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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

發布時間:2021-07-12 18:31:32

1. 文化意識在國際商業交易中有多重要

各國文化意識差異,存在於一切的國際交往之中,能否消除文化差異,避免文化沖突,是能否順利開展國際商業交易的關鍵因素.

2. 求一則關於國際結算禁止令的案例

信用證止付令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國內某出口商H公司於2005年10月與義大利買家P公司洽商貨物出口事宜,P公司收到H公司傳真的貿易合同後,在沒有在銷售合同上簽字的情況下,直接向銀行申請開立了信用證,H公司即按照合同約定生產貨物。由於雙方往來函電約定貨物裝運前應由買方進行檢驗,H公司在貨物生產完畢後便通知P公司前來驗貨。但P公司先後以聖誕節將至、簽證未辦妥等為借口,遲遲不到中國,同時要求H公司直接將貨物發至目的港。此時,H公司提高了警惕,擔心日後P公司因為沒有驗貨而在質量問題上進行糾纏,於是要求貨運公司配合,通知P公司在目的港先行驗貨,認可貨物質量後贖單;如果P公司對貨物質量不滿意,則可以不提貨,H公司將自行安排貨物退運事宜。
貨物到港後,P公司並未遵守事先的約定,未經驗貨程序即提取了貨物。此後,P公司致電H公司,聲稱此批貨物的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且在之前的貿易合作中,H公司的貨物也存在很多質量問題,這些問題使P公司遭受了重大的損失。隨後,H公司立即詢問P公司質量問題的細節、P公司的要求並積極探討解決方案。但P公司始終不予回復。信用證應付款日到期後,開證行以P公司已經成功申請「止付令」為由,拒絕付款。最後,H公司收到了來自義大利法院的傳票,通知其於2006年5月3日作為被告出席該案的審理。至此,H公司完全陷入迷茫,貨權已失、貨款未回,淪為被告,該如何應對?萬般無奈之下,H公司將此案委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信保」)代為進行海外追討。
在委託中國信用保處理案件之前,H公司處於以下原因的考慮,遲遲沒有下定決心應訴。首先是對貨物質量問題的擔心。買賣雙方合作多年,出運貨物都是同類產品,H公司確信此批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但是很難擔保之前貨物全部符合買方要求,且貨物沒有批次編號,一旦P公司找出非此合同項下的爭議貨物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明,H公司沒有用以抗辯的證據。其次,雙方曾經多次以函電形式確認,貨物須經P公司檢驗。H公司擔心最終沒有得到P公司的檢驗會成為對方拒付貨款的說辭。第三,H公司對於信用證「止付令」的性質了解甚少。「止付令」由誰簽發?能否撤銷?效力如何?H公司毫無頭緒。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H公司對於海外應訴毫無經驗,且人力和財力均不允許H公司在義大利自行跟進訴訟,因此更促使他們萌生了放棄應訴的念頭。
二、案件處理
(一)分析案情
受理案件之初,中國信保就信用證「止付令」的有關問題向H公司進行了說明。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以自主和抽象為原則的,獨立性是其最大特點。以「獨立性」為基石,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實現了兩個相對分離:即信用證與銷售合同的相對分離、單據交易與貨物交易的相對分離。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因此本案中涉及驗貨方面的問題,屬於信用證之外雙方的其他約定,不能用以對抗開證行的付款義務。與此同時,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此案中除非H公司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否則開證行沒有理由拒付貨款。
然而正是銀行這種「只審單、不驗貨」的特點,為不法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等欺詐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間,於是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逐漸地確立起來,信用證「止付令」作為欺詐例外原則的實現手段也就應運而生。即在信用證交易下,如果開證申請人發現受益人存在欺詐行為,可以根據進口國法律規定,在開證行對外承兌或付款前要求法院發出「止付令」。因此,「止付令」可以看作是法院為保護開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依法裁定涉案的開證行或保兌行暫時性或永久性地停止承兌或支付信用證約定款項的保全措施。此案中的P公司,正是利用了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相關規定,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但P公司的行為究竟是「利用」還是「濫用」這一規定呢?我們還需就信用證欺詐的認定進行探討。
關於何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信用證欺詐,UCP500和UCP600均未明確規定,而是交由各國國內立法進行調整(在法律效力上,UCP僅為國際慣例,不應高於各國國內立法)。概括而言,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法院發布「止付令」應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是重大的貿易欺詐行為,而並非是一般性的貿易合同糾紛;欺詐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實質性的,而不是虛構的或可能要發生的;判定受益人的欺詐應具備主觀的欺詐心理以及客觀的欺詐行為;
2、「止付令」的申請不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對於已經承兌的信用證或已經通知付款到期日的信用證,如果議付行已據此完成議付行為,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一般不再允許申請「止付令」。
結合本案的情況,我們應重點關注「止付令」適用的第一個條件。貨物交付後,P公司就貨物質量問題提出了質疑,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和損失明細;在H公司多次尋求解決方案時,P公司又始終沒有給予正面回復。綜合分析來看,基本可以排除「實質性的重大貿易欺詐」的可能性,且H公司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意圖。
(二)積極應訴
經過中國信保的分析,H公司解除了種種顧慮,樹立了積極應訴的信心。但是由於時間緊迫,中國信保採取了如下應對策略:
首先,中國信保律師於開庭日代表H公司應訴,並以原告提供證據材料不足為由,要求法庭延期開庭並得到批准,順利地為債權人贏得了寶貴的應訴准備時間。
接著,中國信保積極主動地與原告律師進行斡旋,並在談判中緊緊圍繞受益人不存在「實質性的貿易欺詐」這一核心問題,充分說明了貿易背景情況。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即使P公司能夠證明貨物質量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H公司一樣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主觀的欺詐故意,且輕微的質量問題不能構成重大的貿易欺詐。通過更進一步的調查了解,中國信保發現P公司的真實目的其實是希望以極低的價格購進貨物,增加利潤,質量問題只是其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
(三)達成和解
由於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止付令」需要提供擔保,一旦法院經過庭審調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情況並不屬實,將扣押申請人的擔保不予退還。此外,如果H公司堅持將訴訟程序進行到底,P公司也將面臨律師費等成本支出,這與其低價購入貨物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中國信保提出庭外和解、了結債務的方案,建議原告律師慎重考慮。
而且,H公司面臨的狀況也並不樂觀。雖然世界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但由法院簽發的「止付令」在實務操作中被撤銷並非易事,往往要經過較長的訴訟程序。根據我方律師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若將訴訟程序全部走完,大概要經歷三到四年的時間。這是H公司不願面對的。而H公司同樣傾向於通過一定的折扣價格和解,迅速解決問題。通過不懈努力,最終買賣雙方達成和解,以折扣價格了結此案,避免了大量的法律費用支出和時間、精力的投入。
三、啟示建議
最後,我們簡要總結了處理此案的一些經驗,希望對廣大出口企業在遇到信用證「止付令」問題時,能夠有所啟示:
(一)冷靜分析,積極應訴。出口企業如遇此類問題,應以本案為借鑒,切勿因為「淪為被告」就盲目慌張、逃避,否則只能延誤時機。出口企業應綜合分析合同簽訂、貨物生產、裝船出運、貨款逾期原因、國外法律規定等各方面因素,制定有針對性的催收策略,更加積極主動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及時委託專業的追償機構。信用證糾紛專業性較強,律師的資質以及與當地法院、買方律師的談判溝通能力顯得至關重要。此案最終的成功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我公司海外追償渠道律師的專業素養、敬業精神,以及良好的溝通、談判、斡旋能力。

