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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發布時間:2021-05-26 13:00:11

『壹』 在上市期間,股票停牌時候的申報問題,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內容基本相同。
參考: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八章 停牌、復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停牌與復牌。
8.2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
8.3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例行停牌與復牌: (一)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開市時間的,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三)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8.4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予以停牌與復牌:
(一) 在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對該消息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本所可以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5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臨時報告的,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根據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6 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可能誤導公眾,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補充或更正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7 本所審核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時,要求上市公司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辦理的,本所可以視具體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後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8.10 上市公司監事會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職權所作出的可能對股票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決議於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情況特殊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11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對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後復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本所恢復有效信息來源後復牌。
8.13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導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後復牌:
(一) 投資者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二) 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三) 本所認為必要時。
8.14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九章的規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規定的情況之一或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上市資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規定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過程中,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董事會預計將會導致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且無法按照4.9條規定進行分階段披露的,董事會應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請:
(一)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行為不能確定結果;
(二)相關信息在市場上已有傳播但仍需報請政府批准;
(三)董事會預計相關信息無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請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天的,本所根據公司的股票交易情況作出決定;超過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應當在停牌申請獲准後的次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購、出售、債務重組事項的進展情況。
停牌期間,相關事項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公司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牌並公告;停牌期滿,該等事項的不確定性沒有消除的,公司應在期滿時提前二個工作日向本所申請延長停牌時間,經本所同意或報經證監會批准後,公司應及時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確定事項累計停牌已達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請復牌的,自累計停牌滿三個月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強制復牌,並對其股票採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資者在本所另行規定的開市時間內申報交易委託;
(二)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上一次收市價格的5%,不設下限;
(三)在本條第(一)項規定時間收市後對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

『貳』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附則

10.1 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對相關會員進行紀律處分。
10.2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證券發行、認購、申購、贖回、行權等業務的,參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證監會及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3 經本所同意,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三)本所特許人員。
10.4 經證監會批准,特定交易品種可以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協議交易,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
10.6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委託: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三)申報:指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四)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某一時點有效競價范圍內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五)對手方(本方)隊列最優價格: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
(六)集合競價參考價: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集合競價成交價。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在集合競價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競價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申報剩餘量。
(九)證券價格敏感期:指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參考價值的特定期間,包括計算修正可轉換債券轉股價的特定時間,計算證券增發價的特定時間,計算證券單位凈值的特定時間,計算衍生品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等。
10.7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0.8 本規則所稱「超過」、「低於」、「不足」不含本數,「達到」、「以上」、「以下」含本數。
10.9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10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11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滬深股市新股上市交易規則是怎樣

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肆』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伍』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2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4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5設置交易大廳。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6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7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8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9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股票;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10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11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12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13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14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15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16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16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17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19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20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21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22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2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24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2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26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27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29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30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31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32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33根據市場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34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35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36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每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37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38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39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40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41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42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43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44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4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46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47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48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49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50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51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52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53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55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56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57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58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59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60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6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6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63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65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66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67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68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69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70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7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72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73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75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76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77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78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 79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80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81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82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83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84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基金);(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85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86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十一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87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88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口頭或書面警示;(二)約見談話;(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六)上報證監會查處89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術故障;(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90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9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9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93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94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95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96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97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二)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譴責;(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9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另行規定。99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100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細則大體相似

『陸』 上海股票交易規則與深圳股票交易規則有什麼區別

滬深股市股票交易規則

我國的證券投資者在委託買賣時應支付各種費用和稅收,這些費用按收取機構可分為證券商費用,交易場所費用和國家稅收.目前,投資者在我國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所掛牌的A股,基金,債券時,需交納的各項費用主要有:委託費,傭金,印花稅,過戶費等.

1 委託費:這筆費用主要用於制服通訊等方面的開支.一般按筆來計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時,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筆一元收費,異地券商按每筆5元收費;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時,券商按一元收費。

2 傭金:這是投資者在委託買賣成交後所需支付給券商的費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點五向券尚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傭金起點為10元;深圳股票成交傭金起點為5元;深圳基金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傭金;債券交易傭金收取最高不超過實際成交金額餓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適當降低。

3 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同意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此項稅收。

4 過戶費: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做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股票數量(以每股為單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5 轉託管費:這是辦理深圳股票,基金轉託管業務時所支付的費用。此費用按戶計算,每戶辦理轉託管時需向轉出方券商支付30元。祥見下表:

『柒』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託管制度有什麼不同

託管只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沒有轉託管問題。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託管制度:

擬持有和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投資者,在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買人證券成功後,與該證券經營機構的託管關系即建立。

如認購以其他方式發行的股份,則該股份託管在投資者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

這一制度可概括為: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深圳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證券需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營業部託管,由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託管是自動實現的;

投資者在任一證券營業部買人證券,這些證券就自動託管在該證券營業部;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一證券營業部買人證券;

投資者要賣出證券必須到證券託管營業部方能進行(在哪裡買人就在哪裡賣出);投資者也可以將其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稱為「證券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隻證券,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

辦理轉託管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託管只有深市有,滬市沒有轉託管問題。

2、由於深市B股實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資者若要轉託管需在買入成交的T+3日交收過後才能辦理。

3、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股票或多隻股票,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可以選擇轉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4、投資者轉託管報盤在當天交易時間內允許撤單。

