可選擇性太少等問題存在很大意見,市場也未能及時改善,導致國內期權沒能很快發展起來。自2017年10月份監管部門對場外個股期權業務逐步放開,投資標的變為三千家上市A股、大宗商品、港股,權利金支出也大幅減少,客戶也能提前平倉,投資者對場外個股期權的熱情逐步高漲起來。
場外個股期權市場的活躍也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很多公司根本達不到證券公司的要求,打著與證券公司的合作的旗幟與客戶對賭,客戶真實操作會遇到不能及時買入、賣出,甚至不能兌付盈利的情況,建議各代理商選擇與中金公司、中信證券合作的公司,如何區分是否與證券公司合作,有三個關鍵點:
一是名義本金(也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給客戶使用的資金額度)不少於100萬。中金公司、中信公司這類場外個股期權的大型企業只有1000萬的名義本金供客戶使用,名義本金100萬起大多是兩家公司之外的券商,證券公司的最低限額也就是100萬,低於100萬是監管部門所不允許的。所謂20萬、50萬名義本金的公司並不可信,很有可能是這家公司在與客戶對賭,客戶真正盈利會以各種理由推脫,很難兌付。
二是證券公司回執,與證券公司合作方在買入場外個股期權後,證券公司在真實交易後會給合作方提供成交回執,以表示買入價格以及買入數量。賣出也會給客戶提供賣出回執,以表示賣出價格以及賣出數量。買入賣出回執都是為了能客戶能准確計算收益,表示一筆交易的開始與結束。
三是合作協議,與證券公司合作都會簽訂SAC協議(《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框架協議》),這份協議表示與證券公司存在合作並具有合法性,沒有SAC協議的公司很可能是在與客戶對賭。
③ 什麼是ISDA協議
1、ISDA協議是國際掉期與衍生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為國際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的標准協議文本及其附屬文件。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成立於1985年,目前有800多個會員,來自56個國家。其分支機構遍及美國、歐洲、香港、新加坡和東京。ISDA協議文件包括主協議(Master Agreement)、附件(Schele)、信用支持附件(CSA)、交易確認書(Transaction Confirmations)以及各類產品定義。到目前為止,主協議有1987年、1992年和2002年三個版本。最常使用是2002年的版本,但1992年的版本與其大同小異,1992年的版本並未完全退出市場。而產品定義包括2006年ISDA定義、2006年基金衍生品定義、2005年商品衍生品定義、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義、2002年股票衍生品定義以及1998年外匯和外匯期權定義等。
2、ISDA協議規定,交易確認書的法律效力大於附件,附件的法律效力大於主協議。如果主協議條款與附件抵觸,那麼以附件為准。如果附件與交易確認書不同,那麼以交易確認書為准。這也好理解。交易確認書是最後的交易文件,而主協議和附件是事前簽訂。另外,附件是交易雙方就具體條款包括違約條款進行談判後的個性化協議,是對主協議的補充和修正,而主協議完全就是標准文本。
④ master agreement是什麼意思
釋義:主協定;
例句:
ISDA Master Agreement The document governing most cross border and domestic privately negotiated OTC derivative trading relationships.
指管轄絕大部分跨境的或國內的私下談判之場外衍生產品交易關系的文件。
⑤ 場外衍生品交易,交易雙方的主體主要簽署什麼協議
這個就看你們自己了。
只要你授權就可以了,如果不授權是沒有辦法交易的,協議具體內容可以雙方協商處理,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是禁止性規定就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⑥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與中國銀行間市場是什麼關系相關主協議有何關系
目前外資銀行間金融衍生品主要簽訂ISDA. 2007年CFETS出版了主協議,即你說的前者。現在只要在CFEST(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的成員,必須互相簽訂這份主協議,否則不得交易。
而後者只是國內銀行間要簽訂的。
兩者內容差不多,都是從國際ISDA2002翻版過來的。兩者沒有直接關系,關鍵看兩方交易對手是誰。
衍生品大多是場外交易OTC.通常客戶打電話到銀行尋價,有了合適的價格,就通過電話/傳真/郵件交易。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也出了一份人民幣利率互換的協議,新一輪主協議談判即將開始。。。
⑦ 衍生產品交易指的是什麼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的價格決定。並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⑧ 場外交易市場的與櫃台交易市場的區別,以及場外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區別主要有:
1、和場內市場相比,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寬松,場外衍生品市場數量龐大、種類繁多遠遠大於場內市場。
2、場內衍生產品是在有形的交易所進行交易的產品,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3、場外衍生產品是在無形的、主要依據交易對手間達成協議進行交易的衍生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互負責任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相對而言,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難度更大,對於參與者的要求也更高。
場外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1.法律地位模糊,缺乏健全的法制建設和監管制度。在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史上,從未出現一部與支持場外交易市場相關的專門法律,場外交易市場既沒有清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規范,也沒有相應的運行規則,其合法性問題也頗受爭議。另一方面,場外交易市場缺少合理有效的監管制度,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該市場仍未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大量存在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的現象,且信息披露渠道不暢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協商交易和集合競價交易的制度不合理。現階段在我國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主要採用協商交易和集合競價交易,協商交易容易導致交易雙方互相串謀,使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股份轉讓大部分以集合競價的方式配對成交,這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不活躍的情況下,將導致投資者等待匹配的交易對手的時間大大延長,降低交易成功的幾率。
3.行政色彩濃厚,管理效率低下。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起來的,政府過多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價格形成、交易條件等進行干預或控制,嚴重降低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市場的功能得不到正常發揮。
4.市場參與者水平有限,阻礙市場發展。從融資者角度上看,中小企業是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而我國的中小企業的管理和技術水平落後,自主創新能力低下,且其對外負債水平偏高,盈利能力不足,整體風險較大,因此投資者容易蒙受損失,不利於促進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從投資者角度上,機構投資者能否穩定市場的問題一直廣受爭議,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是否具有理性投資行為經常受到質疑,其甚至為了追求短期的高額利潤破壞市場的穩定。而大部分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水平有限,缺乏經驗和自主判斷能力,投資行為總體不夠理性,決策時容易因受羊群效應的干擾等原因而虧損,甚至因此對投資場外交易市場失去信心,阻礙該市場的發展。
5.融資和再融資功能缺失。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最大的缺陷在於缺少發行功能,從而無法滿足企業的融資和再融資需求。公司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後,不能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再融資,市場的資源配置和引導資金流向的功能喪失,降低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導致場外交易市場的吸引力下降,甚至會因此削弱人們的重視程度,使該市場難逃被邊緣化的後果。
6.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間缺少合適的轉板機制。現階段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退市企業可以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的企業卻不能升級進入創業板、中小企業板或主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不應僅局限於承接從交易所退市的公司,還應成為二板和主板市場的搖籃和培育具備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高科技企業的孵化器。目前的這種機制不利於公司的發展,限制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間有序、良性流動,降低了場外交易市場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