3.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3)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4. 國際技術貿易中常見的限制性商業行為有哪些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體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後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繫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 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託英國的工程咨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合同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咨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於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體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體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 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 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5. 在外匯交易過程中提示交易禁止是怎麼回事

1、賬戶未激活,需要你和交易商確認;

2、賬戶登錄使用的投資密碼,並不是交易密碼,是沒有交易許可權,一般提示交易禁止;
3、品種休盤,黃金所謂的24小時交易其實並真正連續,有部分交易商中間有1個小時的交易休整;
4、周末休盤;等· 可以直接聯系交易商客服,提供交易賬號查詢

6.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7.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但(發盤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一、發盤
(一)發盤的構成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所謂發盤內容的確定,是指發盤的條件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當受盤人作出接受時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
4.發盤須送達受盤人
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使受盤人已由某一途徑獲悉該發盤,他不能接受該發盤。
二、接受
(一)構成接受的必要條件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項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接受生效的時間:
英美法系:投郵生效原則
大陸法系:到達生效原則
《公約》:到達生效原則。如果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做出某種行為時,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從原則上講,接受的內容應該與發盤中提出的條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盤人在接受的同時又對發盤的內容作出了某些更改,這就構成了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實質性變更(material alteration):還盤
非實質性變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話來說,發盤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認購,當然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環節,沒有發盤只有接受或者有發盤沒有接受都是達不成交易的,一個買家一個賣家自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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