5、轉託管證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帳,投資者可在轉入證券商處委託賣出。

6、權益派發日轉託管的,紅股和紅利在原託管券商處領取。

7、配股權證不允許轉託管。

8、通過交易系統報盤辦理B股轉託管的業務目前僅適用於境內結算會員。

9、境內個人投資者的股份不允許轉託管至境外券商處。

10、投資者的轉託管不成功(轉出券商接收到轉託管未確認數據),投資者應立即向轉出券商詢問,以便券商及時為投資者向深圳證券結算公司查詢原因。

深圳股票採用"託管證券商"模式,投資者在某一證券商處買入的股票,在未辦理"轉託管"前只能在該證券商處賣出,若要從其他證券商處賣出股票,可辦理"轉託管"手續。

11、投資者既可將所有深圳證券一次從某券商處全部轉走,也可只轉其中的一部分。

12、轉託管期間,帳戶內的股票及資金不可參與交易。

13、若轉出證券出現錯誤,將被退回原轉出證券商處,投資者可通過轉出證券商向深圳證券登記公司查詢原因。

14、投資者欲將證券轉入某券商處,需了解該券商的深圳席位號,並已在該券商處開立了資金帳戶。

15、辦理轉託管須在深交所交易時間內,遇停牌,配股或在停止轉託管期間的證券不得辦理轉託管手續。

(7)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擴展閱讀:

一、深交所市場體系:

我國經濟發展具有多樣性特點,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優勢並存,但都面臨著由「粗放」到「集約」轉型,由產業鏈低端向高端躍升的壓力。

服務於我國經濟現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差異化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依託實體經濟現實需求,固定收益等產品創新也在取得突破。

1、股本證券

主板持續做優做強。為籌備創業板,深交所主板市場2000年開始停止新公司上市,當時上市公司514家,總股本為1581億股,大多集中在傳統產業。

近年來,通過並購重組、整體上市等方式,實現存量做優做強。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總股本4443億股,2001年以來累計再融資8007億元。

中小企業板獨具特色。中小企業板於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較好體現了我國深度參與國際分工、產業鏈拉長、分工更細的成果。

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個省市自治區,其中中西部地區佔三分之一多,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支柱,覆蓋全部13個行業,許多已經成為細分行業龍頭。

中小板總市值4.17萬億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特色重要組成,在全球范圍內,是專注中小企業為數不多的成功市場之一。

創業板定位清晰。創業板歷經十年籌備,於2009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定位於服務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

截至2014年4月底,創業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處子行業是「十二五」規劃的重點發展方向,超過43%在國際上處於子行業領先或者同步地位。

板塊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輪以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中,將努力打造為科技與金融結合的引領者。截止2014年4月底,創業板總股本758.8億股,總市值1.88萬億元,在全球服務創業創新的市場中,市值僅次於NASDAQ,如NASDAQ只計算資本市場板塊,則我國創業板規模位居全球第一位。

積極支持場外市場規范建設。從2001開始,深交所承擔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技術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關村代辦系統股份報價轉讓試點。

2012年9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設立,深交所參股並繼續提供技術支持。同時,深交所積極穩妥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建設,提供規則、技術、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詢服務,通過多種渠道支持區域股權市場建設。

2、固定收益與上市基金

債券產品支持中小企業。債券市場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債券442隻,託管總面值2159億元。

為拓寬未上市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已有200隻通過備案,金額270億元。119家企業完成131隻私募債發行,募集資金151億元,交易所服務促進中小企業規范發展功能逐步顯現。

資產證券化產品服務實體經濟。資產證券化業務對於盤活各類社會存量資產有獨特優勢。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計掛牌11個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137億元。

基礎資產涵蓋市政建設、污水處理、高速公路、電力銷售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與主題公園等文化旅遊產業,通過服務基礎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

首個小額貸款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阿里小貸1號和2號專項計劃在深交所掛牌轉讓,募集資金10億元,是小額貸款類資產證券化的首次嘗試,對於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積極推進基金特色創新。基金產品是順應財富管理需求和壯大機構投資者的重要創新領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產品創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數量280隻,占深滬兩市總量的83.33%;並先後推出跨市場滬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恆生ETF。

二、上交所組織結構

上證所下設辦公室、人事部(組織部)、黨辦(宣傳部)紀檢辦、交易管理部、發行上市部、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上市公司監管二部、會員部、債券業務部、國際發展部、基金與衍生品部;

市場監察部、法律部、投資者教育部、系統運行部、技術開發部、技術規劃與服務部、信息中心、北京中心、財務部、風控與內審部、行政服務中心(保衛部)、基建工作小組等二十三個部門;

以及三個下屬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展研究中心、上海證券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通過它們的合理分工和協調運作,有效地擔當起證券市場組織者的角色。

『捌』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具體有哪些變化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改的地方有,①處於暫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會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原規則是對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後修改規則增加了一個日期,修改之後是“當天全天停牌、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②調整申報時間。將交易主機接受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從每個交易日9:25至9:30期間修改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規則》是為了強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進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

『玖』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的規則目錄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
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 1±漲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節委託
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 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二 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
三 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四 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
五 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六 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
七 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八 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
九 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十 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
十一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十二 爭議解決辦法。
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
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
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
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
一 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
二 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
三 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
四 買賣方向;
五 委託數量;
六 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
七 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
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
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
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
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
第四節申報
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
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
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
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
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
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
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
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
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二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
1 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 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 買方或賣方 的申報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
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
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辦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
(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
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
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
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
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
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
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
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
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
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節除權除息
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4.3.2除權 息 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 息 參考價=?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 ×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 除權後總股本 。
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權 息 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 息 參考價。
第四節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
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
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
第二節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
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
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
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
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
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股價指數
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
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
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 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
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 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術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
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
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
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
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
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
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
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 罰款;
二 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 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七 取消會籍。
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 10.1釋義:
一 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二 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
四 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五 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
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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